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民间借贷案件中贷款人举证责任分配,债务人的抗辩情形有哪些

2024-02-09 来源:化拓教育网

一、贷款人举证责任的分配

(一)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后,首先应当确认借款关系是否成立以及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没有书面合同的,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借款关系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证明责任。能够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按照民间借贷案件进行审理。根据《证据规则》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二)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首先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事实成立的证据。由于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有先后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其应该为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负举证责任:一个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一个是其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针对这两个要件事实的证据,原告要承担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举证责任。一般就是借款合同、借据、账簿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只要债权人提供了这两份证据,其举证责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应该是债务人的抗辩问题。

(三)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贷款人和借款人以合同书形式存在的民间借款合同很少存在,而借据是民间借款案件最常见的诉讼证据。借据实际上就是借款协议,既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又能够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当然,这里还涉及到对借据的关键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原则问题。只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即可,有些借据虽然记载内容不完整,但借款的主体和数额是明确的,基本事实能够证明即可成为诉讼证据。

二、债务人的抗辩情形有哪些针对债权人的诉请,债务人的抗辩可能多种多样,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债务人针对债权人提供证据本身的合法性、客观性提出抗辩,此时债务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

(二)债务人可以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其应该就权利妨害法律要件、或者权利制约法律要件、或者权利消灭的法律要件负举证责任。

(三)债务人针对债权人提出的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反证,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如果债务人有上述种类的主张,债权人则可以针对上述主张继续提供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成立。如果债务人没有上述主张,则债权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化拓教育网还为您提供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借贷案件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债务人的抗辩有多种,有可能主张债权人提供的证据有错误,那么债务人应就债权人提交的证据提供反驳证据;债务人主张债权受到阻碍、限制或者消灭的,应当就阻碍权利的法律因素、限制权利的法律因素或者权利的法律因素承担举证责任;当然,债务人也可以提出反证来证明债权人的债权是真实的。债务人没有提出抗辩的,...

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法律主观: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出借人起诉时应提供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若仅仅根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诉要求归还债款的,债务人称已经偿还了借款,则应该提供相应还钱的证据证明。若仅仅依据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债务人称该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则应该提供相关的...

借贷纠纷案件,各方承担什么举证责任?

1、债权人承担各种举证责任: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应该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经届期,为此其应该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2、债务人应当提供针对债权人所提交的证据的反驳证据;如果债务人主张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妨害,或者受到制约,或者已经消灭,...

民间借贷举证责任分配

法律分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也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分配举证责任上,当然也应当遵循民事诉讼举证分配的一般规则。根据此规则,我们就可以更好地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具体言之即原告或债权人须对存在真实的债权并已到期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或债务人需对否认债权真实性或其他抗辩事由负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举证责任的规定包括什么?

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也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分配举证责任上,当然也应当遵循民事诉讼举证分配的一般规则。根据此规则,我们就可以更好地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具体言之即原告或债权人须对存在真实的债权并已到期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或债务人需对否认债权真实性或其他抗辩事由负举证责任。在民间...

民间借贷如何确定出借人举证责任,借款人举证责任

一、出借人举证责任1、对债权人能提供借款协议但无法证明给付事实的,债权人应当继续证明其已经将款项实际交付给债务人。2、对债权人能证明给付事实但不能提供借款协议,双方对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存在争议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进一步提供证据。3、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多笔借款,借款人主张已经归还...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理解与适用

现原告以2014年3月16日、2014年4月2日的银行转账汇款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是欠缺借贷合意达成的借贷案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被告抗辩原告诉称款项系归还双方之间之前的借款,应承担举证责任。现被告提供的周某于2013年11月5日汇款...

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正确理解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七条(以下简称“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原告在上诉中从第十七条出发,认为:“被告不能对其抗辩主...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四,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由于现实中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法律风险意识不强,证据保全意识不够,在借贷形式上较为简单和随意,没有书面借据或书面合同,使得查明案件事实较为困难。出借人应当对 借款合同 关系的成立、借款支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 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