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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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着重于环境保护和改善措施,旨在维护生态平衡和资源可持续利用。县级以上地方需制定生态建设和保护规划,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良好地区以及资源开发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采取防止污染和破坏的措施。


各级要特别关注湖泊、江河流域和山体的保护,确保水质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同时强化生活饮用水源保护,通过联合多个部门实施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并将水源保护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确保工业和生活污水达标排放,改善水环境。


大气污染防治也是重点,严格控制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排放,特别是对含苯废气进行治理,鼓励替代品的生产和使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同样重要,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并加强对化肥、农药等使用管理。


噪声和振动控制方面,机械设备和噪声源需采取消声防振措施,禁止夜间和午间在特定区域进行超标施工,餐饮业需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在包装和废物处理上,提倡可回收利用和环保材料,一次性塑料产品和含磷洗涤用品的使用,垃圾实行分类处理和无害化处置。


放射性废物管理和核技术应用单位需进行申报登记并采取防护措施,放射性废物按规定处置,禁止私自处理。最后,需创建环境优化区域,提升区域环境质量。


扩展资料

《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经1995年7月5日福建省八届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20日福建省九届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十一届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订。《条例》分总则、环境规划与环境功能区划、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法律责任、附则7章52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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