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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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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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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352号令),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职业病,是指在本企业生产作业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职业病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企业员工均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2、企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领导小组,配备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并对从事能发生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做好职业卫生的预防和防护工作。 3、预防措施

3.1生产作业场所运用先进技术或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确保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3.2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并按规定做到“三同时”,涉及有害作业项目应进行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进行职业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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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审查验收。

3.3涉及有害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区域警示线,配备有效的应急防范设备的救护、抢险用品,并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企业聘请定点医院做为抢救联动部门,实施救护保证工作。

3.4企业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按《劳动防护用具(品)和保健品发放管理制度》执行,并指导和监督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对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进行经常性维修、检修,定期检测,确保正常使用。 3.5涉及有害作业场所必须符合:

3.5.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3.5.2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隔离。

3.5.3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3.5.4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作业过程管理和职业危害检测

4.1涉及危害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护知识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2在岗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查体,填写《职业健康档案》,如发现有职业禁忌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员工,立即调离原工作岗位,及时进行治疗和医学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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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4.3职工在本企业内因从事涉及有害作业患职业病时,企业按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办理,并按《职业病报告办法》上报。

4.4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向职工公布。

4.5需对生产装置进行维护和检修时,应事先制订维护检修方案,制订职业中毒防护措施,确保检修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6需进入可能造成中毒设备、容器作业时; 4.6.1申办《安全作业证》;

4.6.2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4.6.3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4.6.4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护设备。

5、涉及危害作业的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应将《职业健康档案》复印件无偿提供给员工。

6、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变化及时进行修订,定期组织演练。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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