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关于海事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有哪些内容呢?_百 ...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0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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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前扣押船舶诉讼前扣押船舶,是指海事根据海事请求人在提起诉讼之前的扣押船舶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对船舶实施扣押的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
二、海事请求的范围海事请求,是指涉及到或发生于与船舶的所有、建造、占有、营运、买卖、救助和抵押以及船舶优先权有关的、因下列海事争议引起的请求,例如:
(七)货物或者旅客运输合同;
三、扣押船舶的范围
(一)被扣押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承租人应对该海事请求负有责任。扣押当事船舶,必须是在申请扣押时和发生海事请求时,该当事船舶属于同一船舶所有人、同一经营人或同一承租人,但为行使船舶优先权而申请扣押船舶的除外。
(二)扣押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船舶所有人所有的其他船舶。
(三)扣押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船舶经营人、承租人所有的、经营的或租用的其他船舶。
(四)扣押非当事船舶时,该项海事请求必须是非因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占有权或船舶的经营、收益分配所引起的。
四、扣押船舶的申请与担保
(一)海事请求权人申请扣押船舶应向海事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证据。
(二)海事接到扣船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扣押船舶的条件并有合理依据的,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准予扣船的裁定,同时发布扣押船舶命令,对船舶实施扣押。在准予扣船的裁定中应责令被申请人向海事提供担保。当事人双方订有管辖或仲裁协议的,担保也可提供给申请人或有关机构。
(四)被申请人按海事裁定提供担保后,经海事审查认可;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解除扣船命令的,海事应当及时发布解除扣船命令。
(五)申请人申请扣船应当向海事担供担保,以赔偿被申请人可能因申请人的申请错误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其申请。
(六)提供担保的种类、方式和金额由海事决定。当事人已提供充分、可靠的银行担保或其他担保的,无需提供现金担保。
(七)被申请人为使被扣船舶获释而提供担保,并不等于承认其赔偿责任或放弃其责任权利。
(九)扣押船舶,不受当事人之间的关于该海事请求在管辖、仲裁或法律适用方面的协议的约束。
六、扣押船舶与诉讼
(一)扣押船舶的海事对于根据该项海事请求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但不排除其他有管辖权的管辖。
(二)当事人双方订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海事提起诉讼的,海事不予受理。但是,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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