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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来源:化拓教育网

一、聚众罪的立案标准

1、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

(一)组织3人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2、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聚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以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三、聚众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聚众与开设赌场均有为提供场所、赌具等物质便利条件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

1、

聚众的规模一般较小,赌头通常利用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范围内组织他人参赌,聚众行为中其成员相对固定,同时赌头也参与;

开设赌场具有一定的规模,参赌的人员众多。内部有严密的组织和明确的分工,有赌场服务人员在赌场内负责收费、记账、发牌或洗牌,有专人望风,参赌人员由赌徒介绍或熟人带路,才能进入赌场参赌。

2、聚众一般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的特点,组织参赌人员在一次结束后,下一次又须再次组织;

开设赌场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特点,只要在其时间内、人员来到赌场均能进行活动。

3、赌具的提供,聚众中的赌具有时由召集者提供,有时由参赌者自带;

开设赌场中的赌具一般由赌场提供。

4、

聚众的方式一般由参赌人员临时确定;

开设赌场的方式具有多样性,一般由经营者事先设定,提供筹码,有时还有一定的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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