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婚礼服务合同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青州市鼎极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纳彩婚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婚礼服务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内容:甲方委托乙方为 (新郎)和 (新娘)的婚礼仪式提供相关服务。
本合同中“□”后内容为可选内容,双方可根据实际需求以划“√”方式选定适用,可多选。
二、婚礼仪式开始时间:20_年7月6日
三、婚礼仪式举行地点:青州市青都大酒店(水晶殿)
四、婚礼服务项目
策划服务 □ 主持服务
摄像服务 □ 摄影服务
化妆服务 □ 鲜花服务
乐队服务 □ 场地服务
各个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要求和费用标准由双方以附件形式确定。
五、服务费用及支付
1、各项服务费用合计为元,大写: 元。
2、本合同签订后当日,甲方应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50%,实际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定金。
3、婚礼前一天,20_年7月5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费用总额的40%即 元。
4、余款 元,应在婚礼仪式结束当天付清。
5、合同签订后,增加服务项目的,服务费用应即时结清。
六、双方主要权利义务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
乙方提供的各项服务以及服务中所使用的各种产品,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或行业相关规范确定的要求。
乙方应保守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而获悉的甲方隐私。
策划服务
策划方案为乙方智力成果,仅供甲方在本合同约定范围内使用。甲方不得擅自将策划方案用于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用途或提交给第三方使用。
主持服务
(1)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提供主持人供甲方选择。
(2)婚礼仪式举行当日,甲方指定的主持人由于生病等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亲自主持的,乙方应及时提供同级别的主持人代为提供服务。
化妆服务
(1)乙方应根据甲方需求提供试妆服务,以确定化妆师的具体人选和测试被化妆人员有无过敏反应。因化妆产生过敏反应的,应允许调换化妆品,如皮肤仍无法适应的,甲方可取消本项服务。
(2)化妆师人选及使用的化妆品一经确定,双方均不得随意更换。
摄像服务 □ 摄影服务
(1)甲方变更拍摄时间应提前1日通知乙方。
(2)如果甲方有特殊要求,应于拍摄前注明必拍场景。
(3)乙方应为婚礼仪式配备符合约定的摄像、摄影师和设备。
七、双方主要违约责任
1、因自身原因,一方于婚礼仪式14日之前(不含14日)要求取消具体服务项目的,应以该项目服务费的50%作为违约金;于婚礼仪式7日之前(不含7日)要求取消具体服务项目的,应以该项目服务费的80%作为违约金;于婚礼仪式7日之内要求取消具体服务项目的,应以该项目服务费的100%作为违约金。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并应支付乙方实际支出的费用;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乙方应退还该项服务费。
3、由于一方原因给另一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摄像服务违约责任 □ 摄影服务违约责任
(1)摄影、摄像师无法按约定时间提供摄影、摄像服务的,乙方应及时安排职业等级或技术水平相当的其他摄影、摄像师。
(2)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照片、影像全部灭失的,乙方应退还相应服务费用,并按相应服务费用的50%支付违约金。
八、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可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2、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1)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全部义务或主要义务的;
(2)甲方迟延支付全部或部分服务费用,经乙方催告后五日内仍未支付的;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或增加服务费用,经甲方催告后仍未改正的。
九、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十、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调解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身份证号码 : 地址:
住所:
电话: 电话: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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