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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时间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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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自首是指在被抓获前主动向有关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罪行,自首有时间。自动投案是在未被发觉或未受讯问前主动向机关等投案,如实供述罪行。特别自首是已被关押后如实供述其他罪行。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首情形包括向单位或组织投案、委托他人先代投案、被盘问后主动交代罪行、逃跑后主动投案等。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通知亲友送案也视为自动投案。

法律分析

一、自首的认定时间有吗?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投案自首是有时间的,只有在被抓获以前向有关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罪行的,才可以认定为自首,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机关、人民或者人民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的区别在于,行为不是自动投案的,而是已经因为涉嫌此罪被关押而如实供述彼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自首的认定情形有哪些?

自首的认定情形主要有以下七种: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2、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3、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5、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7、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结语

自首的认定时间是有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只有在被抓获之前向有关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罪行的,才能被认定为自首。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未被发觉或未受到讯问、强制措施之前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特别自首则是指已被关押且如实供述其他罪行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自首的认定情形包括向单位、组织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委托他人或以信电方式先代为投案、被盘问后主动交代罪行、在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等。同时,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由机关通知亲友送案的情况也可视为自动投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七条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危害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罪以及危害的其他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包括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犯罪,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条 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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