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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湾项目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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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全程营销代理合同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负责甲方开发的位于贵阳市南明区***路 号“****”项目(暂定名,以下简称本项目)的独家前期策划、营销策划、广告策划、销售代理系列工作,特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服务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下列服务: 1.1前期策划服务:

乙方为本项目总体规划、产品定位等提出相关建议及分析,并提供项目辅助规划设计跟进、产品设计顾问服务。 1.2营销策划及广告策划顾问服务:

乙方为本项目提供广告设计、推广策略、营销策划等深度顾问服务. 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 项目圈层活动策略及执行配合; 2) 各节点促销活动方案及执行配合 ; 3) 项目VI整体形象体系设计; 4) 项目各阶段推广平面广告设计; 5) 项目楼书、户型单张等销售物料设计; 6) 项目广告推广策略; 7) 媒体整合与选择;

8) 媒体投放计划及广告发布方案; 9) 样板房设计建议 10) 售楼部选址及设计建议 11) 物业管理建议 1.3销售代理服务:

乙方派出销售团队进驻项目现场形成销售机制;乙方拟定相应的营销策略、价格策略和方案提交甲方审定,由乙方组织进行现场管控与销售技巧培训服务,代理销售本项目项下所有产品,提供以下服务: 1) 项目整体营销战略制定; 2) 项目定价策略制定; 3) 项目销售策略; 4) 入市时机评估;

5) 售楼部销售人员的招聘及培训工作; 6) 开盘方案;

7) 建立销售模式及流程; 8) 销售执行; 9) 销售合同签订; 10) 销售现场管理; 11) 项目各阶段销售总结。 第二条:委托方式

2.1甲乙双方同意,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再委托其它代理公司主持合同项下第一条规定的服务工作。合同执行过程中,项目所有产品无论任何形式的成交均视为乙方业绩,乙方可根据合同约定计提佣金费用。 第三条:合作期限

3.1 甲乙双方就本项目的合作期限自2016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止。 第四条:委托代理标的物范围:

4.1甲方委托乙方服务标的物范围为本项目所有可售物业,包括并不限于商业、公寓、写字楼、车位(车库)、住宅等。

第五条 甲方责任及权利

5.1 保证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合法性,申办有关销售之法律规定批文和手续,并以法律或法规认可之程序进行销售认购。

5.2 甲方负责该项目宣传推广过程中的费用、以及样板房、售楼中心的场地、装修费用等。

5.3 详细广告计划及费用由乙方分阶段提交,在征得甲方确认后方可执行。 5.4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及时提供乙方所需的各类资料及批文,并应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5.5 甲方负责派专人收取与销售相关的各项款项。

5.6 甲方有权及时对乙方所提交的策划思路、策略、建议、分析报告等工作文件、成果提出修改意见,有权随时查询乙方工作情况。

5.7 甲方拥有对项目营销策划推广策略、价格策略等涉及项目重大决议的最终决定权策。如甲方对所提供的资料或双方确定的有关项目策略和执行办法有变动,应及时通知乙方,因甲方未能及时通知乙方所造成的工作延误或失误,其相关的一切法律和经济纠纷责任由甲方负责。

5.8 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准时支付乙方顾问和代理费用。

5.9 甲方负责与认购者签署《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商品房预订(定)、销售合同文件,任何个人或单位对外签订有关本项目的任何合同文件均属无效。 5.10

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有参与项目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专业质素和

执行情况等提出整改、调整、更换要求。 第六条 乙方责任及权利

6.1 乙方保证积极配合甲方项目市场策划、销售工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的各项服务,对甲方委托事项按时、保质、准确完成。 6.2 乙方所有策划方案、相关建议文案、图片、市场调查、信息资料、分析报告等以书面或电子版形式向甲方汇报。

6.3 乙方在销售过程中,应根据甲方提供的项目特性和状况向客户作如实介绍,不得夸大、隐瞒、虚假陈述或作出未经甲方事前同意的承诺。

6.4 乙方必须按照双方确认的项目现场销售管理制度、销售策略、促销、折扣办法等规定执行有关现场接待、销售认购等文件规定执行有关现场接待,未经甲方

同意,乙方不得随意更改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或决议。

6.5 乙方必须确保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现场接待和销售认购工作。在销售过程中不得存有欺瞒、抬价、擅自收取佣金等不当或不法销售行为。 6.6 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收取顾问费和销售代理费等相关费用,如甲方逾期未支付顾问费和销售代理费等相关费用,乙方有权停止工作,并具有追诉顾问费和销售代理费的权利。

6.7 乙方应对销售人员进行全面售前培训,保证每一销售人员具有符合行业标准和法律规定的专业素质,如有相关服务人员及现场销售人员不合格或不称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调整或整体更换,同时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6.8 乙方现场销售人员必须统一使用本项目的工作牌、名片等对外宣传的物料; 6.9 乙方应保证具有履行本协议的资质,代理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规定。本协议未明确授权的,视为甲方没有授权乙方,乙方不得擅自实施,否则负责赔偿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6.10

乙方在执行上述条款、提出专业意见以及配合甲方及他方的有关销售及

推广等工作时,必须以高效和高质的原则进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影响整体工作。 6.11

乙方任何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如遇意外或紧急情况,须及时向甲方通

报,不得擅作主张。乙方工作人员未经甲方同意所进行的有损甲方利益行为,视为乙方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6.12 6.13

乙方享有本项目代理的署名权。

乙方收取甲方各类费用款项,需出具合法给甲方。

第七条: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7.1 前期策划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乙方应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本合同项下第1.1款规定之服务,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项目总规划图报规划局签字通过之日止,甲乙双方约定前期策划总费用40万元(人民币肆拾万元整),该费用分三次付清;签订合同之日起三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笔服务费20万元(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2016年3月30日前支付第二笔服务费10万元(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总规划图报规划局签字通过后支付

剩余10万元(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服务费。

7.2 营销策划及广告策划顾问服务费的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在项目总规划图报规划局签字通过后,甲方书面的通知本项目营销策划及广告策划顾问顾问服务的启动时间。在甲方通知营销策划及推广顾问服务工作正式启动后,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每月提供本合同项下第1.2款规定之服务,双方约定月度服务费10万元(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甲方须于通知营销策划及推广顾问服务工作正式启动之日起三日内,根据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第一个月服务费,之后甲方每月按照第一次支付服务费的日期,按月向乙方支付月度服务费。 7.3 销售代理服费的的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

7.3.1 甲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本项目项下所有产品的销售成交无论因何种方式及原因成交均为乙方销售业绩,写字楼、商业、公寓、住宅、车位(车库)按项目销售合同的实际销售总额的 2.5%(百分之贰点伍)计算佣金支付乙方。

7.3.2 本项目正式开盘销售后,乙方销售代理服务费按月度分二次结算。在购房者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即视为乙方销售代理成功,乙方可按本合同第7.3.1款规定比例以及购房者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总价计提销售代理服务费。

7.3.3 销售代理服务费结算时间按月度分二次结算,每月20号及次月5号为结算日,乙方向甲方提交《销售佣金结算清单》,双方核实无误后,甲方将在收到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销售代理佣金。

7.3.4 为保证乙方销售有序进行,双方约定在项目启动销售认筹工作日起,甲方在当月5号前保证本项目可售房源达到100套,不足100套的情况下甲方支付乙方销售部工作人员工资人民币10万元整(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于当月15号前一次性支付给已方。

7.3.5 双方约定因客户违约而没收的定金,按甲方50%、乙方50%的比例分配。

第 双方工作原则

8.1 甲、乙双方已确认的策划代理计划,在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的许可下不得变更,否则产生的责任由变更方负责。若需修改已确认的文件,需事先征得对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8.2 在委托期限内,甲、乙双方收到对方提供的意见及文件时,应在要求期限内就对方意见做出答复。若因对方未能在规定日期内提交书面答复,致使本项目工作产生延误,并造成实际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保密事宜

9.1 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内容以及无论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信息、情报、资料、销售底价、合同或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咨询报告及相关条件,均是商业机密文件,应当严格予以保密,不得在未获得对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以任何形式(包括口头和书面)将前述资料和信息直接或间接透露或出示给第三方。甲乙双方均仅限于将该商业资料或信息透露给与本合同履行直接有关的工作人员,且均需告知有关人员此项保密义务。否则,双方将保留向对方追讨由此而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的权利。

9.2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一种形式(包括口头或书面)向第三方提供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市场、销售、推广企划等成本费用、策略和执行的细节,如发现乙方泄漏,甲方有权对因此而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向乙方索赔。 9.3 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应及时返还对方的资料,不能返还的予以销毁或删除。

第十条 违约责任及合同终止

10.1双方按本合同约定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任何一方违约均要承担违约责任。如经守约方以书面形式催告后违约方仍未纠正,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守约方经济损失或影响商誉,则另一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合同,但须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0.2 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乙方代理费用,无正当理由逾期15天未付,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10.3若甲方未按规定的建筑标准、质量及交房日期将房屋交付使用,由此引起

的法律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10.4如因甲方与发布、制作单位产生纠纷而导致媒体发布及广告工具制作不能按计划完成,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0.5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不得委托其它公司或个人从事本项目的营销策划、广告策划、销售代理活动。 第十一条 争议或纠纷解决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产生争执或纠纷,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一致,可以附件形式补充合同条款;若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可向贵阳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请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的完整性及法律效力

12.1 本合同的形成、效力、解释、签署、修改及终止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定的约束。

12.2 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或回复,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专人送递、传真、电子邮件或特快转递方式发出,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签收的,另一方可采取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如果以传真或电传方式发送,发件人在收到回答代码或传真报告后视为送达。

12.3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应以书面的方式进行,补充条款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12.4 如本合同的某条款被宣布无效,应不影响本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效力。本合同终止后,保密条款,知识产权担保条款、违约责任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依其性质不应终止的条款继续有效。

12.5 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6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及时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不应被视为放弃该权利,也不影响该方在将来行使该权利。

12.7 本合同连同附件壹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8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日期起生效。

甲方: 代表人签章: 乙方: 代表人签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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