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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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防治水污染,提升流域水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安全,推动生态省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该条例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强调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其中,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尤为重视,严格控制工业、城镇生活和农业面源污染,推进生态治理工程,确保水生态资源的保护,减少水环境和生态的破坏。
县级以上地方需承担流域水环境质量的责任,将此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目标和年度计划,并确保资金投入,将环境保护预算纳入财政体系,以满足保护需求。省级和设区的市需组织编制重点流域的综合规划,并在规划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各部门在编制专项规划时,需考虑流域的整体影响,合理布局产业,适时调整发展建议。同时,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各级需公开目标完成情况,并将其纳入行政考核内容。
环保部门负责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其他相关部门如发展改革、经贸、水利等也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监督管理。乡镇需协助做好区域内相关工作,而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流域水环境的责任,并有权举报污染行为。
和相关机构将加强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对在环保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共同营造良好的水环境保护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