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人犯换押是指前一个诉讼阶段向下一个诉讼阶段过渡时前后两个承办机关之间办理的移交被羁押的未决犯的关押手续。在中国,根据有关规定,机关对被逮捕的人犯,经侦查预审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受理审查起诉时,或者审査或侦查完毕向提起公诉的,受理审查公诉时,都应办理换押手续,并书面通知监所。目的是使各办案机关正确掌握未决犯罪的处理情况,分清责任,便于检査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五条 机关或者机关侦查终结、人民决定受理的人犯,人民审查或者侦查终结、人民决定受理的人犯,递次移送交接,均应办理换押手续,书面通知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