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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黄色信息是按数量定罪吗

来源:化拓教育网

一、转发黄色信息是按数量定罪吗

1、转发黄色信息是按数量定罪。具体是:

(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十个以上的;

(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五十个以上的;

(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等一百件以上的;

(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000次以上的;

(5)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一百人以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要件。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2、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一定情况下,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比如行为人自己观看淫秽物品,对于他人围观不闻不问,因而造成恶劣影响的,即可按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为了使他人分享刺激,或者以此讨好他人或引诱他人堕落等。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因为工作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误将有淫秽物内容的书刊、图片等传播出去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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