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论文
可持续发展的哲学反思
摘要:
传统的以经济增长为核心的发展观念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许许多多的问题。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正是针对旧的发展模式的缺陷,而在这一新的战略构思中蕴含着丰富的哲理。通过对发展观念中人的主体性、伦理观以及极限意识的反思,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从哲学层面上来理解可持续发展的意义。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 主体性 伦理 极限
传统的发展概念是按照经济的增长来定义的,即以国民生产总值GNP或国民收入的增长为主要目标,以工业化为主要内容,认为经济增长是国家实力和社会财富的体现,是国民生活幸福的象征。于是在50-60年代出现了全球范围的“经济增长热潮”。然而,经济的增长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许许多多的问题:能源危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等,加剧了人与自然的矛盾,威胁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于是,人们开始对发展观念本身进行反思。 1992年5月,全世界各国首脑在“环境与发展”会议上确定了“可持续发展”战略。1995年,总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的讲话中强调:“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把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重大战略。”1996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在党的十五大的报告中,同志又再次强调:“我国是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的国家,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事实上,“可持续发展”不仅是一条新的发展道路,一种新的发展模式,更是一种新的发展观念。在这一观念中,蕴涵着丰富的哲理,本文试图从分析旧的发展观出发,以哲学的视角反思“可持续发展”观念中的哲学内涵。
(一)
世界历史是人类实践的产物,人是社会历史的主体。虽然人的活动受一定的客观条件与历史必然性的制约,是在既定的、由前辈所创造的生产力基础之上和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关系下进行活动的,但是,人又具有自由、自觉、能动创造的本性,能够在认识外部必然性和由自己的活动所构成的社会运动规律性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需要和目的,进行创造性活动,改造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以及自身,以求得自身的生存、发展和完善。
面对着当代人类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困境和危机,有些人把其原因归罪于人的主体性及其在当代的发展,认为只有人类放弃对自然界的改造和控制,“回归自然”,才能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事实上,造成这种困境的,至多只能说是在传统的发展观念的影响下所形成的那种片面发展了的主体性。由于传统的发展观混淆了社会发展与经济增长这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片面追求物质财富,把人变为实现增长的工具和手段,造成劳动者的畸形发展,成为马尔库赛描述的“单向度的人”。在这种发展观的影响下,单纯的对经济利益的追求造成了这种主体性只有动力机制(无限占有物质财富的欲望)而没有自我约束机制,因而是一种“放任”的主体性;由于它既没有对自身活动的外部限度的认识,因而是一种“盲目”的主体性;由于它缺少一种自我反省、自我评价、自我规范机制,因而是一种“自发”的主体性。这是一种比较低级的主体性。而人的高度发展的主体性应该是一种自觉的、自为的主体性。这种主体性对外部自然界的整体规律性有清楚的认识,对活动的限度有清醒的认识,对自身活动的后果有预见性意识,对自身能力有规范性(道德)意识。这种主体性不仅不是造成当今人类困境的原因,而且它正是解决这些困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和必要前提。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在自觉的未来价值目标导引下,自我选择发展道路、自我设计发展模式、自我发展秩序、自我规范发展行为的自觉发展。可持续发展的中心是人的发展,即人的素质的提高。1994年3月中国发布的《中国21世纪议程》明确提出了社会“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位”的重要观点;《中国社会发展报告》也提出了“以人为核心的社会发展”的重要思想;在1994年10月召开的全国社会发展工作会议上,我国领导人明确指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所谓“人的发展”是指人在各个生活阶段上的发展,是个人、社会、自然之间某种和谐关系的构成,它保证人的潜力的得到充分发挥,而又不使社会或自然受到损害、掠夺或破坏。从根本上说,人的发展也是人的素质的提高或能力成长的过程,它包括:(1)基本需求的满足:可分物质和精神需求两个方面,它是人全面发展的先决条件;(2)素质的提高:包括身体、心理、文化、道德等方面的素质,它们是人的发展的决定性因素;(3)潜力的发挥:是
指人认识、理解和有意识干预现实世界变迁的思维能力、创造能力等。而可持续发展对人的主体性要求则来自于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密切关系,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是相互决定的。社会发展激励着人的个性发展,人的个性发展也反过来影响着社会的发展。人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前提,人本身的发展既是衡量社会进步的尺度,也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内在动力。社会发展为人的发展提供了物质的、精神的历史条件,决定并影响着人的发展。一个人在追求个人正当利益的同时发展了自己,也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是相互决定的,这是一个双向同步的统一的运动过程,其统一的基础在于人们的社会实践。人在社会实践中改造社会,发展社会,同时也改造自己,发展自己。
2、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互为手段和目的。既然人和社会是互相决定、互相促进的,因而任何一方的发展都离不开对方的发展,都必须把对方的发展作为目的,自己的发展作为手段,这样才能促进双方的同步发展。没有整个社会的发展,个人的发展也就没有基础和条件;同时,整个社会的发展恰恰是社会上无数个人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的结果。人的全面发展需要通过改造客观世界来促进社会发展去实现,社会的发展也需要人通过改造自己的主观世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来保证。
3、人的发展是社会发展的核心。人作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创造者和接受者,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历史的主宰,人在社会经 济发展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社会意识形态和国家政权等,都是围绕着以人为中心运动的,任何发展离开了人的参与都无法实现。社会其他各方面的发展都是为人的发展提供条件和手段,都是为了丰富人的需要,提高人的自由度和主体性,促使人的全面提高。主义,归根到底就是要“充分保证社会全体成员的福利和自由的全面的发展。”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可持续发展是整个社会大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它是一种以作为社会主体的“人”为中心的发展观,是面向人类追求真善美统一境界的发展观。只有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观才能使人对于自己的存在状况和价值倾向做出中肯的评价,以积极的态度直面所处的现实环境,确保人的主体性得到最大发挥。
(二)
从传统的发展观对经济增长的片面追求中可以看出,它是建立在“发展是天然合理的”这样一个哲学信念的前提之上的。在它看来,只要是发展就比不发展好;发展的快总比发展的慢好;发展本身没有好坏之分。在这种信念的支配下,传统发展观所关注的,只是如何发展的更快,而对于“为了什么发展”和“怎样的发展才是好的发展”这样一个目的论、价值论的问题却毫不关心;社会发展理论也仅仅被看成只是研究社会如何发展的科学,却忽视了关于社会发展的另一面,即社会为了什么发展这一价值论、目的论问题。
人们之所以本能地相信“发展是天然合理的”,是有其人性基础的。自然界不能为人类提供现成的生活资料,人类只有依靠对自然界的改造才能生存。离开了发展(其中基础是生产力、经济的发展),人类便失去了生存的基础。这样,发展,特别是生产力的发展,就成为一种自足的目的,它本身也就成了一种不可评价、也没有必要评价的东西了。这种观念在生产力不太发展的历史时代是有其存在的理由的。那时,人类面对的主要任务是如何满足基本生活资料的需要问题。但是,随着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人的需要本身也随之发展,持续不断地、日益增长地创造出各种物质的、精神的、文化的需要对象及实现方式。特别是到了现代,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今天,人的需要也呈现出几何级数上升的趋势。正是这种不断增长的需求,成为了人们盲目追求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然而在由人类自己亲手造成的各种困境和危机面前,人类面对的主要任务已经是如何使我们的发展持续下去、以保证我们的子孙后代能够在地球上世世代代生存下去的问题。
因此,发展并非是天然合理的,对旧的发展道路的反省和重新评价就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哲理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合规律的社会发展需要以人为尺度的价值评价和伦理规范。因为发展的规律性只是决定了事物未来变化的可能性,即决定事物未来“能是”什么、“能成为”或“不能成为”什么,而不能决定事物未来“应是”什么或“应成为”什么。“能是”是一个多种可能性的总和,而其中符合主体的价值追求的才能成为“应是”。从逻辑上说也是如此:事实或规律要能够有效地充当主体行为的理由,就必须以某个价值判断为前提。
进入二十世纪以来,西方相继出现的诸如生态伦理学、生命伦理学、技术伦理学、经济伦理学等伦理学科,就是建立在对人类发展的价值评价的基础之上,尽管这些学科本身有其不足之处,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贡献,那就是它们向我们表达了这样一种新的伦理观念:在科学、技术和生产力高度发展的今天,我们人类在
实践中“能够做”的,并非一定是“应当做”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发展本身向伦理学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如何建立“可持续发展”的伦理基础。我认为至少应该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内容:
1、人与自然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哲学史上的一个永恒的话题。中国古代就有“天人合一”的和谐论的思想,古希腊的普罗泰戈拉则有“人是万物的尺度”的名言。当然这只是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混沌式感悟。近代以来由于对人与自然关系的不同理解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发展观: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从马克思的实践观看来,人类中心主义无疑坚持了正确的方向,因为整个所谓世界历史不外是人通过人的劳动而诞生的过程,是自然界对人说来的生成过程,世界历史是人类实践的产物,人是理所当然的价值中心,世界历史的中心,人与自然的关系的中心。非人类中心主义者寻求所谓“自然界的价值主体地位”,显然混淆了存在与价值两个层次的意义。自然先于人类,存在比价值更具本原性;但存在具有价值只是对人来说才存在,是人通过实践赋予存在以价值,价值余人不可分,只有人才是价值主体,只有在多极主体的实践关系中才能产生价值。然而,我们在坚持人类中心论的同时,必须注意不能脱离人的实践关系,把人理解为一个抽象的无差别的类或整体。根据马克思的实践观,社会是多极主体实践的产物,人类由具体的不同个体及个体群即多极主体组成。作为每一极主体的个人或个体群都有生存与发展的权利,而作为人类生存环境的地球只有一个。个人或个体群在这唯一的自然环境中求生存、求发展时不应危害其他极主体的生存与发展,即不能危害人类唯一的生存环境——地球。这才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的本质:对自然的保护不是为了自然的价值主体地位,而是为了作为多极主体的人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可持续发展要求人们必须彻底改变对自然界的传统态度,建立起新的道德和价值标准,自然界不再看作是被人类随意盘剥和利用的对象,而看作是人类生命的源泉和价值的源泉。人类必须学会尊重自然、师法自然、保护自然,把自己当作自然界中的一员,与之和谐相处。
2、现代与未来的关系。现代与未来的关系是关系到发展的方向的关键因素之一,也正是传统的发展观念中所缺乏的。传统的发展观实质上是一种片面的经济增长观,它把社会的发展仅仅看作是一种经济现象,把经济增长过程片面地归结为物质财富的增长过程,毫不顾及自身发展过程及发展结果对后代人发展的影响,缺乏在发展过程中所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感。在这种片面的传统发展观的鼓励下,市场经济的主体(个人与企业)的短视效应——即一味地追求当前的利益最大化——是造成当前的生态危机、环境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而可持续发展的观念则内在地包含有在满足当代人的需要时不危及后代人的利益的价值标准,这也是社会公平理念的一部分:代际之间的公平。当代人享有的正当环境权利,即享有在发展中合理利用资源和拥有清洁、安全、
舒适的环境权利,后代人也同样享有这些权利,不能一味片面地追求自身的发展和消费,而剥夺了后代人理应享有的发展与消费的机会。这一代人要把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有机地统一起来,在维护自身环境权利的同时,也要维护后代人生存与发展的权利。
(三)
传统的发展观认为,经济的增长和人对自然界的改造是没有极限的。这种“增长无极限”的信念,支配着人类对自然的改造与索取,并且取得了辉煌的成就。反过来,这些成就的取得也更加坚定了人们的这一信念。
然而,自本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人类的这种信念开始受到怀疑。60年代末,美国的鲍尔丁提出了“宇宙飞船经济理论”。其含义是人类唯一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是地球,它犹如太空中一艘小小的宇宙飞船,随着人口和经济的增长,小船内的有限资源将被开发净尽,消费后的废物将把船舱完全污染,到那时人类社会就会崩溃。1972年3月12日,以米都斯为首的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研究计划小组完成的《增长的极限》的报告在华盛顿的史密森研究所公诸于众。报告用大量的数据和简单的逻辑,论述了地球有限论:社会经济增长的五种趋势(加速发展的工业化;人口剧增;粮食短缺和营养不良;资源枯竭;生态环境恶化)呈指数增长,由于地球的容积是有限的,人类向自然的扩张必然有其限度。如果当前的这种趋势继续下去的话,就必定会使社会从自然界和人类两个方面达到极限,从而引起灾难性后果。这个被西方报纸称为“七十年代的爆炸性杰作”的报告的意义,并不在于它为人类开列出一个危机时刻表,因而这些危机是否按其列出的时刻表到来并不能影响其价值,报告的真正价值在于,它向近代资本主义工业文明以来形成的“增长无限论”的观点提出了挑战,提出了一种新的思维方式和文化观念。这正是改变以往的发展模式、确立可持续发展模式的立论之本。
正因为如此,这种新的观念一产生就被旧的发展观作为悲观论的典型代表进行猛烈地攻击。其实报告只是向人们发出了一种警告:如果在这条路上走下去的话,在今后几代,我们这个小的星球就将达到人类扩展的极限;而如果我们约束增长、改变增长目标的话,还来得及避免最终的灾难。我们说增长是有限度的,只是说增长必然要受到一些内在的和外在的条件的,这些构成了增长的限度。如果我们不把这些条件作为发展的内在参数来确立我们的发展目标的话,我们的发展就是不可持续的。其中主要的有以下几点:
第一,我们的经济增长必然要受到自然界生态平衡的。自然界整体结构的生态平衡,是人类生存的支持系统,因此,它构成了经济增长的绝对限度。我们的经济增长,应当是在自然生态系统保护自我调节和自我修复能力,以维持整体平衡和稳定的限度内的增长。为此,我们必须节约利用地球上的非再生资源,以尽量少的资源消费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我们对地球上的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利用,也应当以天然的动植物自我生长和繁殖的“速率”为限度,把我们对它们的开发速度保持在它们的自然生长速率的限度内,我们的发展才是可持续的。同样,虽然说自然生态系统对于人类给它造成的污染和破坏具有一定的自我修复能力,然而这种修复能力并不是无限度的。如果我们对它们的污染超过了它的自我修复能力的限度,就必然会破坏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从而危及人类生存。
第二,我们的经济增长必然要受到人类自身能力的。如果只是从可能性上说,人类能力的发展具有无限性。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在一定的具体历史条件下,人类的实际能力总是有限的。因此,“人类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只不过是一种可能性的假设,靠这种假设,在现实生活中是不能解决一切问题的。在理论上我们可以想象:通过科学技术的发展,我们可以开发新能源,消灭污染源,控制人口增长,修复生态平衡等等。但是,我们不能保证,在社会发展达到地球承受能力的最高限度之前,我们的技术和资金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因此,与那种仅仅在可能性上寄希望于人类技术的无限增长来解决一切问题的观点相比,还是立足于人类能力在现实性上的有限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更可靠一些。
第三,人类的生命对生存环境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变化的承受能力也是有限度的。人类生命的功能结构是在狩猎和采集的生活方式中最终形成的。从那时起到现在,人类的生命功能结构基本上没有变化(变化不超过两万分之一),但是,人类生存于其中的人造环境却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从理论上说,当一个物种的生命功能结构不适应外部环境的巨大变化又来不及做出基因调整时,就可能引起这一物种的灭亡。人类也是生命体,不可能超越生命规律。那么,我们不禁要问:我们人类的生命机体能够承受这样巨大的环境变化吗?我们人类在生物学上所能承受的巨大环境变化有没有一个限度?其实,我们现在早已在承受环境变化的恶果了:癌症、心脏病和其他种种所谓的“文明病”正是由于现代人生活的环境不同于当初人类进化所要适应的环境造成的。其次,人类的生命功能结构也越来越与人类的不断“进步”的生活方式相冲突。我们生活方式的“进步”方向是:一是耗费的物质财富越来越多,二是越来越少地消耗体力。这两点相结合,所产生的后果就是各种“文明病”的产生和生命活力的降低。
因此,如果我们不理智地自己的行为、不对经济增长设立内外限度的话,终将会自食苦果,从这个意义上说,树立经济增长中的极限意识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
环境资源保的论述题和简答题
一共是76道题,大家注意在下面还有帖子,特此汇总在一起,希望大家努力啊!
1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和任务是什么?
答:(1)环境科学是一门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相结合的综合性学科。宏观上研究整个人类环境系统的相互关系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微观上研究环境中的物质特别是污染物,在机体和环境中的迁移、转化过程及其运动规律,它们对生命的影响及其作用机理,以及污染防治的工程与技术。(2)环境科学的主要任务包括:探索全球环境的演化规律;研究人类活动同自然生态之间的关系;研究环境变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影响;研究区域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综合防治措施。 2什么是环境与资源保学?
答:(1)环境与资源保学是以环境与资源保这一新兴部门为其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2)其内容包括环境与资源保的产生和发展,环境与资源保的目的和任务、环境与资源保的体系,环境与资源保的性质和特点、环境与资源保的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环境与资源保的基本理论等。(3)作为一门边缘学科,环境与资源保学应当注意研究相关学科之间的渗透和融合。应以法学为源本,为基础,运用法学的原理,吸收相关学科如生态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管理学的科学成果和环境科学的某此原理,深入研究环境与资源保学的特点和基本理论,以加强国家的环境与资源保制建设,充分发挥法律机制在国家环境管理中的作用。
3请举例说明生物和人类完全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
答:(1)地表大气中氧的形成。一切动物离开氧气便不能生存。(2)臭氧层的形成。臭氧层有一种奇特的功能,它可以阻挡和吸收对生物有强大杀伤力的太阳紫外线。它是生物和人类的“保护伞”和“宇宙服”(3)
对人体血液成分做的科学测定表明:人体血液含有60多种化学元素,而且其平均含量同地壳各种元素的含量在此比例上惊人的相似。这说明人是环境的产物。以上例上都充分说明,人类本身就是环境的产物,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4环境问题的发展可以分为几个阶段? 答:环境问题大体可以分为四个发展阶段:(1)人类社会早期的环境问题(2)以农业为主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3)产业以后到20世纪50年代(4)当前世界的环境问题。
5自然破坏与环境污染之间关系如何?
答:自然破坏和环境污染同属于第二环境问题,即由于人为原因所引起的环境问题。二者有所区别:(1)自然破坏是指由于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或进行大型工程建设,致使自然环境和资源遭到破坏,引起一系列环境问题,如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盐碱化,资源枯竭、气候变异、生态平衡失调等(2)环境污染主要是由于工农业生产和城市生活把大量污染物排入环境,使环境质量下降,以致危害人体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影响工农业生产。自然破坏和环境污染又有密切联系,二者具有复合效应。环境破坏可以降低环境的自净能力;而环境污染又会降低生物生产量,加剧环境破坏。
6生物放大现象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有何启示?
答:科学上把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的浓度随着营养级的升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称为“生物放大”人类居于食物链的顶端,处于最高的营养级,有毒物质通过食物链的富集会对人类构成严重的威胁.受到生物放大现象的启发,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要注意防治环境污染,尤其是防止有毒,有害的危险物进入环境,因而产生了众多的相关立法.
7生态平衡规律对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有何启示?
答(1)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
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学上把这种相对稳定状态称为生态平衡.生态平衡是整个生物圈保持正常的生命维持系统的重要条件,它为人类提供适宜环境条件和稳定的物质资源.(2)生态系统能够保持相对平衡是因为其内部具有自动调节能力的极限时,,调节能力就会降低甚至消失.破坏生态平衡的因素包括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3)生态平衡的这些规律使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产生了大量的防止自然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物种,防治污染的相关立法.
8环境与资源保规定的“环境”与环境科学中的“环境”在范围上有哪些异同?
答:我国<环境保>规定,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环境与资源保规定的”环境”与环境科学中的”环境”在范围上主要有如下异同:第一,环境与资源保是把环境作为法律的保护对象看待的,其楰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不能用环境科学中的水圈,生物之类抽象,概括的楰,而必须把环境所钖的主要因素作为为法律的保护对象,尽可能具体,明确地做出列举规定.如我国<环境保>规定了环境的定义后,又具体了”包括大气,水,等.第二,从环境科学的理论看,一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环境要素,成分,状态都是人类环境系统的组成部分,都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但是,,整个自然界和无限的宇宙空间不可能都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除了必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生发影响以外,还是人类的行为和活动所能影响,调节和支配的那些环境要素,否则法律的保护便没有实际意义.第三,人类环境的结构具有相关性.各种环境要素之间相互联系和制约形成一个有机结合的完整体系,这就是地球表面的人类生命维持系统.把人类环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从整体上保护生命维持系统的功能,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
8(2)简述人类同环境的关系.?
答:人类同环境的关系可以概括为(1)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要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2)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通过社会生产活动来利用和改造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类在依赖自然环境生存和改造自然环境的过程中,人类-环境系统系统存在的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
9简述环境法的目的? 答:概括和比较分析世界各国环境法关于目的性的规定,可以从理论上把环境法的目
的分为两种:一种是基础是直接的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最终的最展目标,又包括两个方面:A保护人体健康,B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10环境立法主张”目的二元论”的依据是什么?
答:环境立法主张”目的二元论”,是基于承认一个重要的事实:发展与环境的关系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依存.A两者有互相制约和矛盾的一面,例如,发展经济就势必会带来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环境保护又需要投入一定的财力和物力,在一国财国,物力不足的情况下,这种矛盾可能表现的十分尖锐.B两者有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一方面,环境保护为经济健康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和物质基础,促进了技术革新和资源的节约从而有利于经济发展,而且环境质量的改善会获得直接的经济效益并有助现代经济特别是高科技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经济发展又会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它可以为环境保护提供雄厚的物质基础和污染防治资金,提供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把发展与环境对立起来,认为非此即彼,不论片面强调哪一方面,在实践中都是有害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目的二元论”,就是建立在正确认识发展与环境的关系的基础上的.我国环境与资源保关于目的任务的规定,也体现了这种正确的思想.
11简述环境与资源保律的关系的客体:
答:环境与资源保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一般包括物和行为.A物.在环境与资源保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义务对象的物,是指表现为自然物的各种环境要素.这些自然物秘须是人们可以影响和控制的.具有环境功能的自然物.因此,人的行为不能影响和控制的自然物,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功能的自然物都不是环境与资源保律关系的客体.B行为,即参加环境与资源保律关系的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12论述环境与资源保的特征?
答:环境与资源保区别于一般法律的主要特征,有以下几点:a综合性.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是一个极其综合化的法律部门.环境保护的范围和对象的空间和地域上非常广泛,
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十分复杂.这就决定了需要多种法律规范.多种方法从各个方面对环境与资源保律关系进行综合调整.因此,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立法体系不仅包括大理的专门环境与资源法规,还包括其他法律部门中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范.而且,环境与资源保所采取的法律措施也具有综合性.B技术性.从宏观上,环境与资源保不是单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是通过高速一定领域的社会关系来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这就决定了环境与资源保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学规律的要求,因而具有很强的自然科学性的特征.由于环境保护需要采取各种工程的,技术的措施,也使得环境与资源保成为一个技术性极强法律部门.C社会性.从环境与资源保的保护对象和任务来看,它不直接反映阶级利益的对立和冲突,而主要解决人类同自然的矛盾.环境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是一致的.从这个角度说,环境与资源保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公益性,最鲜明地体现了法的社会职能的一面.D共同性.人类生存的地球环境是一个整体,当代的环境问题已不是局部地区的问题,有的已经超越国界成为全球性问题.因此,环境问题是人类共同面临的问题,尤其是全球性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各国的合作与交流.在环境与资源保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也较多地涉及到经济发展,生产管理,资源得用和科学技术方面的问题.同其他法律相比,各国的环境法有较多可以相互借鉴的东西.
13论述环境与资源保的阶级性问题.
答:环境与资源保的阶级性的问题的实质是如何认识具有极强的社会性和技术特征的环境与资源保的性质和特点.对此问题.应该全面把握环境与资源保产生的背景,任务,性质和特点,进行具体分析,防止简单化.既不能完全否认环境与资源保的阶级性,也不能一味强调环境与资源保阶级性,而应当看到,环境与资源保具有阶级性,但阶级性不是其唯一的本质属性.A一般政治职能较强的立法,如等,同国家一样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其本质属性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环境法产生的背景不是阶级矛盾,而是人同自然的矛盾.虽然这些矛盾也包含了某些政治和经济的因素,但起决定作用的仍是人与自然的矛盾.B环境与资源保的保护对象是人类健康.这一任务的实现,将给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带来恩惠,不论统治阶级还是被统治阶级.在这一点上,不表现阶级利益的根本对立和冲突.C环境与资源保同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有密切的联系,并体现执政阶级的和利益,因此使环境与资源保具有法的一般属性.但是,环境与资源保的保护对象和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它还有更重要的一个方面,即强烈的社会性,自然性和技术性.环境与资源保有通过社会因素和自然因素的交错关系而起作用.它在一定程度上受经济规律的制约,但主要的,根本的是受自然规律,生态学规律的制约.当社会规律,经济规
律同自然规律不致的时候,最终起决定作用的自然规律,而不是阶段意志和阶级利益.总之,对环境与资源保的阶级性问题不能简单化地套用传统公式,而应该综合环境与资源保的任务,性质和特点等.具体分析.
14论述环境与资源保律关系的特征?
答:作为法律关系一种的环境与资源保律关系,具有一般法律关系的共性,但是,由于环境与资源保律关系的特殊性,又使其不同于一般法律关系而具有自己的特征.(1)环境与资源保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与资源保律具有一切法律关系共有的特征,即其直接表现人与人的关系,是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但它不单纯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而是人们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结合,环境是个介物.而且,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不是环境与资源保的唯一目的,通过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来防止人类活动造成对环境的损害,从而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才是环境与资源保的主要目的.环境与资源保律关系主体的构成,权利义务的内容,客体所涉及的对象都同这一特征有关.(2)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任何法律关系都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因为法律关系的形成和实现了国家意志和当事人的意志,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受社会物质生产关系即经济关系的制约.就环境法律关系来说,更主要是还要受人与自然关系的制约,受自然规律的制约.(3)环境与资源保律关系具有广泛性.具体表现在,,参与环境与资源保律关系的主体,既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也包括各种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而且,环境与资源保律关系可以依据行,民法,刑法等多种法律规范确立.由这些不同的法律规范所确立的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也不相同,有平等的关系,也有不平等的关系.
15外国环境法完全阶段环境立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如下特点:A为了提高国家地环境管理的地位,很多国家在里增加了环境保护的内容,有的国家把环境保护规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能.B20世纪60年代末70代初,不少国家制定了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这是环境法向完备阶段发展的重要标志.C各国环境和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发生了根本转变,采取了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和措施.D把环境保护从污染防治扩大到至整
个自然环境的保护,加强自然资源与自然环境保护的立法.E法律”生态化”的观点在国家立法中受到重视并向其他部门渗透.F环境立法的完备化和对环境保护这一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使环境法从传统法律部门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个的法律部门.
16简述我国环境与资源保初步完善时期的主要立法?
答:在这时期,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和法制建设蓬勃发展,初步建立了完整的环境与资源保律体系.A1979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这部环境保护基本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进入法治阶段,也标志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体系开始建立.B为了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严重比例失调,1982年颁布了<关于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C至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十分迅速,成为中国法制建设中最为活跃的一个领域.在污染防治,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环境管理等方面都颁布了一系列单行法规.D为了加强环境的定量管理,20世界80至90年代陆续颁布了一批具有规范性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基础方法标准.E在其他一些部门法的立法中,也注意到了环境保护的特点和管理的需要,作了相应的有关规定.F目前我国正在准备制定一批新的环境保护单行法规.到目前为止.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体系已经建立起来.
17环境与资源保已经形成了一个法律部门的标志是什么?形成法律部门的原因是什么? 答:环境与资源保已经形成一个法律部门的标志”A环境与资源保有其所詷的明确的,特定的社会关系领域,即人们在生产,生活活动中所产生的,同保护和改善环境有关的社会关系;B我国近年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发展很快,环境与资源保体系已经形成.现代环境与资源保成为一个的法律部门,有其必然性的原因:A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上很多国家面临的严重社会问题,以致必须由国家来承担保护和管理环境的职能.B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需要通过多种手段,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法律手段.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尤其是污染防治技术和工艺的发展,使国家通过颁布大量环境与资源保规,对环境进行经济的,技术的综合管理与治理已成为可能.C环境与资源的整体性和环境保护关系的复杂决定了必须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的,全面的保护和调整.原来的各个部门法都不能满足这种需要,而必须创建一个新的综合性的并能对环境与资源进行整全,全面保护的法律部门来满足这种需要,这就促进了环境与资源保作为工业社会的一个新兴部门法迅速建立和发展起来.
18简述我国环境与资源保体系的概念及构成.?
答: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是以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规定为基础,并由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系列单行法规和具有规范性的环境标准等所组成的完整的体系.环境与资源保体系由以下各部门构成:a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b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c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d环境标准e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保律规范.
19简述环境与资源保体系研究的意义? 答:环境与资源保体系的研究,具有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A从实践意义上说,一个国家有没有比较完备的环境与资源保体系,是衡量该国环境与资源保制建设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标志.对环境与资源保体系的研究,有助于制定国家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规划,分清主次,轻重,有计划地加强环境与资源保制建设并且可以使各种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相互配合,补充,建立协调一致的环境与资源保体系.B从理论意义上,环境与资源保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影响环境与资源保学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研究环境与资源保,离不开具体的环境与资源保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尤其需要把各种环境与资源保律,法规联系起来进行系统分析,综合研究,才能把环境与资源保学基本问题的研究,建立在本国立法实践的基础上,并提高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20简述我国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答:我国对环境与资源保护作了一系列的规定,A规定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总,明确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基本职责B规定自然资源和其他得要的环境要素为国家所有,从所有权方面为自然资源的保护提供了保证.C规定对自然资源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以防止因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导致环境破坏D规定对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E规定公民行使个利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其中也包括防止个人滥用权利而造成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 21简述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的分类及其各自的任务? 答: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大体可以分为A土地利用规划法.通过国土利用规划实现工业,农业,城镇和人口的合理布局与配置,是控制环境污染与破坏的根本途径,也是贯彻防重于治原则的有效措施.实现这一目的的土地利用规划法,在环境与资源保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一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完备化不可缺少的内容.B环境污染防治法.环境污染是环境问题中最突出,最尖锐的部门.在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中,
污染防治法占的比重最大.C自然保.自然保护就是对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目的是为了保护自然环境,使自然资源免受破坏.以保持人类的生命维护系统,保存物种遗传的多样性,保证生物资源的永续利用.D环境管理行规.国家对环境的管理,通常表现为行政管理活动,并且通过制定法规的形式对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行政管理程序,行政管理制度以及行政处罚程序等作出规定.
22简述加强自然保护立法的重要性? 答:从我国当前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下列情况看,自然保护立法越来越显得重要.A我国的自然环境复杂多样,很多地区自然生态系统脆弱,自然破坏如水土流失,森林锐减,草原退化,土壤沙漠化等在不断加剧.B中国是一个以农业为基础的国家,农业生产的状况影响到国民生计和整个经济发展,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至关重要而且刻不容缓C中国虽然幅员辽阔,资源丰富,但人均资源占有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加之人口基数大,资源消耗不断增加,对环境的压力越来越大,这些情况都说明了加强自然保护立法的迫切性和重要性. 23简述我国的民法,刑法,经济法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答:民法中的有关规定:A规定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受法律保护,同时也规定了使用单位或个人管理,保护和合法利用的义务B规定不产的相邻关系C规定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保护D规定高度危险作业的民事责任E规定了诉讼时效。刑法中的有关规定,1997修订的《刑法》在第六章专门设立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对各种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经济法中的有关规定:在各种经济法规中,如工业企业法,农业法,交通运输法,涉外经济法,基本建设法中都或多或少包含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
24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体系由下列各部分构成?
答:A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它是环境与资源保的基础,是各种环境与资源保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依据。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国家职责和基本国策在中予以确认,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指导原则和主要任务在中作出规定,就为国家和社会的环境活动奠定了基础,赋予了最高的法律效力和立法依据。B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在环境与资源保体系中,它是除之外占有核心的最高地位的综合性实体法,即对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重大问题加以全面综合调整的立法,一般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目的,范围,方针,基本原则,重要措施,管理制度,组织机构,法律责任等作出原则规定。它常常成为一个国家
的其他单行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C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它以和环境保护基本法为依据,又是和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的具体化。因此,单行环境与资源保规一般都比较具体详细,是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单行环境与资源保规在环境与资源保体系中数量最多,占有重要的地位。D环境标准,是环境与资源保系中一个特殊的又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E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与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由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广泛性,专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尽管数量十分庞大,但仍然不能把涉及环境与资源保护的社会关系全部加以调整,在其他的部门法,如民法,刑法,经济法,劳动法,行中,也包含不少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它们也是环境与资源保体系的组成部分。
25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有哪些主要规定?
答:作为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对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A规定了环境与资源保的任务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B环境与保护的对象是那些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要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物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C规定了我国民资源保护应采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等。D规定了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要求和开发利用环境资源者的法律义务。如对有代表性自然生态区域,珍稀野生动物分布区。重要水源涵养区,以及重要的自然遗迹和人文遗迹,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严禁破坏;在风景名胜区,自然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不得建设污染型工业企业,已经建成的要限期治理等。E规定了防治环境污染的基本要求和相应的义务。如禁止引进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技术和设备;对有毒化学品实行严格登记和管理,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防治污染能力的单位使用等。F规定了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对环境监督管理的权限和任务。G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监督检举和控告的权利。H规定了违反环境与资源保的法律责任,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刑事责任。
26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与环境与资源保的基本原则的关系如何?
答: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是指为实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目标,在法律上充分体现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生态环境与经济价值,在起草,制定或修改环境与资源保律草案的过程中,对立法者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环境与资源保的基本原则,则是在环境与资源保律之中必须规定或体现,并贯穿于全部法律规范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前者仅适用于立法的过程中,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方基础。而后者环境保护的基本方针,在法律上的体现,是贯穿于整个环境与资源保的,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性的规范。 27简述生态学的基本规律?
答:生态学的基本规律主要有:A物物相关律。即自然界中各种事物这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的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B相生相克律。即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生物种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C能流物复律。即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断地流动,物质在不停的循环。D负载定额律。即任何生态系统都有一个大致的负载能力上限,包括一定的生物生产能力,吸收消化污染物的能力,忍受一定程度的外部冲击的能力。E协调稳定律。即只有在结构和功能相对协调时生态系统才是稳定的。F时空有宜律。即每一个地方都有其特定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组合,构成独特的区域生态系统。在开发利用某特定地区的生态系统时,必须充分考虑它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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