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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之关于印发规定的通知

来源:化拓教育网


关于印发规定的通知

【篇一:关于印发《机关制度汇编》的通知】

荆城政园字[2005]29号

关于印发《机关制度汇编》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

为加强机关规范化管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经局和行政办公会研究,对党务和机关管理制度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机关制度汇编》印发给你们,并通过局域网发布,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市政园林 印发 制度 通知

荆州市城市市政园林管理局 2005年9月20日印发

共印12份

机关制度汇编

荆州市城市市政园林管理局二○○五年九月

目 录

党务及干部人事工作制度

1、荆州市城市市政园林管理局会议重大问题议事与决策规范

p1

2、荆州市市政园林局民主生活会工作程序 p2 3、市政园林局中心组学习制度 p4 4、市政园林局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p5 5、市政园林系统党员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制p7 6、市政园林系统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求p8 7、市政园林局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 p9 8、市政园林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p10 9、市政园林局人事管理制度 p12

市政园林局机关行政管理制度

10、荆州市城市市政园林管理局行政办公会议重大问题议事与决策规范

p13

11、机关文明办公制度 p14 12、机关学习制度 p15 13、请示报告制度 p16 14、信访工作制度 p18

15、机关文印及文件处理制度 p19 16、机关档案管理制度 p20 17、内部审计制度 p22 18、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p24 19、安全保卫制度 p26 20、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p27 21、计算机网络使用规定 p28 22、市政园林局“110”联动社会服务承诺

制度 p29 23、荆州市市政园林管理局关于端正行风、服务工业兴市措施

p30

党务及干部人事

工作制度

【篇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

(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

【篇三:关于印发关于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嘉兴市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

标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市级机关有关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 现将《关于嘉兴市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嘉兴市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

标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版)、《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辅助评标的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三条 综合评估法评审方式中技术标与商务标的分值具体设置和评分方式参见附件。

第四条 招标控制价(预算价)的编制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版)执行,投标最高限价的设定按《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执行。

第五条 一般建设工程项目的技术标分值的权重应适当降低。

第六条 本补充规定自2010年3月1日开始施行。

附件:

一、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进行评分

招标人的技术标评分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分值分配可根据项目特点作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不超过推荐分值的正负20%。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有效投标人进行技术标评分,技术标评定分值为100分。

房屋建筑、市政类技术标评审项目一览表

评标委员会成员按上述分值标准各自打分,分值汇总时,去掉评委最高分和最低分,计算平均值,保留两位小数(不计负分)。

二、评标委员会对商务标进行评分

商务标评定分值100分。 商务标得分由总报价得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得分、措施项目清单报价得分和主要材料报价得分等组成。凡以价格计算的均保留到人民币元,以百分比及得分计算的均保留两位小数。

(一)总报价得分满分为 70 分

投标人的最终投标价(以大写的金额为准)一经开标宣布,无论何种原因,不准修正,其得分计算方式如下:

1、当有效投标人4家及以上时:

复合价=(各有效投标报价之和-一个最高有效投标报价-一个最低有效投标报价)/(有效投标人总数-2)

2、当有效投标人等于3家时, 复合价=各有效投标报价之和/3

3、当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时,是否继续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决定,若继续评审:

上述权数应当在开启商务标前由投标人的代表当场随机抽取一个方案。

计分办法: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等于评标基准价时,得满分70分;每高一个百分点扣2分,依次类推,不计负分;每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依次类推,不计负分。

复合价=低于或等于第一次平均价的各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1、当有效投标人4家及以上时:

第一次平均价=(各有效投标报价之和-一个最高有效投标报价-一个最低有效投标报价)/(有效投标人总数-2)

2、当有效投标人等于3家时

第一次平均价=各有效投标报价之和/3

3、当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时,是否继续评审由评标委员会决定,若继续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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