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费用标准、财产保全期限以及可用于保全担保的财产范围是本文的主要内容。根据财产数额的不同,财产保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交纳,最高不超过5000元。冻结、查封动产和不动产的期限分别为六个月、一年和两年。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范围或与案件相关的财物。冻结银行存款时应注意避免超标冻结,重复查封和及时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这些措施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分析
一、财产保全费用标准是什么
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二、财产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查封期限届满后,财产续行查封需经相关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续封的申请,才能够加以执行和完成。查封期限届满,如果没有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将消失。
三、哪些财产可以用来做保全担保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财产的价值与请求相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本案的标的物,即可供将来执行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价值变化很大的财产和鲜活易腐烂及其他不易长期保存的物品也是可以查封扣押的,但应当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保存价款。必要时,可以由予以变卖,保全价款。这样做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不动产或特定动产,如车辆、船舶、厂房、机器设备等,可以在债务人保证不逃避履行义务的前提下,从有利于其生产、经营出发,对其有关财产权证照给予扣押,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机关在财产保全期间不予办理该项财产转移手续。这样既能保证债务人履行义务,又不影响其正常的生产和经营,加快债权的实现。对特定行业,如金融、保险、文教、卫生或者信誉较好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一般不要采取保全措施,以免影响社会稳定。
冻结银行存款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最高人民的有关规定,应冻结的数额应与申请人请求保全的数额相当。在保全的实践中,应当避免超标的冻结或全部冻结,致使财产所有人不能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避免重复查封、冻结;避免不及时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保证财产所有人及时行使抗辩权。
结语
财产保全费用标准根据财产数额确定,最高不超过5000元。财产保全的期限根据不同情况而定,冻结银行存款最长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最长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最长两年。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在冻结银行存款时,应遵循法定程序,保证被冻结财产所有人的权益。我们将尽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避免对正常生产和经营造成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二十 申请证据保全错误造成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