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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诉抗辩权的定义和作用

来源:化拓教育网

保证人在保证债务中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无法执行债务前,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在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也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行使担保物权,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法律分析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1.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的先诉抗辩权。混合担保中,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物保,债权人未就该财产行使担保物权,而直接就全部的债务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拓展延伸

诉讼中的抗辩权:权利的行使与

诉讼中的抗辩权是诉讼参与方在法庭上行使的一项重要权利。它允许被告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辩护意见,以反驳原告的指控或主张。抗辩权的行使对于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然而,抗辩权并非没有。法律规定了一些条件,如时间、证据要求等,以确保诉讼过程的公平性和秩序性。被告应当充分了解抗辩权的定义和作用,并与其律师紧密合作,以制定有效的抗辩策略。只有通过正确行使抗辩权,并遵守相关,被告才能在诉讼中获得公正的裁决。

结语

保证人在保证债务中不仅承担义务,还享有一定的抗辩权。一般保证人可以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在混合担保中,提供担保的第三人也享有先诉抗辩权。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行使抗辩权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然而,抗辩权也受到一定的,包括时间和证据要求等。被告应与律师密切合作,制定有效的抗辩策略,以确保在诉讼中获得公正的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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