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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归属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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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及销售管理规范

1. 接待规范及轮值:

2. 从第一个轮值的业务员到最后一个业务员接待完毕为一个轮回,依次类推。 3. 接待市调或其他开发商看盘人员,必须在来宾登记本记录,需记轮值一次。

4. 接待已成交客户或复访客户不记接待名次,如复访须在来访记录上填写复访记录,以便

核实验证,如不属实,罚停轮值3次。 5. 接待制度

6. 业务员接待客户期间,如有未成交老客户到访,业务员可指定他人接待客户,指定业务

员应全力配合其接待,无指定则由当值业务员接待,当值业务员不得推托,必须全力配合接待。

7. 业务员在接待客户时须先问清楚客户是否是第一次来访?如发现客户为同事的本项目

老客户,须第一时间通知该同事并交由该同事接待;如同事正接待其他客户,当值业务员可帮同事接待;如该同事休息,应电话通知,由其指定同事接待,联系不到,则继续接待,不记接待名次;如客户记不起上次接待业务员的姓名,则当事业务员接待,必须详细记录填写相应信息,并告之其他同事辨认,如无人认知,该客户成交归当事业务员,如第一次接待人休息待上班后辨认出,应归还第一接待人,如原业务员在客户提出下定之前未辨认出其有效客户,则在有效追溯期内发现,应归还第一接待人,逾期查出无效。(客户追溯期为三天)

8. 来访客户必须留下登记,并经业务员签名,才视为有效客户登记,客户记录不得涂改或

销毁,所有客户归属权问题,均以此为原则:

(1) 以有效客户登记的前后秩序确定其归属权。 (2) 客户成交后的归属权追溯期为三天(含第三天)。

(3) 成交客户姓名与登记客户姓名不同以是否直系亲属(父母、夫妻)为判定依据,

(除有特殊注明外)。成交前,客户归属权在7日有效期内以第一个接待销售人员的登记为准。

(4) 如出现客户争议本着双方协调解决的原则处理,如双方无法协调解决,成交客户归项目组所有。

9. 未成交的老客户带新客户到访不记轮值,只作客户记录;如回访成交,需在当天客户来

访记录上填写;新客户如有意向须记轮值及客户记录,如无意向,可不记来访记录,但

成交后不算老销售人员业绩;已成交的客户带新客户到访,新客户做客户登记,记销售人员一个接待名额。如为老客户带领新客户到访,若老业务员不在,新客户归属权应为老销售人员。

10. 老客户重复购买或老客户带新客户的归属权原则上归原销售人员,原销售人员和老客户

必须同时到场。如原销售人员当时不在场,接待人员必须与原销售人员联系,客户归属

权为老销售人员;如新客户未与老客户同时到场或新客户到访时未提及为老客户介绍来访的情况时,新客户的归属权在新接待销售人员所有。

11. 非上班时间销售人员接待的客户,销售人员必须作好客户登记并计接待轮次。

12. 如客户到访,当值接待人员不在场则视为自动放弃此次接待权,以后也不在补接。 13. 电话接听规范:

14. 业务员接待客户电话可留下自己的姓名、电话给客户,也可留下客户的资料,必须在客户来电登记本上做客户登记。

15. 电话约访客户,应在公共追访记录本上登记,电话约访客户归属应为第一接听人,有效

追溯期为一周。如电约客户到访时,提找第一接听人,应由第一接听人接待并记轮次;

如电约客户到访时,未提找第一接听人,但第一接听人有一周内的电约及回访记录,客户归属应为第一接听人;如电约客户到访时,未提找第一接听人,但第一接听人没有一周内的电约及回访记录,客户归属应为第一接待人;上班时间要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接听电话要使用规范用语,若不使用规范用语者,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16. 在外展场接待的客户应做有效的客户登记,并邀约来售楼处确认客户归属;客户到现场

首先找外场联系人,如没找则不算,客户归属为案场第一接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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