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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什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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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法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2种观点: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适用的水体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洋水,以及其他在保护水环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水域。根据我国《水污染防治法》,适用范围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洋水,以及其他在保护水环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水域。这些水体的保护是为了维护人民健康、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利益。其中,“其他具有重要意义的水域”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解释。在我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洋水有何不同?地表水指的是自然界中地表上的水体,包括江河湖泊、水库、坑塘等;地下水指的是地下岩溶水和含水层水,包括地下水体、渗漏水、泉水、井水等;海洋水则是指海洋中的水体。三种水体在保护措施上有所不同,但都是我国水污染防治法适用的范围。我国水污染防治法适用的水体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洋水,以及其他在保护水环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水域。我们应当积极参与保护水环境的行动,共同维护人民健康和生态平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水体,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海洋水,以及其他在保护水环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的水域。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水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制度是: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法律客观:《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各级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第十四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须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2种观点: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法律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水污染防治措施有: 1、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实行风险管理,制定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2、规定不得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性液体、碱性液体或者剧毒废液; 3、规定不得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4、含病原体的污水应当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可排放。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 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意见后,会同经济综合宏观部门报批准并下达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的规定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具体办法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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