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2021-05-03
来源:化拓教育网
14.1 本协议所指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政策调整、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指令调整等任何一 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情况。
14.2 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该等 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
14.3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15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14.4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各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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