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该珠宝属于婚前男方或男方父母购买的结婚珠宝,并赠与且已交付给女方,应视为女方个人财产。该珠宝是婚后购买,但是在结婚后仅归女方个人使用,且购买时就专门赠与女方,应当认定为女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huatuo9.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3008801号-1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