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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如何进行交易转让

来源:化拓教育网

优先股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在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优先股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优先股交易或转让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应当与发行环节一致。

信息披露。公司应当在发行文件中详尽说明优先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充分揭示风险。同时,应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收购。优先股可以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手段。上市公司收购要约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但可以针对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计算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以及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和第九十六条计算触发要约收购义务时,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不计入持股数额和股本总额。

与持股数额相关的计算。以下事项计算持股数额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1、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四条和第六十六条,认定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四条,认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公司债券容易发行么

(1)股东大会决定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

股东大会就发行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

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3、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

4、募集资金用途;

5、决议的有效期;

6、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7、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2)股东大会决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股东大会就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2、债券利率;

3、债券期限;

4、担保事项;

5、回售条款;

6、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7、转股期;

8、转股价格的确定和修正。

股东大会就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事项;

2、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

3、认股权证的存续期限;

4、认股权证的行权期间或行权日。

关于发行优先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1、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

2、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3、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其确定原则;

4、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票面股息率或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

5、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

6、募集资金用途;

7、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优先股认购合同(如有);

8、决议的有效期;

9、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剩余财产分配、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等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

10、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11、其他事项。

上述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已发行优先股的,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市公司向公司特定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优先股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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