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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产权改革背景下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化拓教育网
集体产权改革背景下的农村股份

经济合作社法律问题研究

吴 倩

(南京农业大学 江苏 南京 210018)

摘 要: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是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产生,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融合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治理机制,通过合法程序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量化给本集体成员,实现了农村集体资产从产权不明晰的“共同共有”到人人有权的“按份共有”的转变。

关键词:产权制度;股份经济经济合作社;治理机制近年来,随着我国农村在不断探索和推进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集体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在和法律法规层面上还存在着一定的空白与不足,在主体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概念不清、法人地位不明的境况。2017年10月1日我国颁布实施了《民法总则》,正式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列为特别法人,确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的形式,是使农民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权得以确立、以及对集体资产的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抵押、担保、继承权得以保障的最具效果的实现形式,担负起盘活农村资产资源、深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使命。[1]

一、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法律内涵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以股份制和合作制为核心,并融合了传统集体经济模式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与传统意义股份合作社不同的是,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坚持集体所有制原则的基础之上,将所有权和分配权相分离,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将农村集体资产折合成股份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赋予股东成员以参与表决权、监督管理权、和收益分配权等权利,让他们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以法人的身份,按照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经营管理着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制具有以下几种典型特征:其一,以农村集体内部成员为股东,一般不允许本集体组织户籍以外的人员入股,股东持有的股份相当;其二,将按劳分配和按股份分红结合起来;其三,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股东按一股一票或一人一票的方式来行使自己表决权;其四,合作社的经营收益由组织成员共同享有;其五,合作社拥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由本集体共同承担。

二、农村股份经济合作股权设置问题

以来,国家积极推进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明确农民对本集体组织财产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将集体股份量化到个人,并通过股份合作的方式来进行资产的配置及经营,使农民得以共享发展成果。

首先必须确定股权的分配对象。根据《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确认成员身份,确定经营性资产量化股份权利主体时,应当遵照法律的规定,坚持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并综合考虑成员的户籍所属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以及对本集体产生的贡献等因素。[3]

其次是对已经量化分配的股份进行管理,不同地区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各自的情况确定了具体的管理方式,主要包括静态管理和动态管理两种模式。[4]在实践中各地的合作社大都选用静态固化方式来进行管理,股份量化的对象和股份的分配不随着人口增减变动而进行调整,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生不增,死不减”,、《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

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也赞成并倡导静态固化的管理模式。在股份量化分配后出生或者迁入的人口,不再配置股份,他们可以通过内部继承、转让或募集等方式获取股份及股东资格。[5]

三、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治理结构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具有股份制与合作制两种制度特征,参考了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个组织机构来进行分工管理,并采用“人资合一”的原则来分配治理权,保障合作社的平稳运营。[6]虽然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采用的是股份合作制的治理结构,但与普通意义上的股份合作制又有明显的不同:其一,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具有行政性,在人员方面合作社与村委会存在着很多交叉任职的情况,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本质上采取的是党、社、企三合一的管理,通常由村委会主任担任董事长、其他两委干部任职经理,而且董事要上报乡镇备案。其二,具有封闭性,各改革地区的合作社股东大都仅限于本村集体成员,且管理机构一般也为内部人员任职,较为封闭。

四、结语

农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与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比具有制度方面的诸多优异性与先进性,近几年来在广大农村地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逐渐取代了原来存续多年的传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了释放农村集体经济活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支柱力量。但在具体的改革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未解决的问题:如集体股问题、新增人口股权问题、资产清核范围等问题,这些问题了股份合作社的经营发展,使得其难以有效的迎合市场发挥出应有的经济效益,因此在接下来的深化改革过程中,应当结合各地的实践经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制度设计,让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兰少泉.城镇化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探

索[J].经贸实践,2017(14):162-163.

[2] 占一熙.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发展现状分析[J].中国

农业会计,2017(05):18-20.

[3] 林星,吴春梅.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治理结构、机制与模式

[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7,38(06):1052-1058.

[4] 林晓东,陈荣文.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若干

问题研究[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9(01):137-145.

[5] 郭依娜.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研究[D].

河北农业大学,2018

[6] 戴红梅.农村社区股份制改革的实践思考[J].山西农经,

2017(21):51-52.

作者简介:吴倩(1994.2-),女,汉,硕士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农村经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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