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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审查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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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15日;办理完毕的期限:1个月。在收到执行异议后,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最高关于执行异议、复议的司法解释》 第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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