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过户纠纷的管辖权应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一般负责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审理。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以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为管辖。由于离婚涉及人身关系,房产所在地和协议管辖不适用于离婚房产过户纠纷。
法律分析
离婚房产过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管辖。因为离婚涉及到人身关系,所以离婚房产过户纠纷即不是房产所在地管辖,也不能协议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拓展延伸
离婚房产过户纠纷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在确定涉及离婚房产过户纠纷案件的管辖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首先,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由离婚案件所在地基层人民管辖。其次,如果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房产过户纠纷,需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产的所在地通常具有管辖权。此外,还要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住所、房产所在地的实际情况等因素。最终,应当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确定具体管辖。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情况可能因地区和案件特殊性而有所不同,因此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结语
离婚房产过户纠纷的管辖权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来确定。根据这些规定,一般情况下,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具有管辖权。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管辖。离婚房产过户纠纷涉及到人身关系,不属于房产所在地的管辖范围,也不能协议管辖。在确定具体管辖时,还需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建议当事人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