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对于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既遂的规定
新刑法规定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既遂可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客体为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主观为故意,客观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法律分析
一、新刑法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既遂判几年
1、新刑法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既遂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结果犯。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构犯罪,不予立案。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的主体。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条件是什么
1、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的主体。
2、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管理秩序。根据国家安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谍器材。
3、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实施这种窃听、窃照的行为,一般是出于某种非法的目的,有的则是出于好奇,不论行为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技术侦察工作中使用的重要手段。
结语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的解读,我们了解到,非法使用窃听专用器材罪的刑罚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罪行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谍器材。此罪的成立需要主观故意,而过失不构成本罪。无论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只要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并造成严重后果,都将构成该罪。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技术侦察工作中的重要手段。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八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使用的技术设备、侦查方法等保护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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