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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当事人是侵犯名誉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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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诽谤的行为是否侵犯名誉权?

诽谤的行为可以构成侵犯名誉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以侮辱、诽谤为主要方式,因此,认定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首先应确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

《意见》第15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在确定毁损名誉时,原告必须举证证明被告有过错。在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单位发送工作联系单,属于正常的工作范畴,没有过错。

二、侮辱诽谤治安处罚认定标准

侮辱诽谤治安处罚认定标准为

(一)在公共场合公然的侮辱诽谤他人;

(二)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及其近亲属侮辱报复的;

(三)多次发生侮辱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以上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三、侮辱立案标准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满足下列条件的即构成:

(一)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二)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三)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四)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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