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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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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并随案移交,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法律依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同步开展认罪教育工作,但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不得作出具体的从宽承诺。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处罚的,应当记录在案并附卷。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机关应当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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