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汽车报废年限
柴油车的废弃年限可以参考以下规定。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车(包括轿车.越野车),使用期为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从第16年开始,每年定期检查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开始每年定期检查4次。
2、旅游载客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车,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验收合格,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19座以下(含19座)出租车,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或非营运车转为营运车,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期限一律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
4、20座(含20座)以上营运载客汽车,营运车转为非营运车或非营运车转为营运车,使用期限一律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验4次。
5、微型载货(总质量小于等于1·8吨)汽车,使用期限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
6、轻型载货(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汽车,1990年7月7日后注册登记的,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查两次。
7、其他重型.中型货车,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废弃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业主提出申请,通过批准和检查,延长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使用期限的一半。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查两次。
8、带拖挂的载货汽车(指全挂汽车),使用期限为8年,不得办理延缓报废。
9、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从事专门作业的车辆,使用期限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车主提出申请,经批准和检验合格,可根据实际使用和检验情况,延长使用期限。延长使用期限每年定期检查一次。10.三轮农用运输车和组装单缸柴油机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为6年的多缸柴油机组装的四轮农用运输车,使用期限为9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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