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的生效条件有哪些
遗嘱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其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如果同时存在公证遗嘱和其他形式的遗嘱,以公证遗嘱为准,其他遗嘱不发生效力。
公证遗嘱有效的前提是经过合法公证。
自书遗嘱是指由立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签字、写明立遗嘱日期的遗嘱,
自书遗嘱有效的前提是亲笔书写,而不是他人代写或者简单打印出来。
并且订立自书遗嘱时,立遗嘱人应当对其处置的财产有合法所有权,否则财产处置的内容可能无效。
现实中经常有人在订立遗嘱时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自己的遗产进行处置,
例如房屋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丈夫在遗嘱中写明将该套房屋留给自己的小儿子。
这种处置属于无权处分,因为房屋产权有一半属于妻子,丈夫在遗嘱中仅有权利处分自己一半的产权。
《继承法》第十七条 【遗嘱的形式】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 【遗嘱的无效】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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