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而确定管辖,可以参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号)是当前指导商标侵权民事案件管辖最具体的规定。
(1)商标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管辖;
(2)各高级人民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立1—2个基层人民受理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有管辖权。
一、如何确定不正当竞争管辖
1、级别管辖的确定: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管辖。各高级人民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可以继续受理。2、地域管辖的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