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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气站加油站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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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气站加油站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加气站加油站的安全生产,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和国家加气站加油站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经营加气站、加油站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加气站、加油站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加气站、加油站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 加气站、加油站应根据所处地区的气、油、气气体性质及使用量,合理设置储罐的数量、容量、存放位置和防护措施,保证安全生产。

第五条 加气站、加油站的储罐、容器、管线、泄漏监管系统等关键设施必须经过定期检修、维护。

第六条 加气站、加油站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较强的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和应急处置能力。此外,加气站、加油站必须定期召开治理餐死会议,加强各岗位工作司职教育培训。

第七条 加气站、加油站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定期进行演练,确保事故的快速处置。特别是要对危险化学品泄漏、气体泄漏、火灾、爆炸、闪电、雷电、地震、防雷等灾害进行预防和防护。

第 加气站、加油站的灭火器、报警装置、警示标志等设施必须得到定期的检查、维修、更换、更新。

第九条 加气站、加油站未经集中供电系统变压器站变化并取得相关准备的情况下的故障停电,不宜使用发电机组,应报告供电部门进行处理。在必要时可向有关部门临时借用发电机组。

第十条 加气站、加油站对加油、加气机具体维修保养应当专门设置一套制度, 负责维修 保养的专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保证加气、加油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加气站、加油站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场所的通风、排放等。 第十二条 加气站、加油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必要的保险,确保事故发生后的赔偿和救助。

第十三条 加气站、加油站在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向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抢救伤员,挽救财产损失。各级有关部门应及时支援,共同抢救和处理事故。

第十四条 加气站、加油站从业人员应定期进行岗前培训、岗中培训和现场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保证安全生产。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加气站、加油站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资格等,确保加气站、加油站的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如果加气站、加油站经营单位和个人不能适当地遵守并落实本规定,造成重大事故甚至人员伤害、死亡,单位或个人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还将面临处罚甚至刑事责任的追究,因此,加气站加油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十分重要,需要大家共同来努力。感谢您阅读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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