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样方法:
1、对原辅料、半成品(中间产品)、成品、副产品及包装材料、工艺用水都应分别制定取样办法。
2、对取样环境的洁净要求、取样人员、取样容器、取样部位和顺序、取样方法、取样量、样品混合方法、取样容器的清洗、保管、必要的留样时间以及对无菌及麻毒、精神药品在取样时的特殊要求等应又明确的规定。
3、原辅料、内包装材料,可在仓储区原辅料取样间或支架式层流罩内取样。 4、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一致。
5、中间品、成品取样可以在生产结束时进行,也可以在生产过程的前、中、后期取样。 (1) 原则:根据取样计划单进行取样,取样时,应注意样品的代表性。如非均一的
物料(如悬浮物)在取样前应使其均一;如不可能这样做或不了解物料是否均一,则应注意从物料不同部位取样;如取样不能达到物料的所有部位时,应随机地在可达到的部位取样;物料表面和物料主题可能会存在差异,抽样时,不应只从表面抽取样品。对于混合样品,如某批号有2个混合样品,则每一个留样样品应由等量的混合样品混合组成。
(2) 取样一般由专职取样员进行。也可由车间工人或者中控人员根据相应的BPR或
SOP取样,然后由取样员进行收集,但抽样人员必须经过适当的培训和考核,以避免差错,保证抽样的代表性。
(3) 一定要做到某一个时间只取一个样品,样品容器在取样前即应帖上事先准备好
的取样标签,以免发生差错。混合样品及分样,应在符合洁净度要求的取样间进行。对于无菌罐装产品用原辅料的取样,应在取样间的层流台中进行,取样前后,应用70%乙醇消毒层流台。
(4) 取过样的包装、取样日期和相应的化验申请单上要作上取样标记。
(5) 取过样的包装要重新密封,防止包装内的材料受到污染或在运输或处理过程中
散落并造成污染。应帖上取样标签,以使得在重新打开包装时易被观察到。取好样的包装要放回原货位。 取样数量:
1、一般原辅料总件数n ≤3时,每件取样;n为4~300时,取样数为 n1 ,n>300
n1。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ZB10001~10007- 包装数目 样品的包装数(直接样品) 混合样品数 1~5 x 1 ≤300 2 >300 2 直接样品:直接取自物料的样品称直接样品。 混合样品:将一定数目的直接样品混合均匀后获得的样品称为混合样品。 2、中药材总件数n<5或为贵细药材时,每件取样;n为5~99时,取样数为5;n为100~1000时,按n的5%取样;n>1000时,超出部门按1%取样。
3、半成品(中间产品)、成品、副产品、包装材料、工艺用水及特殊要求的原料按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4、取样量为全检所需数量的1~3倍,特殊情况另定。
时,取样数为* 对于原辅料和成品,原则上为检验用量和法定留样量之和。当检验失败,按照增
补取样的方式取得。
法定留样量依据实际情况决定,通常不少于项目全检量的2倍(不包括微生物、无菌和热原检查所需的样品量)。
稳定性考察的取样量,根据考察项目、每次试验用量、考察期的长短等因素决定,考察期一般超过有效期,通常到检测的项目出现不合格为止,由产品开发部及QA决定。
对于内包装材料,取样量参照国家标准GB/T2828—2003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