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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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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交通秩序,教育职工交通安全的自我保护意识,切实做好本单位的交通安全工作,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和企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公司、车间(部门)、班组三级交通安全管理网络,并建立各级交通安全责任制,使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做到人人关心、人人有责。

各级主管部门和车间负责人必须坚持抓生产的同时,抓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与各人的工作实绩、经济考核直接挂钩。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单位全体职工的道路交通活动(包括厂区内)及其管理。

第三条 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主管和其他部门和车间负责人,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管辖区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保部门是本单位交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主管部门。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党、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 本单位实行以减少交通违章、预防交通事故为目的的各级交通安全责任制。 各车间、部门应当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交通管理装备、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新经费和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应当纳入本单位财务预算。

第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和本单位制订的各项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

第七条 每年5月25日为本市无违章、无事故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日,本单位应当积极组织和参加交通安全宣传日活动。

第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国家道路交通法规通行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 符合申领车辆号牌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凭车辆的有效凭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向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车辆号牌、行驶证或者行车执照,不得无证行驶。

第十条 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监督驾驶员做好每天出车前的安检、保养工作,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不得出车。

在高架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况完好,不得发生因缺电、缺水、缺油造成的抛锚,不得任意停车。因故障不能继续行驶的,应当将车辆移至路面右侧,按照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并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交通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在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实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交通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和奖惩办法; (二)指导、监督各车间、部门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三)组织交通安全竞赛、评比活动;

(四)开展其他形式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二条 运输部门应当明确指定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组织制定本部门的交通安全管理考核制度,落实交通安全责任目标;

(二) 定期进行车辆安全检查,及时排除车辆故障,保障车辆安全性能,制止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上道路行驶;

(三) 按照交通法规有关安全行车的规定安排驾驶人员驾驶车辆;

(四) 交通法规规定的其他交通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并立即报告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向本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四条 交通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人、非机动车或者机动车驾驶人员,应当责令改正、依厂纪厂规处罚并予以教育,对情节轻微又愿意接受处罚教育措施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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