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技术管理工作,强化技术指导作用,落实工程技术人员岗位责任,推进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实现矿井安全、高效、优质施工,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条例和技术及集团公司有关技术管理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保证,各部门、各级领导必须把技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
第三条 矿井要加强对技术工作的领导,制定和建立健全各级行政管理体系和矿长领导下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生产技术管理保障体系。
第四条 总工程师对技术管理负总责,副矿长对分管范围的工作负行政领导责任,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的技术业务负责,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技术管理负行政领导责任,部门技术人员对本部门技术业务负责,部门负责人必须保证本部门技术人员有足够的精力搞好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技术部必须加强技术业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强化培训。明确各业务岗位的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和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 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加强对工程技术人员的业务的培训,不断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必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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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制度。
第 生产准备必须依靠科技进步,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提高单进水平、提高经济效益。
第九条 作业规程、单项工程施工设计以及各类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是煤矿生产活动中的法规性文件,是加强生产技术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检查科和生产技术部必须强化规程、措施现场落实兑现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规定未及事项,以《煤矿安全规程》、岗位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为准。
第二章 设计、计划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采掘接替计划。
第十二条 矿总工程师根据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施工设计任务,生产技术部根据任务书的要求,填写地质资料提交通知书,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生产技术部地质专业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地质说明书。
第十三条 生产技术部根据地质专业提供的地质说明书,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矿井设计手册》以及相关文件进行设计,并提出设计方案,方案中应包括通风、机电等设计内容。
第十四条 井巷工程设计中,支护形式采用锚网索的,必须编制巷道锚杆支护设计》。支护设计采用工程类比法,应以科研单位类似工程的总结报告为依据,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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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工作面初步设计后,矿总工程师召集有关分管领导、职能科室相关人员对设计方案进行会审,形成会审意见。生产技术部根据会审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施工联络巷、放水巷、探巷等辅助工程时,必须编制专门施工设计。
第十六条 生产技术部根据设计方案进行设计,形成区段、工作面施工设计,其内容包括设计说明书及相关图纸。
第十七条 设计人员要根据现场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设计,经总工程师批准后,向有关单位发《设计变更通知书》或《业务联系单》。
第三章 作业规程(措施)编制、审批及贯彻执行规定
第一节 作业规程的编制
第十 作业规程是煤矿三大规程之一,是采掘工作面施工的依据,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作业规程,严禁无《规程》施工。
第十九条 作业规程要具有科学性、针对性,真正起到促进技术进步,指导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的作用;要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化管理技术;坚持正规循环作业、保证安全,提高效率。
生产技术部必须在采掘工作面投产(开工)前一周,按照生产技术部编制的采掘工作面设计资料;本煤层相邻工作面和邻近采区的矿压观测资料;施工区域隐蔽工程记录;地测人员提供的工作面回采、掘进地质说明书及相关图纸、防治水设计;机电人员提供的机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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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型及供电设计;通防人员提供的通风、安全监控、灌浆、防尘系统等设计;认真编制施工《作业规程》。
第二十条 作业规程编制前,必须具备下列文件:
(一)矿总工程师签发的作业规程编制通知单。
(二)《煤矿安全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等。
(三)经过审批的采掘工作面设计、专项工程设计等。
(四)经过审批的工作面地质说明书。
(五)安全制度。包括工作面交制、工程质量验收制、巷道维修制、机电设备管理维修保养制、瓦斯和煤尘管理制、爆破和瓦斯检查制、通风安全监测仪表使用维护制等。
(六)邻近采区同一煤层(组)的矿压观测资料。
第二十一条 编制作业规程时,必须以安全规程、操作规程、 工种岗位责任制和设计为依据,并参照有关的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资料,如:工作面交制度,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巷道维修制度,采掘机电设备维修制度,瓦斯、煤尘管理制度,放炮和瓦斯检查制度,通风安全监测仪表使用维护制度。
第二十二条 《作业规程》由生产技术部工程技术人员负责编制,并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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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业规程应具有科学性、针对性,积极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二)作业规程应按章节顺序编制,采用计算机编辑打印,并做到内容齐全,文字简明,用语规范,通俗易懂,图文清晰准确,图例和尺寸标注齐全。
(三)作业规程编制前,编写人员必须深入现场,实地查看和掌握现场情况。编制过程中,要结合部门提供的资料,并广泛征求施工单位和部门有关人员意见。编制完成后,组织施工单位、业务部门、相关安全生产领导会审,总工程师主持。
第二十三条 作业规程与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的关系:
(一) 凡安全规程明文规定要求在作业规程中作出规定的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予以规定;
(二)凡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无规定,而在作业中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中明确规定;
(三)凡属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中已明文规定且又属作业中必须明确贯彻执行的条文,在作业规程中必须写清该条文的具体内容。
第二十四条 所有井巷施工必须编制施工《作业规程》。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需编制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一)在已视为单项工程中的附属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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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掘进施工过程中遇较大的断层破碎带时;
(三)掘进巷道穿过距离小于3米的上部和下部巷道。
(四)需改变巷道支护方式或巷道规格时;
(五)掘进迎头发现有出水征兆时;
(六)掘进迎头发现瓦斯涌出量有异常变化时;
(七)掘进巷道遇老空区时;
(八)补充措施,要附在原作业规程上。
第二十六条 下列情况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一)石门揭煤;
(二)巷道贯通;
(三)水患威胁区域;
(四)串联通风。
第二十七条 生产技术部在开工前一周下达业务联系单,由施工单位编制材料使用计划报供应部门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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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揭煤、贯通、过断层等技术安全措施的编制,依地质、测量人员提供资料为依据。
第二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内容:
(一)目录
(二)概况
1.概 述
(1)巷道名称;
(2)掘进目的及巷道用途;
(3)巷道设计长度及服务年限;
(4)预计开、竣工时间。
2.编制依据
3.煤层及地质情况
(1)掘进范围内已有的采掘情况及邻近区域内实见煤层情况;
(2)巷道围岩、煤层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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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巷道煤(岩)层综合柱状图;
(4)地质构造、水文地质、煤层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期、煤尘爆炸性等情况;
(5)沿空掘巷时老空内的积水、瓦斯、火区等隐患情况。
(三)巷道布置及支护设计
1.巷道布置(附巷道布置平、剖面图、拨门放大图)
2.支护设计
(1)巷道形状及断面尺寸(应明确规定各类管、线、运输设施、人行道的布置与尺寸);
(2)临时支护形式、参数及其材料材质、规格选择、支护工艺要求(附支护断面图);
(3)永久支护形式、参数及其材料材质、规格选择、支护工艺要求(附支护断面图);
①临时支护与永久支护的最小和最大距离及平、剖面图;
②永久支护与工作面间的最小和最大距离及平、剖面图
3.巷道断面尺寸及允许误差要求(附断面布置图)
(四)施工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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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方法及施工程序
(1)施工方法;
(2)施工程序(工艺流程) 。
2.凿岩方式
(1)爆破方式;
(2)炮眼三视图、爆破说明书等。
3.打眼、装载与运输
(1)打眼方式;
(2)装岩(煤)方式;
(3)运输方式。
4.管线吊挂及轨道铺设
(1)断面布置(附管线吊挂及轨道布置图)(2)管线吊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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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轨道铺设标准。
5.打眼、装载与运输设备及工具配备
(五)施工技术规定及质量标准
(六)生产系统
1.运输系统
(1)出货系统;
(2)运料系统。
2.通风系统
(1)局部通风设计;
①局部通风方式;
②风量计算;
③局部通风机及风筒选型;
④局部通风机位置及风筒吊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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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其他通风设施。
(2)局部通风管理(附通风系统图)
3.安全监控系统
(1)瓦斯检测;
①一氧化碳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及甲烷断电仪的配备和使用;
②便携式甲烷报警仪的配备和使用;
③安全监控仪表的管理制度。
(2)安全监控系统图。
4.供电系统
(1)掘进工作面的供电设计;
(2)供电系统图。
5.压风系统
(1)压风管路的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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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压风管路的安装位置;
6.供、排水系统
(1)供水系统;
(2)排水系统。
7.综合防尘系统
(1)防尘管路的选型、安装和管理;(2)主要防尘设施的管理;
(3)其他。
8.通信和信号系统
9.综合防火系统
(七)劳动组织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劳动组织
(1)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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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业方式;
(3)劳动组织图表。
2.正规循环作业图表
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八)支护质量检查与监测(九)安全技术措施
1.施工准备
2.拨门、顶板管理;
3.四岔门管理;
4.“一通三防”管理;
5.爆破及爆破材料管理;
6.机电管理;
7.运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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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防治水管理;
9.过断层管理;
10.过老空管理;
11.后路维护及改扩棚措施;
12.沿空留、掘巷管理
(十)煤质管理
(十一)避灾路线及路线图
1.避灾方法;
(1)发生火(瓦斯、煤尘)灾害时采取措施及撤退时必须遵守的原则;
(2)发生水灾时采取措施及撤退时必须遵守的原则。
2.避灾路线
(1)火灾、瓦斯及煤尘灾害避灾路线;
(2)水灾避灾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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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避灾路线图。
第三十条 采煤作业规程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况 包括工作面位置及井上下关系、煤层赋存、煤层顶底版、地 质构造、水文地质、影响回采的其他因素、储量及回采时间等。
(二)采煤方法 包括巷道布置、采煤工艺、设备配置。
(三)顶板控制 包括支护设计、初次放顶、上下端头及运输、回风顺槽超前支护段顶板控制、矿压监测。
(四)劳动组织、正规循环作业图表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五)生产系统 包括运输、 “一通三防” 、安全监控、排水、供电、 通信照明等。
(六)煤质管理
(七)安全技术措施 包括一般规定、顶板管理、防治水、爆破及爆炸材料管理、 “一通三防” 、安全监控、运输、机电、其他。
(八)避灾路线及路线图。
第三十一条 维修巷道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修巷道的名称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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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修巷道的失修情况及围岩性质;
(三)修护巷道的形状和断面尺寸的要求;
(四)修护方法及工艺流程;
(五)劳动组织;
(六)板管理措施;
(七)运输安全技术措施;
(八)避灾路线。 作业规程(措施)
第二节 作业规程(措施)的审批规定
第三十二条 《作业规程》会审由矿总工程师主持,生产技术部组织技术、地质、机运、通风、调度、安监、矿安全生产负责人共同会审;提出会审意见,进行会签,由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下发一并贯彻执行。
第三十三条 施工措施由矿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凡涉及重大安全技术问题的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第三十四条 作业规程(措施)审批前,由生产技术部提前2天发布在矿内网上供各专业提前审阅。作业规程(措施)审批时间由技术部提前一天通知各参与会审人员,审批人员必须准时参加,紧急或应急措施随报随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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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审批人员对报批的作业规程(措施)坚持以负责的态度进行认真分析、审阅,严格把关,提出会审意见并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审批过程中,要作好详细的“审批意见”记录,填清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员、及每个人的意见等,参加审批人员必须签字认可,最后由矿长、总工程师审批签字。因审批把关不严而造成技术责任事故的,审批人员按其责任分工范围,同编写人员负同等技术责任。
第三十六条 作业规程(措施)审批后,生产技术部在一天内发放到相关单位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 作业规程(措施)批准生效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若存在错漏之处确实需要更改的,应在生产技术部的组织下对作业规程(措施)进行复审,补充完善。
第三节 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规定
第三十 作业规程(措施)由施工单位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生产技术部技术人员向全体施工人员贯彻, 并保证每月不少于1次。
第三十九条 施工中发生和遇到冒顶区、破碎带等隐蔽工程和隐患,施工单位及时汇报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技术人员现场调查并做好原始记录。
第四十条 作业规程必须定期复审。每月由矿总工程师应组织矿技术、安监、调度、通防等有关业务职能部门,依据地质预报、现场具体情况等,对各作业地点作业规程、措施进行全面复审,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形成复审意见及记录,并进行贯彻学习。
第四十一条 严禁无规程、措施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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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当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安全监察人员发现按规程措施的规定施工已不能保证施工人员安全时,有权责令停头,并督促规程措施编制人员及时修改补充规程措施。
第四十三条 上级单位或矿检查时发现施工单位擅自自己安排无规程(措施)施工的立即停头停面,认真追查,严肃处理。
第四十四条 矿必须建立技术档案。每项工程竣工验收后,生产技术部技术人员将规程和补充措施、巷道支护形式、规格及隐蔽工程、重大隐患等整理成册存档备查。
第四章 掘进现场技术管理
第一节 巷道开门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 巷道开门严格按设计施工。生产技术部技术员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开门专项措施,编入作业规程或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六条 巷道开门前,按规程或措施要求先对开门地点附近巷道进行加固。
第四十七条 巷道开门期间,施工单位必须有区队长现场指挥,矿安监部门要派专人现场监督。
第二节 顶板管理规定
第四十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必须设置专门的临时支护,临时支护管理规定另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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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爆破法施工的岩石巷道,必须坚持做到光面爆破; 架棚巷道掘进工作面10m范围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
第五十条 架棚支护巷道放炮后及时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支架进行处理,处理支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处理完毕后才能进行其它工作。
第五十一条 必须按作业规程和支护设计进行巷道支护。当地质条件、巷道围岩发生变化,需要改变支护方式时,及时补充措施报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二条 掘进过断层、集中应力区、冒落带、石门见煤附近的三角区及巷道开门等事故多发地段,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报矿长、总工程师批准之后执行。
第三节 架棚支护管理规定
第五十三条 支架必须按设计加工、制作,经验收合格后方准下井使用。
第五十四条 炮掘工作面靠近迎头至少10m范围内的支架必须进行整体加固,以防止爆破崩倒支架。加固装置应是刚性金属材料,并能适应棚距变化,要与支架固定牢固,其形式、安设数量及位置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但在巷道顶板至少安设2道,两帮至少各安设1道。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及时修复,修复合格后方可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情况,并且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第五十五条 架棚时支架软底时棚腿必须穿鞋,鞋的材质、规格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支架腿必须栽到实底,腿窝深度不低于 200mm。过顶背帮材料的规格、材质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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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对有片帮威胁的巷道,为防止片帮伤人,挖腿窝前,必须超前背帮。
第五十七条 架棚巷道棚腿明暗一致,工字钢棚梁要水平,梁腿接口要严实合缝,严禁出现另肩、调斜、错牙现象;棚距均匀,棚腿扎角、斜巷棚子迎山角、撑木、拉杆、垫板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第五十 架棚巷道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倒棚。
第五十九条 架棚巷道帮顶要背严、背实、刹紧,严禁空顶空帮空肩窝。每架棚必须用不少于4块木楔(顶两块、肩窝各一块)打上劲。
第六十条 架设 U 型棚使用的槽钢(角铁)拉杆必须分为三道使用,棚梁拉杆在梁中安设,左右棚腿拉杆距离设计底板上1m处交替安设。
第六十一条 每次放炮后必须对卡缆按设计扭矩再次拧紧,下沉棚梁、歪倒棚、崩坏棚等必须重新调整。
第六十二条 架棚巷道的所有支架应进行编号管理,编号应写在支架腿上。
第六十三条 喷射混凝土时,按设计喷射,棚间孔洞采用短距离喷浆管,低风压、低水压喷射充填密实,防止跑风、跑浆、漏浆。
第四节 巷道维修与报废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 建立健全巷道维修制度,加强巷道维修,保证通风、运输、行人的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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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巷道失修达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维修:
(一)回风巷失修率超过 7%或严重失修率超过 3%。
(二)主要进回风巷实际断面小于设计断面的 2/3。
(三)采煤工作面向外 20m 范围内的运输、回风顺槽断面小于3m2。
(四)其他巷道不能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时。
第六十六条 建立健全巷道失修排查制度,生产技术部每月对全矿井在籍巷道失修状况排查一次, 并填写巷道失修台帐 (包括巷道名称、 类别、支护形式、总长度、失修工程量等) 。
第六十七条 必须建立专门巷修队伍,配齐专门设备、器材和工具。巷修工作必须纳入矿井年、季、月度计划。
第六十 巷道维修以及改扩棚等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贯彻实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等。
第六十九条 维修巷道前,应首先检查巷道通风和维修地点及周围有害气体情况,如通风不良、有害气体超限或局部积聚时,必须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只有在通风和有害气体含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后,方可进行巷道维修作业。
第七十条 在斜井巷道中进行巷道维修时,作业前要指定专人在上下口设置警戒后,方可进行巷道维修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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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在有积水或流水的巷道内进行巷道维修时,作业前要检查水沟是否畅通,如有淤塞,要先清理水沟,排净积水,然后再进行维修。 待维修巷道内预计有大量积水或附近有老空等潜在安全隐患时,必须制定专门探放水或探查有害气体的措施,待探明确认无安全危险后,方可进行巷道维修作业。
第七十二条 维修倾斜巷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有防止煤(矸)、物料等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二)必须停止行车,上口应安设好阻车器,并挂上停止行车牌。
(三)悬钩出货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跑车措施。
(四)严禁上、下段同时进行维修作业。
第七十三条 维修巷道时,要妥善保护好风水管路、电缆以及其他管线,不得损坏。移动电缆必须先停电,并挂停电牌,电缆不得放入水沟或积水里。
第七十四条 扩大和维修巷道连续撤换支架时,作业前要检查后路和安全出口支护是否畅通可靠,若有支架折损、断裂、失稳、巷道掉顶、片帮等危及人员通行安全时,必须修复后方可向前维修,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巷道时人员能撤退的出口。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在撤掉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换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确保工作地点的安全。
第七十五条 加固支架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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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换支架腿或蹬腿刷帮时,应根据现场情况采用挑棚或点柱等对待修支架及其前后范围内的支架进行加固。
(二)更换支架顶梁或挑顶升棚时,应采用挑棚对待修支架前后至少5m 范围内的支架进行加固,同时使用金属前探梁进行超前支护。挖腿窝、栽腿子要在前探梁掩护下进行。
(三)顶梁与挑棚梁、金属前探梁之间要用木楔打上劲。挑棚应采用一梁三柱形式。 金属前探梁必须生根在稳定完好的支架上,每根固定点不少于3处,并固定牢靠。挑棚、金属前探梁、点柱的材料、规格应在维修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七十六条 巷道维修以及改扩棚作业时,要注意巷道围岩及支架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措施。严禁单人进行改、扩棚作业。
第七十七条 巷道维修以及改扩棚作业应由具有一定生产经验的人员担任。维修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及时找掉顶、帮危岩活矸。找顶人员要站在支护完好的地点进行,并保持后路畅通。
第七十 维修架棚巷道三、四岔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编制三、四岔门维修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绘制比例为 1:50 或 1:20 的岔门放大图。
(二)维修前,必须对三、四岔门及其前后至少3m范围内的支架进行加固。加固应采用挑棚,必要时应打木垛。挑棚采用一梁三柱形式,岔门内的挑棚应保证每根插梁下面均有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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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维修应从周围巷道开始,逐步向岔门过渡。
(四)维修期间,施工单位必须有区队长现场指挥,矿安监部门要派专人现场监督。
(五)施工单位应建立三、四岔门维修台帐,竣工后交矿生产技术部存档备案。
第七十九条 维修砌碹巷道前,应先对临近地点进行加固,加固段长度至少5m。
第八十条 维修立眼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维修前,对立眼上口的巷道应进行加固,加固方式应在维修措施中明确规定。
(二)立眼上部锁口如果损坏严重,应先修复锁口或用坑木做临时锁口。
(三)立眼维修作业时,上口必须用木板盖严,如为通风眼时,要打围栏,上、下口都要悬挂提示牌,防止坠物伤人。 维修
第八十一条 维修冒顶巷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冒顶口向外必须采用挑棚、木垛等措施进行加固,并保证后路畅通。
(二)在处理冒顶前,必须由瓦斯检查员对冒顶区的瓦斯浓度进行检查,超过规定的应由专业瓦斯排放人员进行排放。冒顶区瓦斯涌出量较大时,应安排专职瓦斯检查员进行监测。
(三)有自燃倾向的煤层冒顶时,必须采用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等措施,防止自燃发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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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巷道冒顶严重需打木垛接顶时,应采用长钎敲帮问顶、清理危岩活矸,并设专人观察顶板,确认顶板不会冒落后,方可架设木垛。每一个木垛上口都必须有不少于两根的护顶穿 杆,进行超前支护,并应安设撤人滑绳。
第八十二条 报废的井巷处理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须留泄水孔。
第八十四条 报废的井巷,必须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
第八十五条 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
第五节 施工牌板管理规定
第八十六条 作业场所有规范的、符合现场实际的施工断面图、 炮眼布置三视图、爆破说明书、避灾路线图、平面布置图、正规作业循环图表;实施探放水工程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探放水工程管理牌版。
第八十七条 施工牌板由各生产技术部进行制作。施工牌版规格为适应现场。
第八十 各采掘工作面必须使用统一标准的施工牌板,严禁随意更改。
第八十九条 施工牌板必须悬挂在顶板完好无漏顶、无滴水、淋水的安全、明显位置,且平直牢固,整齐划一,下面无电气设备或其它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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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施工牌板要求图文清晰、正确、保护完好、干净清洁、排版整齐,字体统一,牌版悬挂距迎头不大于 100m,悬挂高度不超过 1.6mm,便于作业人员观看。
第九十一条 因调换头面,需更换图板内容的,生产技术部3天内更改完毕。
第六节 其 他
第九十二条 巷道采用砌碹支护时,砌筑材料的规格、质量、砂浆配比要符合设计要求。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3m。
第九十三条 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 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 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 40m 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灯。 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行车时红灯亮,行人立即进入躲避硐;红灯熄灭后,方可行走。
第九十四条 由下向上掘进 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
第五章 采煤现场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十五条 地质部门应探明查清回采工作面的煤层赋存、地质构造、顶底板岩性、夹矸厚度、瓦斯含量、水文地质等情况,在工作面贯通后3天内,编制完成回采地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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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生产技术部。
第九十六条 生产技术部要及时掌握采煤工作面接替准备、生产进度、地质条件变化、设备使用、措施落实、队伍素质、生产管理方式等。
第九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过复合顶板、过断层、破碎带、老巷等构造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十 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煤顶、丢底煤开采, 回收率达到要求;必须留煤顶、托夹矸开采或丢底煤开采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期间,条件变化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
第一百条、采煤工作面改变采煤方法,必须重新编制作业规程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一百零一条、采煤工作面乳化液泵站应保持 或“两泵两箱” ,一台工作,一台备用。泵箱应设自动给液装置。现场应使用乳化液自动配比器,并配有乳化液浓度检测仪等检查工具。乳化液泵站压力不低于 18MPa,乳化液浓度不低于 2%~3%,禁止使用清水代替乳化液。
第一百零二条、工作面回采要制定和采取煤炭质量保证措施。
第二节、采煤工作面投产验收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采面投产前,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按设计对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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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报请地方主管部门组织正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采煤工作面,不得移交生产。
第一百零四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建立完善的注水、注浆系统,否则,不准移交生产。
第一百零五条、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必须按照防治水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经验证无危险后,方可移交生产。
第一百零六条、矿施工单位、地测部门应将巷道施工中造成的隐蔽工程和揭露煤层的地质资料等在工作面生产技术部。
第三节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矿应成立以采煤副矿长为组长的初次放顶领导小组。初次放顶期间,初次放顶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应现场跟班,采煤区队要做好初次放顶记录。 初次放顶结束时,要由初次放顶领导小组现场认定并批准,方可结束初次放顶工作。
第一百零、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每班要有领导小组成员现场指挥,监督检查初次放顶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一百零九条、初次放顶结束后,采煤队应配合生产技术部进行总结,作为今后的参考资料。
第四节、工作面安全出口及两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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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 2 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二)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确保出口内无杂物、通风、行人、运输畅通无阻。
(三) 安全出口的顶板要接实背严,严禁有空顶、空帮现象。替棚或过顶背帮时,必须有专人观察顶板及周围安全环境,严禁单人操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自工作面煤壁向外少 20m 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距煤壁 10m 范围内不少于 2 排支柱,10~20m 范围内打单排柱,支柱初撑力不得低于 50KN。
(二)自工作面煤壁超前 20m 范围内支架完整无缺,巷道高度不得低于 1.6m,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 0.7m。
(三)巷道超前支护替棚长度、方法、材料,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四)替棚作业前,应仔细检查顶帮及支架情况。替棚时,要有专人观察顶板,密切配合作业。禁止使用失效、损坏的柱、梁。
(五) 工作面替棚时, 要将顶、帮背严接实,严禁空顶、空帮。架棚、过顶、背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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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专人观察设备运转、顶板状况和安全环境,严禁单人操作。
(六)两巷超前支护范围内的支柱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严禁强拉硬拽造成断绳甩勾事故。回掉的支护材料应及时运到指定地点码放整齐,挂牌管理,不得影响行人、运输、通风等。
第一百一十二条、采煤工作面两巷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两巷断面及支护必须满足安全生产需要。巷道清理平整干净,断面不小于原设计的70%,高度不小于 1.8m。架棚支护无断梁、折柱现象,腰帮、背顶严实,无窜帮、漏顶现象
(二)两巷维修应有专人负责,维修措施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回收金属支架时应由里向外依次进行,有专人指挥、专人监护,维护好顶板,并保护好机电设备、水管等不受损坏。
(三)两巷轨道铺设、管线吊挂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轨道铺设平直,水平误差、轨距误差不大于 10mm,变坡点必须采用整体弯道,过渡圆滑;轨道接头间隙不超过 10mm,内错差、高低差不超过 5mm,连接件齐全,紧固有效;轨枕间距不得超过 1m,两端伸出轨道边缘长度 200mm,安设牢固可靠,不得歪斜;轨型符合设计要求, 不得有杂拌道; 托绳轮、 压绳轮齐全、 灵活、完好。
2.电缆采用拉线吊挂,最大垂度不超过 100mm;吊挂点间距不超过 3m;吊挂高度不得低于 1.2m,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电缆与电缆、电缆与管路敷设及其之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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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间隙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
3.管路吊挂平直,每节必须吊挂并编号,每 100m 喷字标注管路名称;多层管路吊挂时,管间距应均匀,最底层一根吊挂高度距底板不小于 200mm。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四)两巷文明生产应遵守下列规定:
1.巷道内无杂物、无淤泥、无积水(长 5m,深 0.2m),浮煤(矸)不超过轨枕上平面,不得有直径大于40mm 的煤(矸) 。
2.电气(电器)设备卫生清洁。照明灯应沿巷道中心线吊挂成线(采用管式照明灯的,灯管轴向应垂直于巷道走向),距巷道顶板不大于 200mm,灯间距均匀且不大于 100m。
3.安全设施、电气(电器)设备等应按统一规定刷漆防腐。
4.所有材料、配件按品种、分区域码放整齐,标志牌齐全,规格统一,排列整齐。
5.各种油脂要分类摆放,挂牌管理,存放地点应配齐灭火材料和器材,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等杂物及时放入盖严的铁桶内,送地面处理,不得乱扔。
6.施工图牌板应齐全,包括工作面设备布置及两巷超前支护平面示意图、生产系统图(通风、机电、运输、注浆排水及安全监控等)、正规循环作业图表、避灾路线图及其指示牌、操作规程、机电设备检修等牌板,吊挂地点合理,所有牌板应吊挂整齐一致,其下边缘距底板不低于 1m。
第一百一十三条、采煤工作面行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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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煤工作面行人应走人行眼。
(二)行人进出工作面必须走生根眼至上、下道安全出口,通过斜井时必须遵守行车不行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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