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国际贸易摩擦背景我国国际贸易日趋频繁,国际贸易额不断扩大,国际贸易摩擦也不断增加和激化。以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为主要手段的国际贸易摩擦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没有硝烟的战争”。据商务部统计,2007年,全球共有19个国家(地区)对我国发起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调查近80起,遭遇美国“337知识产权调查”17起。2008年,我国面对的贸易摩擦形势仍然非常严峻。世界经济增速的放缓和不景气将导致国际贸易保护的加剧和贸易争端的增多。而反补贴成为我国国际贸易摩擦最大的新特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统计,近几年全球反补贴案件数量总体在减少,而我国与这种趋势相反,我国在极短时间里骤然成为世界头号反补贴调查目标国。我国对美出口呈全面萎缩状态,预计全年增长幅度很可能还要低于上半年的8.9%。我国遭遇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使相关产业受到影响。如:从2000年至今,我国生产的柠檬酸先后遭遇了美国、泰国、乌克兰、南非等诸多国家的反倾销调查。二、中国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现状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指一国在服务业国际市场上的出口能力和对外直接投资能力,决定这两种能力的因素将直接决定着一国服务贸易竞争力的大小。1.中国服务业出口能力现状。全球服务贸易加速发展的今天,我国服务贸易出口能力明显偏低。在全球服务业出口国际市场占有率中,中国是进入前10名的发展中国家,印度出口增势更是迅猛。2006年,全球服务贸易出口额占货物与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为18.9%,中国服务出口占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仅为8.6%。中国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国际服务出口市场份额仍与中国经济发展速度和中国整体的贸易地位不相匹配。从各个具体行业上看,中国服务贸易进出口结构不平衡。只有旅游和其他商业服务的贸易保持顺差状态,具有一定的竞争力。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法律对于解决涉外合同争议的方式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即解决涉外经济合同争议可以采用四种方式: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我国法律对解决合同争议的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是一致的。作为一般法律原则,我国法律关于解决涉外合同争议的规定,也适用于解决其他经济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起诉。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八十一条(1)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应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仍应负责。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它规定。(2)已全部或局部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归还他按照合同供应的货物或支付的价款。如果双方都须归还,他们必须同时这样做。
第1种观点: 置此前多次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承诺于不顾,在当前世界经济艰难复苏、全球贸易仍在衰退中挣扎的紧要关口,欧盟仅以“损害威胁”为由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并最终征收高额关税,在WTO各成员方反倾销的实践中极为罕见,其透露的保护主义信息值得警惕。无缝钢管案:反倾销实践中的罕见案例欧盟24日决定,对产自中国的无缝钢管和铝箔征收为期5年的正式反倾销税,税率分别高达39.2%和30%。正式反倾销税适用于圆截面和外部直径不超过406.4毫米的无缝钢管,此外还涉及铝箔产品。正式反倾销税是在为期6个月的临时关税到期后实施的。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对此回应称,欧盟方尚未正式公布上述结果,但中方对媒体的报道表示关切。据了解,上述决定将从欧盟官方刊物上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而根据规定,相关刊物将于10月8日之前发表。反倾销是欧盟对华采取的最主要的贸易救济手段,自1979年欧盟对华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至今,欧盟共对华发起140余起反倾销调查,是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WTO成员之一。此间商务部公平贸易局有关负责人指出,WTO反倾销协议对损害威胁的规定十分严格,要基于事实,而不是仅依据指控、推测和极小的可能性,造成的损害也必须是能够明显预见和迫近的。他表示,像无缝钢管案中随意使用损害威胁标准进行贸易救济调查并最终实施,在欧盟以及各WTO成员方的反倾销实践中都极为罕见。对华反倾销新动作频出据欧盟委员会公布的数据,2009年上半年,欧盟只发起了两项新的反倾销调查,全部针对中国产品。进入8月以来,欧盟已经接连对中国输欧的葡萄糖酸钠、铝合金轮毂、聚酯高强力纱产品发起3起反倾销调查。相关预警信息表明,欧盟业界还正在酝酿对户外服装、三聚氰胺以及太阳能电池板等中国产品发起贸易救济措施调查,中国产品面临着严峻挑战。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由于欧盟拥有完整、复杂的反倾销复审制度,对中国产品频繁发起以日落复审为代表的各种形式的反倾销复审。例如今年以来陆续对中国金属硅、甜蜜素产品发起了复审调查,并准备对草甘膦产品进行日落复审。一组数据可以说明反倾销复审给中国产品出口带来的危害:据初步统计,欧盟目前对华仍在执行的反倾销措施有50余起,其中有10余起是经过日落复审程序而不断延续,其中1984年的碳化硅案件通过复审程序至今仍在执行。
第2种观点: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在国际贸易中,倾销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在很多情况下,倾销是根据不同市场需求弹性的不同而产生的,即企业针对不同地区市场的需求弹性来制定商品价格,对需求弹性小的市场实行高价策略,对需求弹性大的市场实行低价策略,因而这种不同地区市场之间的价格差别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倾销(尤其是那种具有掠夺性意图的倾销)往往会对进口地区生产同类或类似产品的工业造成损害或损害的威胁,因此又具有不公平的竞争性质。长期以来,学者们一直在争论倾销与反倾销的合理与否,但这并不妨碍许多国家纷纷制定和实施反倾销法,以抵制和制裁对本国工业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的他国商品的倾销行为。虽然各国制定反倾销法时的最初目的可能是维护公平贸易原则、保护国内工业不致遭到破坏,但经过近百年的实施与完善,在许多国家(尤其在主要的发达国家),反倾销法已从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工具变成了进口国进口、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手段之一。甚至从关贸总协定到世界贸易组织,其最初对反倾销措施的规范是出于预防和禁止各成员方滥用反倾销措施的目的,虽然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协议》也要求成员方将反倾销措施在合理的范围内,但从其内容分析,其严密性和完整性却为成员方运用反倾销措施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提供了示范作用或合法依据,因而在某种程度上,该组织也自觉或不自觉地为加强某些成员方反倾销法的贸易保护主义功能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一、在欧美各国,不仅其反倾销法中原有的一些不尽合理的规定至今仍在沿用,而且其内容越来越严密与完善。在反倾销法中,正常价值(美国反倾销法称为“公平价值”或“外国市场价值”)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是用以确定与出口价格比较后的受诉进口产品是否构成倾销的基准价格,而且一旦构成倾销后,正常价值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倾销幅度的高低和应当征收的反倾销税的多少。因此,采用什么方法来确定正常价值就显得格外重要。通常情况下,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有三种:(1)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2)向第三国出口价格;(3)构成价值。只有在不存在或无法计算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时,才考虑选择后两种方法之一,不过在欧美反倾销实践中,第二种方法很少使用,因为它们认为既然受诉进口产品在进口国市场倾销,那么它就极有可能也在第三国市场倾销。而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和构成价值两种方法中,从贸易保护的角度看,显然后者更为方便、灵活。为了更多地采用构成价值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欧美反倾销法对使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的方法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其中极不合理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
第3种观点: 王晓晔陶正华内容提要:本文全面地分析评述了欧盟反倾销法的基本内容及其对中国的影响和1998年欧盟对华反倾销的新变化,指出欧盟反倾销法中对中国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并没有实质性改变,为了进一步发展中欧经贸关系,欧盟必须彻底改变其对中国的歧视。主题词:欧盟反倾销法中国影响一、欧盟反倾销法的基本内容欧盟反倾销法最早见于欧共体理事会1968年第459号《关于抵制非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倾销和进口补贴的规则》。该规则经理事会1979年第3017号规则、1982年第1580号规则、1984年第2176号规则、1988年第2423号规则、1994年第3283号规则等进行过多次修订。现在最新规定是欧共体理事会1995年12月22日通过的《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抵制非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384/96号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这个规则与1994年第3283号规则相比较仅是作了非常小的修改。1994年欧盟修订反倾销法的背景是同年结束的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通过了实施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新协定,(简称1994年反倾销协定)。与欧共体理事会1988年第2423号规则比较,欧盟1994年以来颁布的反倾销规则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点:第一,鉴于1994年的反倾销协定对倾销和补贴作了区别,欧盟认为有必要在这两个领域制定不同的规则,因此1994年以来的反倾销规则不再包括反补贴规定,后者已经通过1994年第3284号规则作了单独规定。第二,鉴于与1979年反倾销协定相比1994年反倾销协定的重大变化,特别是制定了许多新的和详细的规定,如关于倾销幅度计算、提起诉讼的程序和调查的程序,包括事实的认定和处理、临时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复审以及公开披露有关反倾销调查的信息等,为了确保这些规定的贯彻和执行,欧共体新的反倾销规则吸收了1994年反倾销协定的许多表述,在这些方面有着与1994年反倾销协定相同的规定。欧共体反倾销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部分,其主要内容如下:(1)实体法欧盟反倾销法的实体法,是指进口商品违反欧盟反倾销法的实质要件。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1.倾销存在。根据规则第1条第2款,如果一种产品向共同体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的可比价格,该产品就被认为是倾销产品。可比价格是指产品的正常价值,一般是根据产品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已经支付或者可以支付的价格来确定,如果出口商在出口国不生产或者不销售相同产品,可以根据其他销售商或生产商的价格确定正常价值,但其国内销量一般至少应当达到被调查产品在共同体销量的5%。如果这种产品不在正常贸易中进行销售或者没有足够的销量,或者因为市场特殊情况,这种销售没有可比性,该产品的正常价值就应当根据原产地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销售费用、一般费用和管理费用以及合理利润来计算,或者根据正常贸易中向具有代表性的第三国出口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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