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党员资格,是党员履行入党手续后,从组织上得到承认的依据。
法律依据:《中国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 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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