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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来源国税制对中国外资企业 税收优惠的影响 李宗卉 (南京大学商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摘 要】 2O世纪8O年代以来,中国为了吸引外资制订了一系列税收优惠,但是这些的有效性受投资来 源国税制的影响。当投资来源国实行豁免法和饶让法时,中国的税收优惠能够增加投资者的税后收益,起到鼓励 外资流入中国的作用;当投资国实行抵免法时,中国税收优惠可能会全部或部分地失效。美国作为中国外商直接投资 的主要来源国实行税收抵免制,由此产生的中国税收收入流失的问题不客忽视。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税收优惠;投资来源国税制 【中图分类号】F279.24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768(2006)03—0137—02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解决国内资本短缺问题,中国制订了 规定在中国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国投资者将股息汇回母国后, 一系列税收优惠以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流人。税收优惠能 需就股息所得向母国缴纳所得税。这样必然存在投资来源 够吸引外资的前提假设是。它能够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负水 国和投资接收国就同一所得对投资者进行了重复课税。国 平,增加投资者的税后收益。但是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 际重复课税是国际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由于重复课税 优惠是否能够转化为外国投资者的投资收益、增加其税后所 违反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阻碍 得?本文从投资来源国税制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了国际经济的发展,因此避免与消除国际重复课税成为各国政 一、中国的外资税收优惠 府和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人们的共同愿望与要求。各国纷 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以所得税优惠为主,具体 纷通过本国国内税法的规定,主动本国税收管辖权,从而 表现为以下优惠措施: 处理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各国为避免国际重复课税采取的主要 1.优惠的企业所得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 方法有豁免法、抵免法和饶让法。 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在经济特 (一)豁免法对税收优惠的影响 区和沿海经济开放区内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分别减 豁免法是承认所得来源国优先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并放 按15%或24%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对于在高新技术开发区 弃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即在本国所得税或财产税计税 设立的外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出口额达到企业产 时,对本国纳税人已被外国征收同类税收的境外所得或境 值70%以上的,可减按10%的优惠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外财产免征本国税收。如果投资来源国采取豁免法避免重复课 2.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法给予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获利 税,则不会对投资接收国的税收优惠产生任何消极影响, 年度起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 外国投资者是税收优惠的直接受益人。在这种情况下,税 惠;对特殊行业和项目可享受5免5减半的优惠,或2免3减 收优惠能够起到对外资的吸引作用。目前实行豁免法的国 半后十年内按15% ̄3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家主要有德国、法国、瑞典、比利时、挪威、西班牙、瑞士、奥地利 3.再投资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 及匈牙利等国。 的利润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可退还其 (二)抵免法对税收优惠的影响 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 抵免法是在承认所得来源国优先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的 4 润汇回免征预提所得税。对在经济特区和沿海港口城 同时,并不放弃行使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即在本国所得税 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将取 或财产税计税时,对本国纳税人的境外所得或财产已向有关国 得的利润汇回母国时,免征预提所得税。 家缴纳的同类税收,部分或全部从本国应纳税额中扣除。目前 5 地方所得税的免征。税法规定,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 实行抵免法的国家有美国、巴西等国。 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 如果投资来源国的公司税率低于中国的优惠税率,采用抵 地方所得税。 免法时,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已纳税额高于按母国税率计算的抵 二、投资来源国税制对税收优惠的影晌 免限额,因此按抵免限额进行抵免,投资来源国就该所得不再 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税法的 予以课税,投资者获得中国税收优惠让渡的全部利 【收稿13期】2005-03-14 【基金项目】江苏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O58JB6300O8) 【作者简介】李宗卉(1974-),女,河北乐亭人,南京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南京审计学院管理系讲师,研究方向:公司经营与管理。 137 维普资讯 http://www.cqvip.com
益。 类国家不仅对上述所得税减免给予税收饶让,对于投资接收国 如果投资来源国的税率高于中国的优惠税率但是低于中 国一般税率,则外国投资者就在中国取得的所得向母国履 行纳税义务,但是可以将在中国按优惠税率交纳的税额进行全 部抵免。因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和母国承担的总税负为按外 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如果该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不享受税 收优惠,那么其在中国的应纳税额必然超过其抵免限额,投资 来源国不再就来源国中国的所得进行课税,外国投资者承担的 总税负为按中国正常税率计算的税额,高于享受税收优惠 时的税负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获得中国税 收优惠的部分收益,但是中国让渡的另一部分收益为 通过行规规定的所得税减免也给予税收饶让,如加拿大、新 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巴基斯坦等。第三类国家对投资接收 国任何减免规定——如地方性的减免——都给予税收饶让,如 意大利、泰国等。根据前面的分析,中国行政性和地方性税收优 惠对来源于不同饶让制国家的外国投资者的激励作用也不尽 相同。 综上所述,假设只考虑一期企业应税所得及应纳税额、不 考虑税收递延及结转的情况下,投资来源国的不同税制、税率 对中国税收优惠的影响可简单表述为表1。 表1投资来源国税制和税率的不同对中国税收 投资来源国获得。 ‘ 如果投资来源国的税率高于中国的一般税率,那么不管在 中国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投资者在母国进行税收抵免后仍 然需要向母国履行纳税义务,就来源于中国的所得其镜内 外的总税负为按母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在这种情况下,跨 国投资者无法享受中国税收优惠让渡的收益,该收益全部 转化为投资来源国的税收收入。 以美国为例,美国采取抵免法,其公司税税率为超额累进 税率,具体为15%、25%、34%和35%的税率。如果美国投资者 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适用24%的优惠所得税率,当美国 母公司适用15%的税率时,美国投资者获得中国税收优惠 让渡的全部收益;当美国的母公司适用25%的税率时,其在中 国的已纳税额可以在美国全部抵免,但是母公司仍需就从中国 取得的所得向美国履行纳税义务,该投资者获得了中国税 收优惠的部分收益;当美国的母公司适用34%或35%的税率 时,无论其在中国设立的外资企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在母国 计算应纳税额时都可以将中国的已纳税全部抵免,该投资者仍 需就从中国取得的所得向美国履行纳税义务,中国的税收 优惠对该美国投资者的总税负没有任何影响。 考虑到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自赢利年度起2免3减半的 优惠措施。至少在五年内外资企业的实际税率不超过15%,而 投资来源国的公司税很少低于15%,因此,投资来源国实行抵 免法的外国投资者只能部分获得或根本无法获得中国2免3 减半的税收优惠措施让渡的收益。当母国实行抵免法时, 中国10%或15%的优惠税率使外国投资者无法获得全部收益; 如果外商投资企业既享受优惠的所得税率,又享受再投资退税 和利润汇回免征预提所得税,这些优惠的同时享受不会增 加外国投资者的税后收益,中国让渡的税收利益全部转化为投 资来源国的税收收入。 I三)税收饶让的提出及其对税收优惠的影响 为了保证税收优惠的有效性,作为投资接收国的发展 中国家往往要求实行抵免制的投资来源国给予税收饶让。税收 饶让是指投资来源国对纳税人在投资接收国得到减 免的那一部分所得税,视同在国外缴纳的税收予以饶让抵免。 如果投资来源国对中国的税收优惠给予税收饶让,则 中国实行的税收优惠能够为外国投资者获得,外国投资者可以 直接获得中国让渡的全部财政收益。 根据饶让的范围不同,实现税收饶让的国家叉可以分为三 类。第一类是对税法及税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所得税减免给予 饶让,这类国家包括日本、英国、丹麦、芬兰、马来西亚等。第二 138 优惠有效性的影响 税率比较 税翩 中国承 同一所得在投!埒来 外国投资者从税收 外圃从税收优 担的税赁 源国承担的税负 优惠中获得的利益 惠中获得的利益 T ≥T 抵免 T优×Y 0 (T中-T优)xY 0 饶让 T优xY 0 (T中—T优)xy 0 抵免 T优×Y (T外一T优)×Y (T中一T外)xY (T外-T优)×Y Tf- * r十 饶让 T优×Y 0 (T中-T优)xY 0 抵鱼 T优xY (T外-T优)xy 0 (T中-T优)xY TIt 十 r 饶让 优xY (T外一T中)xy fT中_T优)xY 0 注:设Y为当期外商投资企业年应税所得,T优为外商投资企业 在中国适用的优惠的所得税率,T中为中国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率, T外为投资来源国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率。 三、中国税收优惠的完善 当中国的税收优惠不能增加外国投资者的税后收益、 转为其投资所得时,这些税收优惠不仅不能发挥吸引外商直接 投资的作用,还会使中国的税收收入转为投资来源国的财政收 入,导致中国国民财富的流失。以美国为例,根据美国的超额累 进税率,只有年收入小于5万美元的企业才适用15%的公司税 率,年收入在5万美元一7.5万美元的企业适用25%的公司税 率,年收入在7.5万美元一1 ooO万美元的企业适用34%的公司 税率,年收入超过1 ooO万时企业适用最高级35%的税率。由 于在中国投资的美国企业大多属于规模较大的企业,一般而言 适用34%的公司税率。另外据测算,中国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 平均实际税率为11%(安体富,2002)。按1999年美国在中国的 实际外商直接投资额42.16亿计算,中国当年因此流失到美国 的税收收入约为8亿美元。 为了充分发挥税收优惠的有效性,使外国投资者真正 享受中国税收优惠带来的全部利益,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 中国要尽量争取投资来源国的税收饶让这一条款。当中国无法 争取到一些国家的税收饶让时,建议参考国际上相关国家的做 法,从最大限度上减少国民财富的流失。例如,中美洲国家为了 解决这一问题,在《中美洲投资示范法》(Central American Model Investment Code,1967)中规定:“外国投资者本身不能真正受益 的,不予以税收减免优惠;对其先征收税款,等居住国抵免 以后,再以某种方式将已征税款发还给原先纳税的外国投资 者”。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外国税制概览【M】.北京:中圆税务出版 社,1998. [2】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外商投资企业法及其关联法规【M】一E京:法律出版 社,2002. 【3】安体富+当前世界减税趋势与中国税收取向[J】.经济研究,2002,(2). I责任编辑:X校对: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