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拒绝提供,是指机关在调查间谍犯罪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不肯告诉或提供自己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证据。拒绝提供的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经过教育,仍坚持拒绝提供的;拒绝提供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如耽搁了工作,致使间谍犯罪分子逃匿,或使一些重要证据消失的等;基于卑鄙动机如因与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有夙怨欲求报复而拒绝提供的;兼有其他不构成犯罪的妨害公务的违法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拒绝提供的等等。
一、请问什么是拒绝提供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拒绝提供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是由下列要件构成的:即主体是一般主体,侵害的客体是和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是实施了明知他人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机关向其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袭警罪与妨害公务罪的区别是什么?
本罪可以说是妨害公务罪的特殊罪名。
1、与妨害公务罪相比,袭警罪的行为对象和手段行为具有特殊性,行为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手段行为具有特殊性是指妨害公务的手段必须具有暴力性质,并对使用支、管制刀具或者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从严处罚。
2、对于妨害人民依法执行职务的,并非一律认定为本罪,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进行确定。
(1)对于以威胁的方法妨害人民依法执行公务的,应认定为妨害公务罪,威胁一般是指以告知对他人人身、财产等进行侵害或不利后果为手段,让人心理产生恐惧或者畏惧感。
(2)对于故意阻碍机关依法执行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会被认定为妨害公务罪。暴力、威胁之外的其他方法,主要表现为对于机关依法执行工作任务中应该予以配合的而不予配合,如拒绝提供应提供的证据、查阅的资料等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条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