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介绍了抵押权的概念、特征以及实现方式。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具有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等特征。此外,实现抵押权的方式包括拍卖、变卖抵押物以及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之后进行偿还。
法律分析
一、抵押权属于哪一种权利?
抵押权不属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以及自然资源使用权。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二、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主要特征
(一)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二)
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三)
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根据《民法典》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抵押合同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四)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五)
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标价处分权;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系指:
(1)有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就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优先于债务人的普通债权人而受清偿;
(2)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还表现在两物权之间,即如果同一抵押物上设定两个以上的抵押权,先次序之抵押权人优先于后次序抵押权人而受清偿;
(3)抵押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等程序中享有别除权,即抵押财产应从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中除去,抵押权人对此别除出来的抵押财产卖得的价金有优先受偿权。
三、实现抵押权的方式
抵押权的实现可以通过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抵押物之后进行偿还的方式解决。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之后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抵押权的实现方法有以下几种:
(一)拍卖
抵押权人在债权已界清偿期而债务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时,可以申请依照一定的程序拍卖抵押物,就其所得的价金优先受偿。如果拍卖抵押物后所得的价金多余债务金额的,超过部分应当返还抵押人。如果抵押权人为多数人时,应当依照抵押权的次序进行分配。
(二)变卖
如果抵押权人不愿意拍卖抵押物的,也不愿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时,可以通过一般的买卖方式变卖抵押物,并就所得价金优先受偿。
(三)折价
在债权清偿期限届满后,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签订合同,约定由抵押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如果抵押物的价值高于债权数额的,应当将超过的价款返还于抵押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权和主债权同时存在,所以抵押权人去世,主要主债权存在的,并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如果抵押权人的继承人放弃抵押权的,抵押权就会消灭。
拓展延伸
抵押权属于一种权利,指的是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抵押权是一种担保权利,是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而设立的。抵押权的设立需要债务人和债权人双方达成协议,并签署相关的法律文件,如抵押合同等。抵押权是一种重要的权利,广泛应用于商业活动中,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结语
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其目的是确保债权得以清偿。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抵押权的内容包括抵押财产的标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有拍卖、变卖和折价。抵押权人去世后,主要主债权存在的,抵押权并不会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五十条 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四十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第四章 房地产交易 第三节 房地产抵押 第五十二条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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