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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伪造证据免责的规定是什么

2022-09-21 来源:化拓教育网

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然而由于该条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和笼统,产生了许多实践中的问题,形成了不同理解:有的认为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法诉讼过程中曾交代过有罪,即应视为故意作虚伪供述,司法机关的错误羁押或者错误判刑完全是由该公民故意诱导所致,司法机关完全没有过错。

也有学者提出过失相抵理论,认为只要司法人员没有刑讯逼供也没有诱供,因当事人自愿作虚伪供述而造成的错捕、错判,当事人不如实回答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有关询问,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还有的观点认为,因犯罪嫌疑人翻供而引起的错捕、错判,只要此前犯罪嫌疑人曾经作过一次有罪供述,而司法机关又无刑讯逼供和诱供,那么应视为犯罪嫌疑人故意作虚伪供述,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赔偿义务机关往往有意引用本条款规避赔偿义务。

一、其他

我们认为对于该条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对于适用该条款“故意作虚伪供述”要有三个构成要件,即公民的陈述或口供及提供的其他证据不真实不客观;这样做的目的往往是伪造不利自己的证据,足够证明自己有罪;供述人明知所提供的供述不真实,会妨碍查明案件真相而故意为之。只有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可以认定涉案当事人属于“故意作虚伪供述”。

二,这种情况下免除国家责任,是因为致害原因是伪造证据的公民,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违法性造成。依据国家赔偿的原理只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违法或存在过错导致的侵害才可以由国家赔偿,而本法条的规定国家免责的理论依据在于致害行为为被侦查的公民自身故意所导致损害发生,因此国家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明确证明“虚伪供述”成立的举证责任在于赔偿义务机关一方,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过程中,想要适用该条款免除国家赔偿的责任,那么必须由赔偿义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赔偿请求人具有“虚伪供述”情形,即其完全在没有受到司法机关压力或者强制的情况下自愿作出,完全不存在逼供、诱供、骗供的情形。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无法举证对此予以证明,将不能适用该免责条款。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国家赔偿法》是一部修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损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法律。2010年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9条国家赔偿免责条款的认定应当从严掌握,不可随意扩大范围。国家赔偿法以保障人权为首要宗旨,而对国家责任的免除只是极少数的例外。这种排除赔偿请求人基本权利,免除义务机关责任的做法必须从严掌握,不可随意扩大解释。否则必将使得国家赔偿的立法宗旨无法准确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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