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特征
法律主观: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性
(一)以农村集体或者国家所有土地为标的物,以占有、使用和收益土地为内容(《 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条),属于他物权、用益物权和不动产物权。这里的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水面,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2 条)。
(二)以农业生产为目的。这里的农业是指广义的农业,包括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其中,栽培茶、桑、果树属于种植业,种植竹木属于林业;畜牧业、渔业仅指以养殖为目的,不包括以捕猎、渔捞为目的,后者属于狩猎权、渔业权等特别用益物权的设定范围。
(三)有期限限制。《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第1款)。”“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 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第2款)”。
(四)承包人一般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是因为,在我国现阶段,土地承担 社会保障 功能,因此应该首先满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要求。但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地将会逐步按经济杠杆进行配置,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48 条第 1 款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自什么时设立
在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农村改革实践中,人们对农民使用土地的权利形成了一个通行且己被法律认可了的叫法: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方式有哪些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创设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而取得承包经营权,分为家庭承包与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的承包。通过这两种方式承包的,都应当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于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 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过程中,受让人通过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依法从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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