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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2023-08-02 来源:化拓教育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基金托管与运营外包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旗下所有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基金托管机构的选择、评定、确认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运营外包机构的选择、评定、确认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基金托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具备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机构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机构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第六条 外包服务机构是指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为基金管理人提供销售、销售支付、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业务的服务。

  第七条 外包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简称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 托管机构遴选与管理

  第八条 公司所管理的产品原则上都应选定托管机构进行托管,如不进行托管的,应在基金合同中进行约定,并建立独立的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九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托管机构遴选工作,遴选工作应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一)属地经营:原则上应当满足基金的托管机构、托管账户与基金注册地需保持一致。

  (二)资质管理:托管机构需具备托管资质,托管机构的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三)费率合理:托管机构的费率不得高于同期市场平均水平。

  (四)协议合规:管理人和托管机构必须签订标准的托管协议。

  (五)内控规范:托管机构具有完善的内控机制与操作规范,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托管机构需要满足我方划款对于时效性的要求。

  (七)系统支持:托管机构须有相应的IT系统满足管理人的业务需求(如有需求)。托管机构需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如有需求)。

  (八)团队配备:托管机构需设有专门基金托管部门,并配备专业的托管团队,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九)资金安全:托管机构需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十)场地安全:托管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十条 公司托管机构的评定流程如下:

  (一)筛选:必须在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中进行选择,前期需对托管机构进行全面了解和沟通,综合比较确定托管机构。

  (二)反馈:向拟合作的托管机构提供托管机构评估问题清单,由托管机构按要求列明资质和相关条件,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公司。

  (三)评估:根据托管机构提供的问题清单反馈中提及的费率等关键因素以及前期沟通了解掌握的信息进行综合评估。

  (四)选定:根据综合评估情况,选定托管机构。

  第十一条 托管机构选定后,相关部门(综合管理部门与合规部门)应负责托管协议的起草、审定工作,协议中应明确托管机构的如下义务:

  (一)托管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托管机构的固有财产应当独立于基金财产,托管机构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二)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四)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五)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六)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七)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八)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九)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十)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一)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三)基金托管机构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托管协议正式签署后,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应负责后续对接工作,包括不限于:根据托管机构提供的资料清单,进行托管账户的开立或委托托管机构进行托管账户的开立;负责开户资料及印鉴卡片等重要凭证的保管;督促托管机构按照托管协议要求履行托管职责。

  第三章 外包机构的遴选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业务外包应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业务外包实施规划,外包活动范围应与公司经营水平相适宜。

  第十四条 公司可委托外包机构办理基金份额(权益)登记。办理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机构应保证登记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可开立注册登记账户,用于基金投资人认(申)购资金、赎回资金和分红资金的归集、存放与交收,并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投资人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可委托外包机构办理估值核算,办理估值核算业务的机构应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要求,保证估值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十六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外包遴选工作,遴选工作应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一)品牌影响力:外包机构应品牌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二)外包资质:外包机构应为按照《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试行)》的要求到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会员的机构

  (三)运营团队:外包机构应拥有稳定、专业的运营团队。外包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外包机构在开展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托管服务的,应设立专门的团队,外包业务与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应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有效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

  (四)IT系统:外包机构应拥有稳定、专业的系统开发和运维团队,系统配置完善,并且有持续优化的意愿,做好风险隔离,并定期向管理人提供数据。

  (五)风控机制:外包机构应风控机制完备,并与托管业务进行办公场所与团队隔离。外包机构应具备开展外包业务的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审慎评估外包服务的潜在风险与利益冲突,建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有效执行信息隔离等内部控制制度,切实防范利益输送。

  (六)资源源投入:费率合理,并有意愿加大资源投入力度开展长期业务合作。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包的评定流程如下:

  (一)尽职调查:公司在委托外包机构开展外包活动前,应根据备选外包机构的范围,对其人员配备、防火墙制度、业务隔离措施、利益输送防范措施、软硬件设施、专业能力、诚信状况、过往业绩、按时定期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外包业务情况表和外包运营情况报告等情况进行全面、现场调查。

  (二)业务谈判:公司xx部门与运营外包机构成员洽谈详细业务操作流程、费率及协议等重要因素,并达成一致意向。

  (三)选定:根据实际考察结果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运营外包机构,并经合规部门审定后签订书面外包服务合同及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协议条款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外包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应独立于外包机构的自有财产。外包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外包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

  2.外包机构应对提供外包业务所涉及的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提供外包业务的不同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之间、外包业务所涉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与外包机构其他业务之间的账户设置相互独立,确保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的安全、独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

  3.外包机构在开展外包业务的同时,提供托管服务的,应设立专门 的团队与业务系统,外包业务与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有效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

  4.办理私募基金销售、销售支付业务的机构开立销售结算资金归集账户的,应由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有效监督,在监督协议中明确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5.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各参与方应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协议内容应包括对基金持有人的持续服务责任、反洗 钱义务履职及责任划分、基金销售信息交换及资金交收权利义务等。

  第十八条 外包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第十九条 外包合同签订后,公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双方根据项目运营实际情况,确认基金涉及的相关外包业务流程。

  第二十条 在开展业务外包的各阶段,公司应关注外包机构是否存在与外包服务相冲突的业务,以及外包机构是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外包业务风险评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应定期与托管机构和运营外包机构召开例会,定期沟通,了解托管机构是否合规运作,同时托管机构应定期向管理人提供托管报告;了解运营外包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业务操作的专业能力、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等基本运作情况,保证满足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

  第二十二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应根据签订的托管协议及外包服务协议,不定期考察托管机构及运营外包机构是否严格按合同履行其义务和职责,如若发现未履行或履行不严格,可对其发出口头或书面的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发送公函或律师函。

  第二十三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应对外包业务报送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指引》,外包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外包业务情况表和外包运营情况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批准发布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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