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能源投资公司 风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风电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风电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华能源投资公司控股管理的风电项目子公司(以下简称为项目公司)。
第三条 风电工程建设必须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意识,严格按建设程序办事,当质量与工期、质量与成本发生矛盾时,必须把质量放在首位。
第四条 项目公司负责风电工程项目建设的全面质量管理。在项目建设中,要建立质量目标体系,要求工程参建各方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目标履行自己的义务,对其所承担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 项目公司和有关承包该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等单位,必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该体系在本工程各项活动中有效运行,自觉接受国家、地方质检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工程建设质量目标
第六条 质量管理目标
1、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2、不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
3、 建筑、安装分项工程合格率100%,单位工程优良率≥90%; 4、工程参建各方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运行有效; 5、工程档案规范、齐全、准确,移交及时。
第三章 项目公司职责
第七条 项目公司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 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 2、 明确工程建设质量目标,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要求,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其有效运转。在建设过程各个阶段中,制定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措施并督促各参建单位具体实;
3、依法通过招标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
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承包商,并对其业绩进行审查;
4、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确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制度;
5、 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织落实在合同中承诺投入本工程的技术力量、机械设备和其他资源;
6、 负责做好现场质量管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查、考核评定和奖惩; 7、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积极支持和配合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巡视工作;
8、 组织有关人员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设备监造、出厂验收和设备运输监督; 9、组织好资金供应,保证合同规定的合同款到位;
10、每个合同项目和整体工程完成后,应按规定及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1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四章 工程监理管理
第 项目公司应要求监理承包商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建立的设计与施工质量负监督与控制责任,对其验收合格项目的监理工作质量负责。督导监理承包商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监理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
2、按合同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3、协助项目公司进行承包商的资质、业绩审查;
4、组织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审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或作业指导书,并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执行;
5、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签发经业主批准的设计变更和变更设计;
6、坚持事前检查和全过程控制,对施工重点部位及关键工序进行旁站监理,当发现有质量问题时,有权命令停工或返工;
7、组织和参与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
8、负责监督和控制工程质量,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编写质量报告; 9、组织对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0、建立完善的监理工作档案。
第五章 设计质量管理
第九条 项目公司应严格控制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个方面:
1、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拥有国家权威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资质等级证书,严禁无证设计或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进行设计;
2、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必须明确规定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
3、勘测设计必须认真按照国家和行业颁布的现行有效的标准、规程、规范、规定进行。 4、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所有的勘察设计文件,包括勘察设计大纲、勘察试验任务书、招标技术规范书、设计计算书、设计报告及说明书、科研试验报告、图纸、设计变更通知等,都必须按规定认真校审和核签;
5、设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时,首先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以保证质量为前提条件。对重大的技术问题,必须进行多方案比较论证,选择技术经济综合比较最优的方案;
6、负责设计审查的单位和负责施工图会审的监理单位,应对涉及质量的重大问题作出明确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7、设计单位应按合同和供图计划,保证供图的进度和质量,并及时进行设计交底,收集施工信息,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项目公司反映意见并提供技术支持;
8、设计单位派驻现场设计代表机构,应做到专业配套,人员相对稳定。
第六章 设备、材料质量管理
第十条 主要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要依法订立合同,在合同中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十一条 设备、材料招标采购时,招标人应对投标商的资质、业绩、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合同中应明确制造标准、性能参数、监造、检验、分包和技术服务等条款。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应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必要时,应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驻厂监造,负责监督检查材料、设备的质量状况。监造人员有权禁止制造厂将有质量问题的材料和零部件用于设备制造,有权制止质量不合格或无质量合格证的产品出厂。
第十三条 项目公司要协调、监督现场的有关单位共同做好设备、材料质量管理工作: 1、设计单位应对设备、材料的选型负责,选型时应明确设备、材料的标准和技术规范,但不得指定供货厂家和产品;
2、监理单位要对进场的设备和材料进行严格检查。严禁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3、设备、材料的生产和运输单位,应作好包装和运输组织工作,安排好运输方式、运输线路和运输保险,防止运输途中损坏;
4、有关单位应根据设备、材料的数量和保管要求,设立必要的仓库并配备有经验的仓储管理员,建立完善的责任制和出入库制度。 在设备、材料发放给使用单位过程中,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公司应建立完整的设备、材料质量管理档案。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合同文件资料;
2、工厂试验、检验、监造记录和报告; 3、进场检验、试验记录和报告; 4、运输和验收交接记录; 5、保管、保养记录; 6、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 7、材料、设备使用和安装调试记录。
第七章 施工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公司在选择施工承包商时,应公平、公正地对施工承包商进行评价,选择合格的施工承包商进行工程施工。合格的施工承包商应满足以下主要条件:
1、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和施工范围;
2、能提供以往的相关工程业绩和近期内工程施工质量状况的客观证据;
3、施工承包商在本工程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与本工程相适应的技术资格; 4、施工承包商针对工程特点所作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和措施切实可行,技术力量及机械设备能满足承包工程施工的需要。
第十六条 评标时,应认真分析施工单位的报价水平。不得选择以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的低报价方式投标的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 在施工合同中,应明确不准分包工程项目、内容。没有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的项目如施工单位分包,必须事先征得项目公司书面批准。
第十 项目公司应采取切实措施控制施工质量,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几个方面: 1、 施工承包商项目部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并在施工过程中保证其正常运行和贯彻落实;
2、 施工承包商应针对工程实际组织职工(包括临时合同工)技术培训,坚持员工持证上岗,对分包单位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
3、施工承包商每月定期向项目公司和监理承包商报告本月质量管理情况和工程质量状况,提交试验、检查验收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4、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档案,对其交付使用的工程保修工作负责;
5、要求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以质量为核心,坚持工程质量必须满足合同的要求;坚持事前检查和过程控制,防范质量事故于未然;坚持施工全过程监理,对重要工序进行旁站监理;
6、要求监理单位认真行使监理权力,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或有违规施工行为,监理人员有权命令停工或返工,对不重视工程质量的施工人员有权要求撤换。
第八章 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与工程验收
第十九条 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检查一般包括施工准备检查、施工过程检查、关键部位和隐蔽工程检查、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签证检查。
第二十条 工程开工前,由监理单位组织设计、建筑、安装等参建单位按照风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和有关规范确定工程项目的验评范围表,对质量检验项目、检验等级、检验评定标准进行规定,并报项目公司批准。
第二十一条 施工准备情况的检查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进行。开工前,监理单位应对有关施工组织设计、作业指导书进行审批,对图纸、设备、材料、人员、机具、场地等方面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下达开工令。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过程中各个环节、工序的质量检验,实行班组、作业队(工地)、项目部三级检查制度,规范并实施检验、记录、签字、验收程序,上一工序质量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交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并签署意见。对施工及检验记录不全、不真实、填写不规范的,监理单位有权拒绝验收,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于隐蔽工程和关键部位的检查验收,施工单位应提前24小时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邀请项目公司、勘察设计等有关单位共同参加,并签署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可进行隐蔽和后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应在监理单位限定的时间内处理后重新验收。
第二十五条 风电工程的分部工程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进行整体验收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进行联合检查验收。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均应在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上签字或签署意见,监理单位签署验收结论。在分部工程验收的基础上,由项目公司工程部或监理单位组织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并签署质量验收结论。
第二十六条 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按国家《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DL/T5191--2004)的规定执行。其中,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单台机组启动调试试运验收由项目公司组织进行;工程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工程移交生产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由投资公司组织进行。 项目公司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有关规定,做好验收计划安排、及时报送请验报告,并督促监理、
设计等单位各自做好相应的验收准备。项目公司、监理、设计、施工、运行等单位应在提交验收的文件中,对工程质量进行详实的介绍和评价。
第九章 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程开工前,项目公司向国家授权的质量监督机构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提交“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并获得批准。项目公司应及时向质监中心站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 项目公司必须协助质监站制定质量监督计划,同时报投资公司项目建设部备案,并按照质检站确定的质量监督计划搞好工作配合及策划落实工作。
第二十九条 在每个质量监督检查项目活动前,项目公司组织所有承包商应按质检大纲要求搞好自检自查工作,对发现不符合项组织纠正整改,完成关闭。
第三十条 在实际工作满足质监活动条件和完成自查工作后,项目公司向质量监督站提交监督检查验收申请,并提交自查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在每个质量监督检查项目活动中,项目公司组织所有承包商按质监大纲规定要求进行汇报,并做好人力、资料等资源配合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质量监督检查项目检查完成后,针对检查提出的要求、发现的问题、发出的不符合项,组织整改、纠正,并及时进行跟踪关闭。
第十章 工程质量事故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设备、材料、施工、调试、运行等方面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和规程规范要求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正常运行,需返工或采取补救措施的,统称为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按对工程寿命和正常使用的影响程度,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影响时间的长短以及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和特大质量事故四类。具体分类标准见下表:
国华能源投资公司风电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特大质量事故(有下重大质量事故(有 列情况 下列情况之一者) 下列情况之一者) 下列情况之一者) 之一者) 直接损失 >500 >100 >30 >10 较大质量事故(有一般质量事故(有(万元) 事故处理所需≤500 ≤100 ≤30 >1 时间 (个月) 不影响工程正常使处理后的 结果 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用,但对工程寿命需条件运行 有较大影响 >3 ≤3 >0.5 ≤1 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 注: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 第三十四条 质量事故的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停止该工程部位或该工序的施工工作;当质量事故危及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向项目公司和监理承包商报告,项目公司工程部组织监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初步界定质量事故的类别。
项目公司必须按要求及时向投资公司项目建设部报告质量事故的发生情况。较大及以上的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天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7天内书面报告事故的详细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部位、经过、损失估计、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等);事故调查处理完15天内,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一般质量事故可在月度统计报表中给予说明。
项目公司和事故相关单位还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上报工程质量事故。
第三十五条 质量事故的调查
事故调查应遵循“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一般质量事故由监理单位组织调查;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公司组织进行调查;重大、特大质量事故由投资公司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
第三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
1、 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财产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 2、 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3、 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应负的责任; 4、 提出事故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 5、 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三十七条 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
个人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文件或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
当事故调查组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时,项目公司及相关单位必须积极配合调查组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十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
1、 一般和较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造成事故的单位提出,监理单位审批、项目公司审
定后实施;
2、 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案,由项目公司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提出,报送投资公司
审批后实施;
3、 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
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4、 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重新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
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第三十九条 事故处理完成后,项目公司负责按国家和合同的有关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反索赔,对质量事故责任单位进行处罚。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并有下列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对责任者加重行政、经济处罚:
1、 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的; 2、 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3、 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
4、 对按规定进行的质量检查、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的。
第四十条 工程质量管理长期处于混乱和失控状态,造成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工程频繁发生质量事故的,除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应负直接责任外,项目公司应负管理上的重大责任。
第十一章 质量奖惩
第四十一条 投资公司根据项目考核责任书对项目公司实施奖惩。
第四十二条项目公司与所有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都应有质保期、质保金和质量奖惩的条款,并据此督导各承包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详细操作性强的经济处罚具体办法。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华能源投资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