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车场收费手续办理流程
第一篇:关于停车场收费手续办理流程
关于停车场收费手续办理流程
为了加快停车场收费手续的办理工作,确保与购物中心开业同期满足收费的条件,预防非营业时间车辆长期滞留,影响购物中心正常经营,营造便捷舒适的停车环境,缓解停车场的停车压力,保障购物中心的正常运营。现将停车场收费手续办理流程梳理如下:
一、相关资料: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商贸公司委托书、营业执照变更申请登记表、停车场平面图、停车场面积、车位信息表、项目交通评审报告。
二、办理流程: 1、工商局
①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无停车服务项目,通过与综合部人员沟通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增项工作,首先从工商局网站填报营业执照变更申请登记表和委托办理人相关信息,打印表格到商贸公司签字盖章。
②网上填报变更申请登记表→15个工作日通知资料初审结果→携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委托书到工商局服务大厅办理变更手续。
③办理完毕3个工作日,至工商局行政服务大厅领取变更完毕的营业执照。
2、税务局
①将营业执照副本递交给财务部,由财务部办理税务登记证变更手续。②办理手续相关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到税务局填写变更申请表直接办理。
3、市中区交警大队停车办
①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项目交通评审报告、停车场平面图及车位数量信息表,到市中区交警大队停车办,办理备案手续。
②停车场设施设备安装完毕满足停车收费条件后,联系市中区停
车办相关人员到项目核实停车场备案文件资料是否实际建设相符。
4、物价局
联系济南市物价局,咨询停车场收费标准和停车场收费公示规定时间等信息,回复购物中心停车服务为对外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浮动调整。
以上是整个停车场收费手续办理流程的相关步骤;收费手续办理满足与购物中心开业同步。
物业部 2014年10月19日 第二篇:办理停车场手续
北京办理停车场手续
一、路外、居住小区收费停车场 (一)办理程序
1、申请经营路外和居住小区收费停车场的单位,应先到所属区县市政管委会(建委)或小区管理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北京市路外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以下简称《路外登记表》)或《北京市居住小区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登记表》(以下简称《小区登记表》),由市政管委(建委)或小区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
2、取得经营资质的单位持市政管委(建委)签署意见的《路外登记表》或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的《小区登记表》,以及详细的停车场平面图及停车场地规划图,到管界交通支(大)队办理交通设施和交通组织事项的审核手续。
3、各管界交通支(大)队交通科依照《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第二款“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有公共停车场主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参加”的规定,负责审核收费停车场的相关手续。对申报经营停车泊位在200个以下收费停车场的,实行管界交通支(大)队一级审(核)批制。交通支(大)队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符合规定的,支(大)队在《申报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盖支(大)队交通科章。对申报经营同一场地停车泊位在200个以上(含累计超过200个泊位)收费停车场的,实行两级审(核)批制。管界交通支(大)队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核实,提出初
步审核意见并报交管局秩序处,由秩序处在《申报登记表》上签署最终审核意见。仓库、油库、工厂等不对社会开放的场所以及远离繁华场所、居民居住区的非配建停车场,不得办理机动车收费停车场手续。
4、实行一级审(核)批的,交通支(大)队审核期限为5个工作日;实行两级审(核)批的,交通支(大)队提出初审意见报局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局秩序处审核期限为5个工作日。
5、在审核期限内签署意见的《申报登记表》,除审核部门留存一份外,应及时退给申报单位。
(二)收费停车场交通组织和相关设施的规定
1、停车场必须设专门管理人员负责车场秩序和收费管理工作,要有具体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措施。
2、停车场出、入口及场地内要设置明显的引导标志、标线,室内停车场的出、入口要设置限高标志。在社会道路的路口以及三块板道路主、辅路出入口的范围内,不得设置停车场出、入口。
3、停车场地须是硬质铺装(含草地水泥砖)。场地内的停车泊位要以白线施划清晰,每个停车泊位的规格为5米长、2.5米宽,场地内的通道宽度在6米以上。泊位斜排时,通道宽度在4.5米以上。与通道平行设置的泊位规格为6米长、2.5米宽。
4、停车场须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照明设备,消防通道不得设置停车泊位。
5、室内停车场出、入口的数量、坡道的坡度以及转弯半径必须与规划设计方案相符。 第三篇:停车场办理流程
停车场申办流程
一、按场地实际需求及业主方要求进行停车场设备设施招标 二、待停车场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进行申报手续
三、到南京市局停车办拿表格及所需申办的材料清单 停车办联系人:朱女士
联系电话:*************** 地址:南京市新城大厦F座2115室
坐地铁到奥体东下,步行约150米至新城大厦 公共停车场备案材料: 一、相关验收合格证明 1、关于申请验收停车场的报告 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要点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规划核实合格证书/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书 5、建设规划核准图(总平面图) 二、土地使用权权属证明、产权证
三、(产权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四、(物业管理方)若停车场管理单位非土地所有权单位,需出具委托书、合同复印件,一并提供停车场管理单位的企业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五、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六、土地所有权单位与停车场管理方的的合同或委托书 七、停车计费和信息系统设置证明、管理运行方案 八、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九、停车设施、设备清单 十、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所有资料要盖章、按照2%规划残疾人泊位、收费系统要求机打、停车诱导屏。(机打和诱导屏是同一家公司市局会给你联系方式)
四、将上述材料准备齐全后送到市停车办,期间和市局联系将现场图片拍照发给停车办,让他们联系交管局、住建委、停车办来现场验收。
五、市停车办来现场验收完后等他们通知去2115办公室拿材料去政务大厅窗口进行材料申报,记得带市民卡(如无市民卡带身份证去办理,也可到政务大厅127柜台办理临时市民卡押金30元)
六、材料申报完成后将回执拿回局2115取批文及备案号,之
后将市批文及备案号复印件送到所在区的物价局。
七、按物价局要求制做收费告示牌550元一块,做两块(物价会给你电话)及至少四个人的一寸照片送到物价局制做收费员证(工本费40元/份)各区物价要求可能稍有不同。
八、区物价局会给你一张表格,填好后等他们来现场验收时给他。 第四篇:停车场收费操作流程
停车场收费操作流程
为加强公司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停车场收费由财务中心直接核对、管理,日常秩序由物业中心进行管理,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停车场收费人员每人配发一个收款盒,用于存放当天所收款项,钥匙自己保管,收费人员应于每天7点下班之后将钱箱存放于财务中心指定区域,第二天上班统一将两个钱箱带至收费岗亭,财务人员于每天上午去岗亭对第一天收取的停车费、免费停车券、收费异常登记表进行收取并现场开具收据。
2、财务人员对每天的收费金额及免费停车券进行核对,为便于核对,收费人员必须以自己的账户进行登录停车场管理系统操作,并于每天早7点、晚7点准时进行交接并更换系统操作员,财务人员在核对时如有疑问,可结合相关收费人员进行核对并更正、追责。
3、停车场收费人员的日常、秩序等由物业中心直接管理。 第五篇:手续办理流程
煤矿建设项目前期主要手续办理资料清单及流程 资料清单
一、办理项目“路条”所需资料: 1、矿区总体规划批复
2、列入煤炭工业“十二五”开工项目 3、探矿权证 4、资源储量备案证明 5、项目申请报告
6、省/自治区资源配置批复 7、关于申请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请示
二、在取得路条后需要向提交的资料:
项目核准请示文件、矿区总体规划批复、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地质勘探报告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意见、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项目选址意见、节能评估报告批复、水资源论证方案审批意见、地质灾害评价报告批复、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批复、安全预评价报告批复、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批意见、文物部门出具的同意函、供水、供电、运输协议、银行贷款承诺函等共计十文件。
三、办理采矿证所需资料: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原件)、采矿权申请人企业和个人证件、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矿山企业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材料、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批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土地复垦方案审批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报告及备案证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核准文件、申请范围拐点坐标、交纳矿业权价款证明
四、办理土地使用证所需资料: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金,开具土地出让金收据、取得所在地土地批复文件、交纳土地契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规划定位图、宗地图和地籍调查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证(准备土地出让合同、土地批复文件、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规划定位图、宗地图、地籍调查表、土地出让金收据、契税收据、规划许可证、土地办理申请登记表、交纳有关费用)。流程
一、申请与受理
国土资源部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国土资源部在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后,应出具加盖采矿登记专用章的书面通知书决定不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二、审查与决定
国土资源部在受理申请后的规定期限(采矿登记项目四十日,需
要专家评审及下一级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协助审查的时间除外)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的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决定通知书或颁发采矿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及提交资料要求
(一)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国土资源部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办矿理由及简要论证; (2)地质工作概况;
(3)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范围、位置;拟申请开采矿产资源储量、质量及其可靠程度;拟建矿山生产规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方案;当申请范围为整体矿床中的一部分时,应说明与整体矿床的关系以及与矿区总体开发的衔接;并附申请开采的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有合适的比例尺,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各拐点之间以直线连接,以下所提及矿区范围图均相同要求);
(4)矿山建设投资安排及资金来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地质报告:
矿山企业应提交有资格的地勘单位编制的地质报告。国家出资勘查的,还应提交地质报告的审查批准书。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砖瓦砂石、粘土的,应提交相应的地质资料。
3.探矿权人申请办矿的,应出具该区域的勘查许可证影印件;探矿权经转让取得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4.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 (三)划定矿区范围
国土资源部在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对申请的矿区范围内是否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复情况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等
进行审查。省级采矿登记主管部门应协助国土资源部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并出具正式书面调查意见。国土资源部在划定矿区范围时,应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1.对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
2.矿山建设规模、服务年限要与申请开采的储量相适应; 3.矿山建设体现规模生产、集约化经营的方针;
4.保护已有探矿权、采矿权人利益。申请人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其地面投影或地表塌陷区与已设立探矿权、采矿权的区块范围、矿区范围重叠或有其他影响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批矿区范围时应以不影响已有的探矿权人或采矿权益为原则。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主体。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采矿权。审批意见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同意开采的矿种、储量及矿区地理位置;
(2)以国家标准坐标标定的矿区范围(标明坐标的拐点数及开采深度);
(3)对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的意见和要求(包括矿山建设规模、矿山预计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等方面的要求);
(4)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5).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审批意见须及时送申请人,抄送有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方、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等。
(四)矿区范围预留期限
1、矿区范围划定后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在该区域不再受理新的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预留期:大型矿山不得超过3年,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
2、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做的主要工作:
矿区范围划定后,申请人应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企业设立手续;并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须由合法的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款进
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采矿权价款经确认后,申请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采矿权价款的处置。
3、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应每半年向采矿登记管理机关通报矿山建设项目和企业设立的有关进展情况。采矿权申请人逾期不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未领取采矿许可证的,视为自动放弃采矿权申请,矿区范围不予保留,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在该矿区范围内受理其他采矿权的申请。
三、采矿登记 (一)采矿登记申请
采矿权申请人应按国土资源部采矿权登记审批权限,将矿区范围申请资料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查。
(二)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图名为矿区范围图,以国家直角坐标拐点标定,有合适的比例尺,并附坐标表,矿区范围要标明拐点号并用标记明显的直线连成封闭多边形);
3.有设计资格的单位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4.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批准书; 5.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6.申请由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还应报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及处置的有关资料;
7.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矿山建设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意见书。
9.划定矿区范围批复。 10.储量评审报告及批准文件。
11.申请海域采砂的,还应提交海域使用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 12.非企业型探矿权人设立企业申请采矿权的还应提交包括有关
探矿权转让批准文件。
(三)审批
1、国土资源部在收到采矿权申请人报送的采矿登记申请资料并确认受理后,应组织对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意见,采矿权申请人应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修改或补充。
2、国土资源部做出审批决定后,同意登记的,应通知采矿权申请人交纳有关费用后,颁发采矿许可证;不同意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将申请登记资料退回。
(四)通知和公告
国土资源部在颁发采矿许可证后,应通知矿区范围所在地的县级对矿区范围予以公告。县级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90日内予以公告,并可根据采矿权人的申请,组织埋设界桩或者设置地面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