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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对缓刑犯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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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缓刑犯的考察,应由机关进行,缓刑犯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机关作为考察工作的组织者,不仅应将缓刑犯列为重点人口依法进行管理,并确定考察单位和考察措施,还应负责领导和监督各单位和基层组织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并给予方针上的指导。配合考察的单位和基层组织除应建立相应的考察机构、指定专职人员外,还应认真地做好具体的、适当的帮教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缓刑犯进行帮教工作,与他们谈心、交流、关心和督促其自觉改造,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缓刑考察情况。

考察的内容,主要就是看他在考验期内是否再犯新罪和是否遵守缓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所谓“新罪”,是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一切罪行,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同种罪和不同种罪、较重的罪和较轻的罪等等。如果缓刑犯在缓刑期间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同时也没有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话,那此时就视为成功的缓刑,就可以不用再执行原判刑罚了,当然成功的缓刑之后一般是不能构成累犯的。不过在适用缓刑的时候,法律中明确规定累犯是不能适用的。

一、缓刑执行后五年内犯罪会构成累犯吗

缓刑执行后五年内犯罪不构成累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缓刑是有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的刑罚,缓刑考验期满,犯罪分子没有再犯新罪,就不再执行原刑罚。

缓刑的执行方式为:

1、缓刑判决从依法确定之日起,人民就应当立即交付执行;

2、应当依法移送机关交付考察;

3、实行亲属责任担保和经济担保的方法,督促缓刑犯自觉接受改造;

4、回访考察;

5、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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