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 制 1 目的
审 核 审 批 审批日期 为规范动产及货权融资业务(以下称货押业务)的操作,加强货押业务项下的过程管理,防范操作风险,促进货押业务的稳健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范围
2.1 本管理办法规定了湛江市商业银行动产及货权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的重要定义、运营管理模式、授信管理要求、具体操作要点。
2.2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总行及其授权办理动产及货权融资业务的分、支行或部门。 3 术语与定义
3.1动产及货权融资业务(以下简称货押业务)是指银行以企业法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为质押的,以贸易融资、一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商票保贴等各种形式发放的、用于满足企业物流或生产领域配套流动资金需求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3.2本管理办法所指动产是指我行认可的、生产或流通领域中有较强流通性和变现能力的大宗商品,货权是指以仓单、提单等权益凭证形式表现的对货物的所有权。我行对质押物实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并对资金实行封闭式监控,保证货物流转回笼的资金用于归还我行授信融资。
3.3货押业务按经营环节可分为:未来提货权(预付款)融资业务、货物及货权(存货类)融资业务;按质押标的可分为:仓单质押模式、动产质押模式;按融资发放时质权是否已有效设立可分为:现货押模式、未来货权质押模式;按监管方式可分为:静态监管模式、动态监管模式;按照货物的运输状态和监管地点可分为;在库、在途监管模式。
3.4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是指我行主要以未来提货权质押为担保方式的,与商品实物不断流转相匹配的融资授信活动。包括仓储监管模式、保兑仓模式; 3.4.1仓储监管模式是指由供货商直接发货到我行指定的仓储监管单位或目的地,转化为我行抵、质押物的业务操作模式。
3.4.2保兑仓模式是指以我行银行信用为载体,以银行授信产品为结算工具,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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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行控制提货权,卖方受托保管货物,银行根据买方交存的保证金通知卖方发运/释放货物给买方,并由卖方承担未交付货物差额连带清偿责任(回购义务)的一种特定货押业务模式。“保兑仓”业务适用于核心企业作为卖方采用经销商分层销售体系,并对买方具备强大的控制能力,对产品具有较强调剂销售能力的销售模式。
3.5货物及货权(存货类)融资业务是指我行主要以动产或货权(提单、仓单)为担保方式的,与商品实物不断流转相匹配的融资授信活动。包括动产质押静态质押模式、动产质押动态质押模式、仓单质押模式(又可分为标准仓单和非标准仓单质押)。
3.5.1静态质押模式是指仓储机构对质押物进行静态管理,只能凭我行签发的指令处理每一笔放货业务的模式。
3.5.2动态质押模式是指仓储机构对于我行确定的最低价值范围内的抵质押物(该价值不得低于借款人在本业务项下授信风险敞口与我行确定的质押率的比值),出库时只能凭我行签发的指令予以放货的模式。超过我行确定的最低价值的部分可由监管单位根据出质人申请自行决定放货。
3.6 对能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包括浮动抵押)登记的货物,分支机构可根据具体业务方案及风险控制要求, 选择动产抵押登记+抵押物监管的操作模式。使用动产抵押+抵押物监管模式的分支机构,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相关合作协议文本,报总行贸易融资部备案。 4 运营和授信管理与 4.1运行管理
4.1.1货押业务实行归口管理、集中作业的运行管理模式。贸易融资部是货押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货押业务的管理及具体操作。
4.1.2开展货押业务的分支机构, 必须设立贸易融资部,并在贸易融资部内成立货押分中心负责货押业务的过程管理。
4.1.3 业务经办机构负责业务的市场拓展及营销,目标客户的选择;按规定进行业务贷前调查,准备客户授信审批材料;按规定进行业务贷后管理,跟踪客户经营情况等。
4.1.4信贷审批部门负责货押业务授信审批工作 。为了优化货押业务授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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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根据货押业务的特点,货押业务授信审批实行审查人员派驻和转授权制度。 4.1.4.1审查人员派驻制
(1)、总行和分行信贷审批部门均须根据贸易融资业务量,委派一定数量的专职审查、审批人员负责所属层级贸易融资业务授信审查。审查审批人员数量随业务量变化适时进行增补。
(2)、专职审查审批人需选派具备贸易融资业务审查审批经验的审查人员担任。
(3)、专职审查审批人需与贸易融资部工作人员合署办公,接受信贷审批部门和贸易融资部的双线领导;在工作绩效评价方面,信贷审批部门和贸易融资部对贸易融资专职审查、审批人各占50%的评价权。
(4)、总行贸易融资部和分行贸易融资部(或专业贸易融资团队)应在部门内设置产品经理,负责贸易融资业务方案设计,协助贸易融资专职审查人的工作。货押授信业务调查报告中应突出与贸易融资业务方案有关内容,产品经理应根据授信主体的有关情况,结合贸易背景,着重对业务方案进行审核,为授信审查工作提供有关信息。
4.1.4.2货押业务授信审批转授权
(1)、对贸易融资产品的授信敞口占客户授信风险总敞口70%以上(含)的授信业务,有权授权人可在其权限范围内对贸易融资专业审批人进行转授权。
(2)、总、分行在各自授信业务审查授权权限内,应对单一客户授信敞口在一定额度内的贸易融资审批项目设定审批权限,在审查人员出具审查意见后, 信贷审批部门指定的专职审批人签字即可完成授信审批,超过上述权限的贸易融资审批项目,须按照授信审批工作有关规定,上报贷审会审批。
4.1.5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业务风险控制及过程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1.6货押业务实行业务方案审批制,由总、分行货押中心对业务方案进行审批,在业务方案审批通过后,由总、分行货押中心发出方案审批通知书,经办机构按法人客户授信管理规定报送授信材料。 4.2授信管理 4.2.1授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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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1货押业务授信只能用于授信申请人自身正常的生产经营周转,用于确定真实的贸易合同,不得用于期货或股票的炒作、投资,也不得用于长期投资项目。 4.2.1.2货押业务的授信金额,必须与申请人实际经营规模和经营活动资金需求相匹配;授信额度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单笔业务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4.2.1.3货押业务的质押率原则上不高于70%,经办机构须按照货物品种、生产厂家及品牌、申请人经营能力的不同,合理谨慎地确定质押率。质押率由审批部门最终审定。
4.2.1.4 质押率的计算公式为:质押率=(授信余额-保证金)÷质押货物总值。 4.2.1.5货押业务的授信申请人原则上须提供实际控制人的个人连带责任担保。 4.2.2对客户、质押物的一般要求
4.2.2.1在我行办理货押业务的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贸易企业:进销渠道通畅稳定,行业经验两年以上、无不良资信记录,或我行认可的核心生产厂商的分销商;专业进出口公司需无逃套汇、骗税走私等不良资信状况;(二)生产加工企业:连续经营两年以上,生产经营正常、主导产品销售顺利、应收帐款周转速度和存货周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无不良资信记录或我行认可的核心生产厂商的配套厂家。
4.2.2.2 融资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规定,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突出,且主营产品的供销渠道和上下游客户稳定;其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状况或融资项下相对应的货物销售收入能满足到期履行债务偿还的能力;出质人为出质货权凭证或质押货物的合法所有人,并拥有将货权凭证或货物质押给本行的完全权利。同时应注意:1、标准仓单质押融资业务适用于通过期货交易市场进行采购或销售的客户,以及通过期货交易市场套期保值、规避经营风险的客户。2、静态质押模式适用于除了存货以外没有其他合适的抵质押物,而且购销模式为批量进货、批量销售的贸易型客户。3、动态质押模式适用于库存稳定、货物品类较为一致,质押物的价值核定较为容易的客户。对于存货进出频繁,难以用静态抵质押模式的客户,也可以运用本产品。该产品多用于生产型客户。在办理生产型客户货押业务时,优先选择合适的原材料为质押物,适当控制产成品的质押比重。 4.2.2.3货押业务项下的动产、仓单、提单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出质人拥有完整、合法、有效的所有权;2、无其它抵、质押行为;3、不存在产权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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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纠纷;
4.2.2.4办理货押业务的商品须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企业正常经营周转中的短期存货,有良好流通变现能力;2、货物通用性强,有成熟交易市场,有通畅销售渠道,价格易于确定,价格波动区间能够合理预测;3、货物质量稳定,易于仓储、保管、计量,不易变质、损毁,有形及无形损耗均能合理预测;4、货物本身适销对路,市场需求旺盛,供货商实力雄厚,技术水平较高,在行业内具有品牌优势;5、质量和价格确定有较强专业性的货物,要求提供我行认可的质量检验及价格认定材料。
4.2.2.5 我行接受以下种类货物为抵质押物: 1、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及其原料矿产品; 2、塑料及其他化工原料; 3、木材、纸张、纸浆; 4、胶合板;
5、汽车、工程机械设备; 6、原油、燃料油及成品油;
7、棉花、大豆、玉米、大米、小麦、食糖、食用油; 8、原煤、精煤、焦炭; 9、橡胶;
10、经总行批准的其他货物。
总行将根据市场变化和授信的相关规定,不定期公布货押产品目录。 4.2.3未来提货权业务的客户准入要求及操作特定要求 4.2.3.1客户要求 4.2.3.1.1购货商的条件
(一)购货商为贸易商的,需与供货商具有代理销售商品长期的(1年以上)、真实的代理关系,所代理销售的商品收入占其全部销售收入的40%以上,具有一定的销售该商品的能力和渠道。
(二)购货商若以加工生产为目的,则须与供货商具有长期的(原则上1年以上)的采购关系,同时须具有较强的生产加工能力,产成品的市场销售良好。 (三)购货商经营的商品较热销,库存较少,资金需求集中在预付款环节,银行给予资金支持,购货商可以大批量采购,锁定商品采购价格,防止涨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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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兑仓模式还应有下列特殊贸易背景:1、客户为了取得大批量采购的折扣,采取一次性付款方式,而厂家因为排产问题无法一次性发货。2、客户在淡季向上游打款,支持上游生产商生产所需流动资金,并锁定优惠的价格,然后在旺季分次提货用于销售。3、客户和上游都在异地,银行对在途物流和到货后的监控缺乏有效手段。 4.2.3.1.2供货商的条件及管理
(一)供货商过去两年里销售合同履约记录良好,有按时向购货商保质、保量交货的能力;(二)是所交易商品的直接生产企业(特别优质的区域总代理可视为生产企业),销售的商品须是市场适销对路且为供货商的主营业务产品; (三)生产经营状况稳定,商业信誉良好,在该行业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四)总行确定名单的供货商,不进行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的额度核定。由各分行推荐上报至总行贸易融资部认定,总行贸易融资部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上报总行确定的供货商须具备以下条件:(1).公司净资产不低于15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亿元;(2).在我行评级至少须为A级;(3).供货商须为国内同行业中的领先企业。
(五)未纳入总行确定名单的供货商,由分行对供货商开办该业务进行额度核定。额度限额原则上不超过供货商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 此类供货商须满足以下条件:
(1).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存货周转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亿元; (2).在我行信用评级为AA级或以上; (3).供货商须为国内同行业的骨干企业。
(六)不同分行对同一核定额度的供货商办理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时,由主办行进行额度管理,具体负责额度的分配及领用,主办行负责统计该供货商在全行范围内的业务情况。
主办行原则上应为供货商所在地分行,若供货商所在地无我行分支机构,由总行货押业务管理部门将业务量最大的分行确定为主办行。
(七)对于采取区域代理、且代理商数量少,销售占比高的,可以突破供货商销售收入5%的,但最多不能超过供货商销售收入的10%。
(八)对供货商必须严格审查其资信状况、商业信誉和履约能力。对核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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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的供货商,各购货商对同一供货商办理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的额度之和,不得超过我行与该供货商的合作额度。 4.2.3.2操作要求
4.2.3.2.1购货商按合同约定存入的承兑、开证保证金(原则上不少于30%),须按要求存入保证金账户。保证金须按照我行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只进不出,专项用于偿付相对应的融资。
购货商融资模式为借款的,应要求购货商自有资金不得少于30%,我行仅对70%以下部分(不得高于购销合同金额乘以质押率)提供贷款。购货商自有资金须在放款前存入我行指定账户。
4.2.3.2.2为方便我行资金监管,我行、购货商及供货商须签订《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合作协议书》,协议须约定供货商(收款人)必须为与借款人签订以拟用融资所购货物为标的的采购合同的销售方。
4.2.3.2.3仓储监管模式中,我行须严格要求供货商或购货商购买我行认可的运输保险(供货商承诺承担到货责任的除外),费用由供货商和购货商约定,保险第一受益人为湛江市商业银行,投保的价值不低于货物价值,保险期限至少覆盖整个运输期间。
4.2.3.2.4购货商申请提货的,须在提货前追加相应的保证金或偿还相应债务本息并提交申请。
保兑仓模式下,融资方式为银行承兑汇票的,首次保证金可以用于第一次提货。融资方式为借款的,借款人自有资金部分扣除预计到期利息后的金额可用于第一次提货。
仓储监管模式下,在保证提货后风险敞口余额与提货后质物(含剩余提货权)价值比率不高于确定的质押率的前提下可以进行提货。
4.2.3.2.5融资期限届满,有下列情形时,我行须要求供货商退款:(一)保兑仓模式下供货商根据我行出具的《发货通知书》累计发货的总金额小于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或《收款证明》中列明的金额;(二)仓储监管模式下供货商全部或部分终止销售合同或供货商实际发货数量少于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数量或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未发货的。
4.2.3.2.6在授信有效期内的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如供货商、购货商任何一方出现不履约的情况,须停止对其办理未来提货权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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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2.7融资到期前,如果购货商部分补足保证金或偿还融资,则释放该笔业务项下占用的相应授信额度。
4.2.3.2.8在未来提货权仓储监管模式融资业务中,我行对购货商进行授信,除非有权审批机构认为必要,可不要求购货商提供其他担保。 4.2.4业务操作方案审批
4.2.4.1对于需总行审批的货押业务方案,分行应提交以下文件:(1)、货押业务方案请示报告;(2)、分行货押业务方案审核意见(附件1);(3)、货押业务调查报告(附件2);(4)、总行货押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4.2.4.2分行申请变更经总行审批同意的货押业务操作方案时,应提交货押业务方案变更报告说明变更事项及原因,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及总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4.2.4.3总行根据各分行货押业务发展的状况,适时进行货押业务方案审批的转授权;对于符合总行授权条件由分行自行审批的货押业务方案,分行审查通过后,须逐笔上报总行货押中心备案,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货押业务方案报备报告;
(2)货押项目方案备案申请书(附件3)。 5 职责
5.1 贸易融资部负责对货押业务的发展规划及品牌建设;负责货押业务的新产品开发、制度建设;负责组织、协调、推动全行货押业务的开展;负责货押业务操作与管理;
5.2 经营单位负责业务的营销、受理、贷前调查、发放手续、五级分类初分、贷后管理工作等。
5.3 信贷审批部门派驻贸易融资部的审查、审批人员负责授信业务审查、审批。 5.4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放款审核和贷后管理的检查,风险预警处置、控制,以及全行信贷档案管理。
5.5 会计运营部负责贸易融资业务出账的会计处理工作;
5.6 法律合规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监控、清收和转化工作,负责法律事务的咨询。 5.7稽核监察部门负责业务专项稽核检查与责任认定及处罚。 6 动产及货权融资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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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风险点与流程图对照表
阶段 风险点 1、丢失 申请 2、未及时受理或无理拒受 L低风险 与考核 1、调查时对借款人真实性、合法性调查不实 务培训; 2、调查时对担保人、抵质押物的L低风险 2、严格调查质押物的真实性、合法有效性调查不实 真实性、有效性、足值3、调查时对保证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足值性、变现能力调查不3、严格执行调查岗职实 责,明确责任追究。 4、调查时对资料的真实性、有效调查 性核查不实 构负责人加强审核; 5、调查时故意隐瞒借款人以往出现借款记录 料加强审查,或大笔业6、调查时对贸易双方的贸易真实性的有效性调查不实,对还款来查; 源调查不实 6、稽核监察部加强对调7、调查时未双人实地调查或未调查 8、调查结论不真实 1、对调查岗提供的资料审查不严,未发现明显错误或发现后未审查 及时纠正 2、贷款审查结论不准确或失误 L低风险 2、严格执行审查岗职责,明确责任追究; 核监察部 审批部门、 L低风险 L低风险 1、加强审查岗人员的业务素质; 经办机构、审批部门、 稽 L低风险 查结果的监督评估。 L低风险 务调查时派人跟踪调 L低风险 5、信贷管理部对上报资 L低风险 4、业务部经理及经办机押中心 经办机构\\货 L低风险 性、合法性; L低风险 1、加强调查岗人员的业 风险等级 L低风险 控制措施 严格规范管理资料 加强经办机构岗位监督经办行 涉及岗位 经办行 备注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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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监督。 稽核监察部 1、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审批部门、 1、越权审批 L低风险 分级审批、集体审批制度; 审批 2、人情关系贷款 L中等风险 2、加强审批人员的责任稽核监察部 稽核监察部 审批部门、 意识,明确责任追究; 审批部门、 3、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不予审批 L低风险 3、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稽核监察部 1、不按要求签订综合授信合同,落实内容缺漏 审批支行复核、风险管理部要求 2、不按要求落实担保 L低风险 复核 险管理部 支行、货押中贷后3、不按要求落实业务台账和监管L低风险 管理 措施 管理部自查和巡库 理部 资料资料丢失 归档 L低风险 规范档案管理 险管理部 经办机构、风 支行、货押中心和风险心和风险管 经办机构、风 L低风险 复核 险管理部 支行复核、风险管理部经办机构、风
8 具体操作要点
8.1为控制质物价值波动带来的风险,如果质押率升幅超过一定幅度,授信申请人应追加足额质押物,或者补足相应的保证金,或偿还部分授信以确保质押率恢复到审批规定;否则,我行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直接拍卖或变卖质押物,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用于归还我行贷款本息,或者用于抵补授信项下的保证金,具体幅度应根据授信审批设定的质押率和分行的价格管理水平确定。 8.2质押货物价格确定方法:
8.2.1取进货价格与市价按孰低值;
8.2.2企业自产商品,取不含税的成本价与出厂价孰低值;
8.2.3钢铁、有色、能源、农产品等具备良好流通性和变现能力的大宗商品的购入价可以按包含的价格认定,进口商品的购入价按其进口完税价格加上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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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进口环节其它税收后的价格认定;其它商品购入价应按不含税价格认定。8.2.4购入价原则上不包括铁路运输、沿海运输或多式联运的运输费用。
确定价格时,必须充分考虑过往三年内价格变动情况、市价合理预期变动及 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等无形损耗对货物变现能力的影响。
8.3货押业务应严格按照我行客户授信业务操作规程和有关交易所的管理规定,落实标准仓单的质押登记手续和非标准仓单、提单的合法有效占有。
8.4各分行在使用货物监管机构时,可以直接使用已经与总行签定总对总监管协议的全国性监管企业(含经授权的子公司)为监管人,其他货物监管机构首先由经办支行对其进行调查,并参照我行的既定标准进行认定,分行货押业务管理部门出具审查评定意见, 并经分行信贷审批部门审核,审议通过后,报主管风险副行长审定,经审定通过后成为分行准入合作方。需要两家以上分行共同合作使用一家仓储公司时,该仓储公司应获得总行批准。 8.5货押业务项下货物监管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专业从事仓储业务; (2)、三年以上行业经验,在当地市场处于领先地位;
(3)、仓储业务量大,管理规范,经济实力较强,商业信誉好,有规范的操作规程和健全的进出库验收、出入手续;仓库所处地域便于银行监控;
(4)、具备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和一定的质量检测技术、设备及人员; (5)、具备一定违约责任赔偿能力,承诺配合银行严格监管质押货物,承担监管责任。
8.6对监管仓库的选择,应以保证我行对货物享有实际出入库控制权和处置权为原则,尽量选择:1、总行认定的全国性监管机构;2、国家储备仓库、 3、期货交易所注册交割仓库;4、国内外知名大型仓储企业;5、其它经总行批准的指定仓库。
8.7质物为仓单、提单等物权凭证时,存货人或提货人必须为出质人,提货单需以我行为提货人或收货人。
8.8质物存放监管仓库期间,除保管条件优良,不易搬运、灭失的钢铁热轧产品如线材、螺纹、热轧卷板等产品外,应要求由授信主体购买财产综合险,保险期限应比对应授信业务到期日多三个月,以我行为被保险人或第一受益人,保险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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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需存放我行。
8.9以动产为质押物的,应当对实物进行核实,确认出质人是否为货物唯一的所有权人;以仓单、提单等物权凭证为质物的,应当对物权凭证进行查询,确认物权凭证的真实性、有效性、唯一性和合法性。
8.10出质人应将出质的仓单、提单移交我行,经办行按我行抵质押管理办法规定指定专人接收、登记、保管。
8.11货押业务应设置对质押物的赎货期管理。
8.11.1赎货是指抵(质)押物在质押期间,授信企业应销售、生产等原因,打款赎取抵(质)押物的行为。赎货期是我行根据授信申请人的存货周转速度,参考申请人所属行业同类货物的平均周转速度确定的货物赎取期限。设立赎货期的目的是督促申请人将销售回款集中到我行,通过观察申请人的销售回笼来了解其经营周转状况,防止申请人将滞销产品质押给我行,降低业务风险,同时,加快赎货可以提高授信额度的使用频率,提高我行收益。
8.11.2赎货期的时限设立要满足申请人正常经营周转的需要,同时要便于我行了解申请人经营状况的变化。除贷款之外,票据项下货押业务赎货期最长不得迟于对应单笔授信到期前一个月。
8.11.3赎货期是我行货押业务管理的重要工具,申请人出现逾期赎货时,经营机构应及时向货押业务管理部门提交逾期原因分析报告,货押业务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加强对申请人的授信后管理,采取包括跟踪赎货,加大查库频率,控制额度使用,淘汰客户等手段,防范业务风险。
8.11.4赎货期可以与授信申请人进行合同约定,也可以不作为合同条款由我行进行单方面设定。
8.12货押业务可选择与卖方或有实力的第三方签订回购协议。
8.13 本办法所指回购是指买方/借款人不能按与银行签订协议的要求对货押业务项下标的物进行提取,借款人也不能按期偿还相应授信本息及费用时,卖方或指定的第三方按约定对标的物赎回或购买,并直接将赎买资金付给我行,用于偿还授信申请人在我行的债务的行为。
8.14下列情况发生时,我行要求与签有回购协议的回购方承担回购或购买责任:8.14.1申请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或者主合同已提前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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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2主合同债务虽然没有到期,但申请人履行主合同的能力存在明显降低的情况或可能,危及我行债权的安全;
8.14.3由于标的物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导致质押率升幅超过15%且债务人不能按照要求补足保证金或质物的;
8.14.4约定的赎货期到期而未赎货的。
8.15为便于质押率的监控和质押标的物的变现,除回购方式外,经办行还可选择下列单位作为第三方协助办理质押物的转让事宜:标准仓单进行注册的交易所或 较强的、在交易所有会员资格的公司或与我行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公司。 8.16对于未来货权质押业务模式,应审慎考查供货商,并须与供货方、申请人签订合作协议。 9 支持性文件
9.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9.2 信贷业务受理操作规程 ZJCB-QC-214-XD-321 9.3 贷前调查操作规程 ZJCB-QC-214-KH-302 9.4 信贷业务审查操作规程 ZJCB-QC-214-XD-319 9.5 信贷业务审批操作规程 ZJCB-QC-214-XD-302 9.6 信贷业务放款操作规程 ZJCB-QC-214-FG-322 9.7 信贷业务贷后检查操作规程 ZJCB-QC-214-FG-326 9.8 信贷档案管理规定 ZJCB-QC-204-FG-331 9.9 信贷业务控制程序 ZJCB-QC-214
9.10 中华人民共民和国商业银行法
9.11 支付结算办法
9.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0 附表
10.1分行货押业务方案审核意见 10.2货押业务调查报告
10.3关于货押项目方案备案申请书 10.4货押业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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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动产及货权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质押模式) 版本:0/A
附件1
分行货押业务方案审核意见
经营机构: 客户名称 质押物名称 □属申请人 仓库性质 □属监管人 □其它: 仓单种类 □标准 □非标准 □贷款 □承兑 授信品种 □信用证 他行货押融资余额 产品经理意见: 产品经理签名: 质押率 保证金率 客户往来情况 □有授信记录 货押方式 授信额度 申请额度: □现货 □未来货权 □新客户 □有结算记录 仓储监管机构 价格依据 原有余额: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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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押中心意见: 货押中心负责人签名: 附件2
货押业务调查报告
(模 板)
一、申请方案
申请人: 质押物: 出质人:
业务模式:(现货质押/未来货权质押) 质物控制方式:(静态、动态质押)
授信品种:(信用证开证/银行承兑/流动资金贷款/其他。) 供货方:
货权形式:(标准仓单/非标准仓单/动产) 仓库位置: 监管人:
监管模式:(输出监管/监管)
监管合同及厂、商、银合作协议:(标准合同/非标准合同已报批/非标准合同未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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盯市渠道及取值方法: 保证金比例: 质押率: 赎货期: 回购/担保安排:
二、货押业务方案流程描述(或流程图) 三、申请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1、成立时间
2、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 4、主营业务
5、上年经营情况及主要财务数据 6、上下游主要供货商 (1)上游主要供货商
以下表格经双人查验原件后填列,其中一人必须是货押中心人员。 供货商名称 交易货物品上年交易金占申请人合作年限 备注 种 额(量) 总购买额比重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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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票人(1): 查票人(2):
(2)下游主要客户
以下表格经双人查验原件后填列,其中一人必须是货押中心人员。 下游客户名交易货物品上年交易金占申请人合作年限 备注 称 种 额(量) 总销售额比重 查票人(1): 查票人(2):
7、存货明细及存货周转情况
8、应收、应付帐款明细及应收帐款周转情况
(二)资信情况
1、银行信用记录 2、与我行的合作情况
四、本次业务基础交易背景(未来货权业务模式适用,现货质押业务可不填列) (一)上游供货商情况 1、企业类型
2、主营业务及经营状况 3、资产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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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业地位 5、商业信誉
(二)与申请人合作关系 1、合作年限 2、上年交易额 3、履约记录 (三)交易情况
1、合同类型(是否长期合同) 2、付款条件、期限、方式 3、交货方式 4、货物运输和保险 五、质押货物情况
(一)货物描述
1、品种、规格、等级 2、生产厂家
3、物理特性、包装及储藏条件 4、质量标准 (二)价格分析 1、近期供需状况
2、市场价格
(1)市场价格获取渠道 (2)目前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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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近期价格波动状况及趋势
六、监管人情况(非采用总行合作机构或其指定机构并按标准合同签约时填写)
(一)基本情况 1、名称 2、企业类型
3、经营资质和主要服务项目
4、股权结构 5、主要管理人员状况 (二)经营情况 1、行业地位 2、主要经营数据
3、货押业务监管制度和监管经验 七、监管库情况
1、仓库类型 2、仓库位置 3、库容(仓储面积) 4、经营资质 5、作业能力 6、所有权人:
5、仓库分析:(储存条件、可否堆放、能否按要求承担出入库管
理要求)
八、风险点及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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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控制 2、质量控制、保险等 3、其他管理措施 九、收益分析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经办客户经理: 产品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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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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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关于xxxx公司货押项目方案备案申请书 (分行文号)
分行 申请日期 客户名称 销售规模 监管机构 赎货期 □属申请人 □属监管人 □仓库性质 监管方式 监管地点 价格依据 其它 授信品种 企业资本金 质物名称 货押方式 质押模式 □静态 □动态 □银承□信用证□贷款□商票□其它 □监管 □输出监管 拟授信额度 授信用途 质押率 保证金率 以往授信状况 客户其它简要情况描述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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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行货押中心意见 主任签字: 日期 货押中心意见: 总行意见 部门领导意见: 签字: 日期
签字: 日期 (总行填写)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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