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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大纲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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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法学学科综合水平 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指南

(第四版)

习题及参

第一篇 法理学

导论

一、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如何? 答:1、法理学是我国法学的基础理论。

2、法理学是法学的方; 3、法理学是法学的意识形态; 二、简述资产阶级法理学的特征。

答:资本主义的法律观批判上帝决定一切的神学世界观,而主张法律决定一切,近代资产阶

级法学世界观的核心是自由、平等、和法制,其典型的表达形式是自然法学派的“社会契约论”和“天赋论”。 三、 简述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

答: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法理学的世界观和方。

1、 马克思主义关于思维与存在,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的关系的理论对于认识法律现象

的的性质具有认识论的根本意义; 2、 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的理论为理解法律现象

的历史发展,剖析法律现象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功能奠定了理论框架。 3、 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理论和阶级分析的方法为认识法律现象的本质和

发展规律提供了基本线索。

4、 马克思主义关于普遍联系的辩证法为人是法律现象与社会现象的关系,以及认识法

律现象之间的关系给出了整体思路。

第一章 法的概念与本质

一、简述法的基本特征

答: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3、法是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二、如何理解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答、人们的行为规则、规范可以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社会规范,另一类是技术规范。社会

规范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界、人与劳动工具之间的关系。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它所调整的是人与人的关系,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内容属于社会技术规范的范畴,不仅包括管理科学中的许多问题,而且一些属于人类与自然界之间关系的内容,如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建筑质量标准等都纳入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范围内,但是这并没有超出法律规范属于自然规范这一范畴,只是由于这类行为可能涉及人的利益、社会的利益,所以才得到法律的调整。 三、简述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基本概括

答: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最主要的特征是从“国家—阶级关系—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链来

理解法的本质。

第一、 法是被奉为法律的国家意志。

第二、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第三、 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一定的物资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第二章 法的要素

一、简述法律概念的分类和功能

答:依照法律概念所涉及的法律事实要素的类别,可以把法律概念区分为涉人概念、涉事概念、涉物概念三大类。

涉人概念用于界定和区分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公民、法人、代理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等等。涉事概念用于界定和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性质及类别;这类概念十分广阔,包括法律关系主体的各种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如所有权、人生自由、违约、故意、侵权、刑事责任,等等。涉物概念泛指具有法律意义的无人格现象,如程序、管辖、时效、居所地,等等。

二、如何理解法律规则的含义

答:法律规则是一种特殊的、在逻辑上周全的规范。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在结构上由三个要素组成,即假定、处理和制裁。

假定是指法律规则中规定适用该规范的条件的部分,它把规则的作用与一定事实状态联系起来,指出在发生何种情况或具备何种条件时,法律规则中规定的行为模式生效。

处理是指法律规则中为主体规定的具体行为模式,即权利和义务,它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此指导和衡量主体的行为。

制裁是法律规则中规定主体违反法律规定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或国家强制实施的部分。

法律规则的三个要素是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一个法律规则都都必须具备上述三个要素。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不同。法律条文只是法律规则的表述形式,二者并不是一对一的关系。

三、简述法律规则的分类

答:1、调整性规则和保护性规则

2、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

3.绝对确定性规则和相对确定性规则 4、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5、确认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6、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四、论述法律原则的功能

答:(一)对法的制定的作用

1、 法律原则直接决定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基本内容和基本价值取向。

2、 法律原则是法律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 3、 法律原则对法律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二)对法律实施的作用

1、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2、补充法律漏洞,强化法律的能力。 3、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范围

第三章 法的产生、发展与历史类型

一、 简述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答:第一、法律制度是在私有制和阶级逐渐形成的社会背景下孕育、萌芽,并与国家组织相

伴发展和确立起来的。

第二、法律制度形成过程是一个从个别调整发展为一般调整的过程。

第三、法律制度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在发展成为成文法的长期过程。

第四、法律、道德和宗教等社会规范从混沌一体逐渐分化为各自相对的规范系统。 二、简述资本主义社会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答:第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

第二、契约自由原则。 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简述英美法系和法系的区别

答: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法律渊源的不同。 第二、 法律结构的不同。 第三、 法官权限的不同。 第四、 诉讼程序的不同。

第四章 法的价值

一、 简述法对社会秩序的作用 答:第一、维护阶级统治秩序。

第二、维护权力运行秩序。

第三、维护经济秩序。

第四、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二、简述法对自由的保障方式和原则 答:法律保障自由的基本方式:

第一、 划定国家权力的权限范围,并明确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的正当程序。 第二、 确立了国家权力对自由非法侵害时的救济手段与程序。

第三、 对于自由的主体或者说自由的享受者来说,他们本身也必须承担善待自身和他

人自由的责任 法律确认和保障自由的原则:

第一、 主体最大限度的、广泛的、彼此相容的平等自由原则。 第二、 一般不干预与原则。 第三、 有限的积极干预原则。 第四、 公共利益干预原则。

三、简述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的基本原则和法律机制。

答:首先,法律始终是以确认和保障普遍平等为原则而以特殊平等的确认和保障为补充的。

其次,法律一般性的赋予主体以普遍平等的法律资格或者法律地位。

再次,法律平等的设定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最后,法律公平地分配法律责任

四、简述法律对的保障方式

答:首先,法律将保护作为基本原则固定下来,确认了保护的法律地位;

其次,法律及时确认各种,从而使停留在应然状态的道德权利上升为法律权利; 再次,法律将具体化为各种基本权利,建立一个以为本源,以具体权利为派生权利的权利体系,为权利提供系统的保护;

最后,法律为受到侵害的提供多种救济途径。 五、简述正义的基本分类

答:1、分配正义和平均正义

2、形式正义和具体正义 3、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第五章 法的渊源与效力

一、 简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答:主要渊源:1、;2、法律;3、行规;4、行政规章;5、军事法规与规章;6、地方性法规;7、自治法规;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9、国际条约与协定;

其他渊源:1、习惯;2、;3、司法解释; 二、简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式 答:1、法律清理

2、法律汇编

3、法典编纂

三、如何理解法的时间效力

答: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限以及其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1、 法律的生效:一般来讲,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 法律的终止,法律的终止又称法律的终止生效,是指法律的效力绝对消灭。

3、 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时间是否适用,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如果适用,就有溯及力

四、论述法的效力冲突的解决方法 答:(一)、法律冲突解决的一般方式

1、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2、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3、 新法优于旧法

4、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二)、法律冲突解决的特殊方式

如果对法律冲突不能用一般方式解决时,只能采取特殊方式。 1、 裁决

2、 改变或撤销 3、 备案和审查

第六章 法律关系

一、 简述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1、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

3、法律关系是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如何理解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关系? 答:权利能力是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反映了权利主体去的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各种具体权利的产生必须以主体的权利能力为前提。

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

责任能力是反映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它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与行为能力是一致的。

三、如何理解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答:权利与义务是相对而言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包括多种含义:

第一、 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务,义务人如果

不承担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权利;权利与义务表现的是同一行为,对一

方当事人来讲是权利,对另一方来讲则是义务。

第二、 一方不能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 第三、 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界限,不能滥用权利。

第七章 法律与行为

一、 简述法律行为的分类 答: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2、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 3、表意行为与事实行为 4、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5、要是行为与非要是行为

6、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二、简述法律行为的结构

答:宏观来看,法律行为在结构上可分解为法律行为主体、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和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

法律行为的内在方面又可分解为:行为人知与控制能力、行为动机、行为目的三个基本方面。

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可分为:行为方式和行为效果两个部分。

第八章 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一、简述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答:1、法律规范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的特征,它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必须要进行一定的加工,把一般性行为模式转化为具体的行为模式,把抽象的规则转化为针对具体人和事物的具体规则。

2、法律规范体系往往是不完整的,存在缺陷和漏洞,需要进行法律解释。 二、论述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

答: 为避免解释的随意性和混乱性,各国都逐步发展出一些有权解释机构进行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大体来看不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合法性原则。法律解释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基本精神,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

应当按照法定权限进行解释,不得越权解释。(2)应当遵循法定程序。(3)遵循法

律位阶的要求,对下位法的解释不得与上位法相冲突,所有法律解释都不得违背和精神。(4)法律解释作为对法律规范的解释说明,应与法律基本原则和法律的立法宗旨相一致,不得突破法律基本原则以及立法宗旨的。 2、 统一性原则。法制统一是法律体系的基本要求,这就要求我们:(1)在整体把握法

律体系的基础上对具体条文进行解释。。(2)所做的法律解释要与法律体系的其他

部分和整体相匹配。(3)法律解释的程序和技术要统一。 3、 合理性原则。法律解释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1)符合社会现实和公平正义的理念;(2)符合公众的道德观念和良好风俗(3)符合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4)符合党和国家的。

4、 连续性原则。法律解释的连续性原则要求它具有历史、现实和未来的发展的多向度综合考量。

三、论述法律推理的基本原则 答:首先,法律推理要发现和扩充权利。法律推理应当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法律逻辑和法律经验来发现、确认权利。

其次,在私法领域,法律推理要实行自由推定——法不禁止即自由。在公民权利的领域,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

再次,法律推理要体现保护社会弱者的原则。

最后,法律推理应当采取无罪推定。无罪推定——被控犯罪的人未被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当视为无罪的人。

第九章 法律责任

一、

简述法律责任的构成

答:1、责任主体

2、主观心理状态

3、违法行为 4、损害结果 5、因果联系

二、论述法律责任的归属原则 答:(一)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第一、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的种类由法律预先规定;第二,法律责任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等由法律预先规定;第三、法律责任的追究主体、承担主体也需要法律预先规定。

(二)因果关系原则。 在认定当事人有无法律责任时,首先必须确认因果联系。一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二是心理活动与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三)责任相当原则。

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

2、法律行为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 3、法律行为的种类和轻重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四)责任公正原则

首先,有责必究原则,任何违法行为从法律的观点都是对合法权益的侵害和剥夺。 其次,责任平等原则。 最后,责任自负原则。 三、简述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

答:1、时效免责;2、不诉免责;3、自首、立功免责;4、不久免责;5、协议免责;6、自助免责;7、人道主义免责;8、赦免。

第十章 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

一、 论述中国社会主义立法的基本原则 答:(一)民主原则

民主原则,即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立法的民主原则要求:

1、 立法必须建立在人民主权的基础上进行。 2、 立法应当符合民主程序

3、 立法工作必须坚持群众路线 4、 立法应当公开

(二)法制统一原则

在立法中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 坚持中国特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整和统一。

2、 坚持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立法,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立法。

3、 坚持以为核心和统帅

4、 在制定各类法律法规时,要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

5、 要依法、及时、有效地开展法规清理和法规的备案审查活动。 (三)科学原则

1、立法应当坚持从一国的基本国情出发。这是科学立法的前提和基础。 2、法律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进行立、改、废,与社会发展保持一致。 3、权利与义务及其界限的确定必须明确合理,权利与义务不能失衡。 二、简述当代中国的立法

答: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2、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同、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指定地方性法规。

4、除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之外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规的规定做出变通规定。

5、海南省、深圳市、厦门市、汕头市、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经授权,遵循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规的基本原则可以制定法规在各自的经济特色区实施。 6、各部门可以根据法律和的行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三、简述当代中国的立法程序。 答:1、法律案的提出

2、法律案的审议

3、法律案的表决 4、法律的公布

四、简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容

答:1、及相关法;2、民法商法;3、行;4、经济法;5、社会法;6、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第十一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

一、 简述守法的主要原因

答:1、从合法性出发守法

2、从道德出发遵守法律 3从压力出发遵守法律

5、 从法律的威慑作用或从利益出发而守法

二、比较法律执行和法律适用的区别

答:法律执行的特点是:1、主体的有限性;2、主动性、3、内容的广泛性;4单方意志性;

5、程序的效率性。

法律使用的特点是:1、专属性;2、程序性;3、被动性;4、中立性;5、权威性。 三、论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答:(一)司法机关行使职权原则。

司法机关行使职权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行使

司法权。我国对司法司法权的监督表现如下:

其一、司法权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其二,司法权要接受国家权力机构的监督;其三,司法机关的上、下级之间以及同级之间也存在着监督和约束。

(二)司法平等原则

司法平等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具体表现为:1、

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对于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

并予以相应的法律制裁;2、对于所有诉讼参与人都应当平等地、公平的对待,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三)司法责任原则

司法责任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而应承担的一种责任制度。

(四)司法公正原则

司法公正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过程和结果中应坚持和体现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四、简答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

答: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监督体系包括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和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主要是指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可分为:1、中国党的监督;2、社会组织的监督;3、公民的监督;4、新闻的监督。

第十二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文化和社会

一、

简述中国当代社会主义法对经济的作用

答:(一)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1、确认基本经济制度;2、完善财产保护制度;3、保障

市场经济建设。

(二)对市场经济的法律规制:首先法律为市场提供了充分的权利和自由;其次,法律为市场提供了首先的;最后,法律提供了公平的竞争秩序。 (三)调整生产关系,发展生产力 二、简述法律意识对法律发展的作用

答:首先,在法律创制过程中,法律意识决定了人们对立法的必要性、目的及价值取向的认识。

其次,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法律意识也直接影响着法律的实现。

三、比较法律和道德的异同点

答:作为人类进步的两种主要的行为规范,法律与道德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一方面,法律

与道德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都是特定社会历史文化的产物,都是共同的社会观念的承载者;法律通过确立特定的道德原则与规范,为道德理念的贯彻提供法律支持,同时也影响着道德的发展。另一方面,法与道德又相互制约。

作为两种不同的行为规范,法与道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产生的方式及表现形式不同。其次,调整的范围不同。最后,调整的方式不同。 四、简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与和谐社会的关系 答:1、民主科学立法奠定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础 2、依法行政维护权力与权利的和谐 3、公正司法解决社会纷争

第十三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民主政治

一、 简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民主政治的关系 答:1、民主与民主政治

2、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3、法治是民主的保障

二、简述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

答: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中国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4、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第十四章 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 如何理解法治的概念

答:法制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法治与法制的区别:1、是否强调法律至上不同。2、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3、与权力的关系不同。4、价值观念不同。5、与民主的关系不同。

法制和人治的区别:1、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2、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3是否具有民主、自由、平等和等价值观念的不同。 二、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和意义 答: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意义:首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思想前提; 其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重要保障

第二篇 中国法制史

第一章 先秦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 论述西周时期的礼及礼刑关系 答: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在西周时期,周礼在实际上对全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完全具备法的性质。周礼是西周社会不成文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礼”与“刑”的关系:

西周时期的“礼”与“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强调禁恶于未然。“刑”是消极的处罚,强调惩恶于已然的制裁。

“礼”总是从正面主动的提出要求,对人们的言行做出正面的指引,明确人们应该、可以做什么,不应该、不可以做什么;“礼”的功能重在教化,“刑”的功能,重在制裁,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悖“礼”的行为进行刑法处罚。

二、论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运动及其历史意义

答:在春秋中期以后打破旧的法律传统、公布成文法的运动在一些诸侯国开展起来。其中著名的事例有郑国的“铸刑书”、邓析的“竹刑”和晋国的“铸刑鼎”。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是中国法律史上的一次划时代的变革。

第一、 公布成文法是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以及传统法律秩序的一种否定。 第二、 公布成文法客观上为封建政治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第三、 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

第四、 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为战国及战国以后的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 三、论述《法经》的主要内容与历史地位

答:《法经》共分为六篇:一为“盗法”,二为“贼法”,三为“囚法”,四为“捕法”五为“杂法”,六为“具法”。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步比较系统,比较完善的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其次,《法经》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四、论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

答:商鞅变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二是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三是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四是全面贯彻法家学派“以法治国”、“明发重刑”等主张。具体包括:其一,强调以法治国,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宣传。其二,实行“轻罪重刑”,用严酷的刑罚来扫除改革的阻力和障碍。其三,不赦不宥。其四,奖励告奸,实行连坐。

第二章 秦代法律制度

一、 试述秦代法制指导思想与基本特色 答:法家的“法制”、“重刑”等主张是秦政权的基本法制指导思想。

第一、 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第二、 以法为本,严刑峻罚

第三、 统一法律法令,注重法律宣传

二、试述秦代的刑罚制度与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答:秦代刑罚大致有6大类:1、死刑;2、身体刑;3.徒刑;4、流刑;5、财产刑;6、身份刑。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1、确定刑事责任能力。2、以有无犯罪意识作为犯罪的要素。3、按照犯罪客观后果量刑。4、共同犯罪加重处罚。5、累犯加重处罚。

第三章 汉代法律制度

一、 简述汉初立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答:汉初主要立法有:

1、“约法三章”与《九章律》

2、《傍章律》、《越宫律》与《朝律》

二、简述文、景帝废肉刑和汉代司法的儒家化

第四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一、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与内容的变化 答:(一)法律形式的变化

1、 律、令、科、比、格、式相互为用的立法形式

2、 法典体例的革新 (二)法典内容的主要变化

1、“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确立 2、“重罪十条”的产生 3、“准五服制罪”的确立 4、刑罚制度改革

二、 “服制定罪”和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

答: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转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为减少错杀无辜,三国两晋南北朝开始将死刑权收归。三国时期魏明帝曾规定:除谋反、杀人罪外,其余死刑案件必须上奏皇帝。

第五章 隋唐法律制度

一、

简述《唐律疏议》的十二篇结构与主要内容

答: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 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 与边境安全;

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的设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 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 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篇《厩库律》,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 第六篇《擅兴律》,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以确保军权掌握在皇帝手中,并控制劳役征发,缓和社会矛盾; 第七篇《贼盗律》,主要是关于严刑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

第八篇《斗讼律》,主要是关于惩治斗殴和维护封建的诉讼制度;

第九篇《诈伪律》,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 第十篇《杂 律》,反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

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越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

第十二篇《断狱律》,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二、 简述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华法系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答: 唐律是我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唐代承袭秦汉立法成果,吸收汉晋律学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唐律因具有封建

法律的典型性,故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影响超越国界,对亚洲诸国产生了重大影响。

第六章 宋元法律制度

一、 答: 二、

简述宋刑统的结构变化和宋代刑法的改革

简述元律中的“四等人制度”与司法中的民族不平等特点

答:元初把境内居民分为高下四等:蒙古族为一等,色目人(西夏、回回、西域人)为二等,汉人(原来金国统治下的汉人和契丹、女真人)为三等,南人(南宋统治下的汉人与西南各族人民)为四等。

元代通过法律确立有蒙古贵族垄断司法审判制度,用以保障蒙古民族的司法。

第七章 明代法律制度

一、《大明律》与《明大诰》所体现的明初“重典治世”的立法思想。 答:

二、皇权与司法制度的变化和厂卫干预司法 答:

第八章 清代的法律制度

一、 简述清代立法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答:1、《大清律例》的制定与颁行

2、条例的制定

3、“五朝会典”的制定与颁行

4、使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单行法律 特点:1、实施政治与思想高压 2、维护满族地位

3、资本主义萌芽发展 4、刑罚制度的变化

二、简述清代的司法与会审制度 答:司法:

(一)、司法机关包括:1、刑部;2、大理寺;3、都察院。 (二)、地方司法机关包括:1、州(县)为第一审级;2、府为第二审级;3、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4、总督(或巡抚)为第四审级。

会审制度:1、九卿会审;2秋审;3、朝审;4、热审。

第九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

一、 答: 二、 答:

简述清末变法的指导思想及其成因 简述清末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第十章 中华南京临时的法律制度

一、 简述《中华临时约法》的内容、性质及历史意义。 答:《临时约法》内容:

1、《临时约法》是辛亥的直接产物,它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 2、《临时约法》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 3、《临时约法》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和组织原则 4、《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中民主自由原则。 5、《临时约法》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

性质:《临时约法》是新生的中华临时的组织法,同时又具有中华临时性质。在正式实施前,具有与相等的效力。《临时约法》作为中国近代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文件,从主流上说体现了资产阶级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利益,具有性和民主性。

历史意义:它肯定了辛亥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帝制,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制度和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民主”、“共和”的形象。他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条件下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 二、 试述南京临时的主要立法改革 答:促进经济发展的法令

保障的法令

发展文化教育的法令 改革社会陋习的法令 改革司法制度的法令

第三篇

第一章 基本理论

一、 简述我国结构的特点

答:结构由序言、正文和附则三部分组成 二、 简述规范的特点 答:1、规范的政治性

2、 规范的组织性与性

3、 规范的最高性

4、 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 5、 规范的制裁性

三、 试述解释的原则与类型

答:原则:1、解释应符合制宪目的与精神 2、解释必须遵循依法解释原则 3.解释要反映社会发展需求

类型:1、根据解释的主体与效力不同,解释可分为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 2、根据解释的目的,把解释分为违宪解释和补充解释;

3、根据解释的方法不同,把解释分为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和历史解释;

4、根据解释的尺度不同,把解释分为字面解释、解释和扩充和解释 四、 简述的功能

答:1、确认功能;2、保障功能;3、功能;4、协调功能。

五、 简述修改的方式与程序

答:修改的方式主要有两种:1、全面修改;2、部分修改。

修改的程序:一般包括提案、审定、起草、议决和公布等阶段 六、 试述我国监督的内容

答、1、监督主体。由全国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实施的职权。

2、的根本法地位。序言明确规定作为根本法的地位,为监督的运作提供统一的基础。

3、监督的基本原则。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不得同相抵触;一切违反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4、 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体系。全国有权改变或撤消全国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定;全国常委会有权撤消制定的同、法律和行政规章相抵触的行规、决议和命。有权撤消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法律和行政规章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等。

5、 党必须在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和党章中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实施的政治保障。

七、如何理解是国家的根本法

答:1、内容具有根本性。它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如我国的国家性质、根本制度、根本任务等。还规定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制度、国家的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国家标志等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

2、制定和修改程序最严格。我国现行规定,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3、.具有最高效力。一是普通法律是根据制定的,是的具体化;二是普通法律不能和相抵触,否则要被撤销和宣布无效。一切法律、行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相抵触。

八、简述1999年修正案的内容和意义

答: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第二次会议通过修正案,共6条,主要内容是:明确把“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理论指导下”等写进;规定“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类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反的活动”修改为“危害的犯罪活动”。 九、简述2004年修正案的内容和意义 答: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性质

一、怎样理解国家性质与的关系?

答:国家性质与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主要表现在: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性质,有什么性质的国家就有什么性质的。确认和反映国家性质。一方面,集中反映了统治阶级意志,确立了有利于巩固统治者地位的根本制度和原则。另一方面,则是巩固和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它使统治阶级的地位和作用合法化,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规范化,以利于实现阶级统治。 二、 为什么说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答:这样说的根据是:第一,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市邮政改过工人阶级并经过他的先锋队——中国党来领导的,而工人阶级领导国家政权正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标志。

第二、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而工农联盟则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基本原则。

第三、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就是要国内极少数敌对分子的反抗,而且一开始就具有防御国家外部敌人的活动和可能的侵略等职能。

第四、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负担着消灭一切剥削制度,消灭一切剥削阶级,在高度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逐步消灭一切阶级的的差别的任务。

三、 答:

四、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主要任务和职能是什么? 答: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实现中国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是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具有广泛代表性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他不属于国家机关体系,但是与国家权力机关的活动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另外,政协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他是在我国政治制度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影响的政治性组织,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主要任务:1、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2、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3、促进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4、完成祖国和平统一大业,为维护世界和平做贡献。 职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五、 怎样理解中国党对民主党派的基本方针? 答:现阶段中国党对民主党派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长期共存”是指党和各民主党派在和法律面前平等地进行活动; “互相监督”是指党和各民主党派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肝胆相照”是指党和民主党派之间相互信任、开诚布公; “荣辱与共”是指党与民主党派共同呼吸、共命运。

“长期共存,相互监督”是前提,“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保证,十六字方针的基本精神是不断巩固和发展党和民主党派的长期合作,充分保证民主党派在新时期的历史作用。

怎样理解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章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试述政体与政权组织形式的区别

答:政体是指拥有国家主权的统治阶级实现其国家主权的宏观。

政权组织形式是指实现国家权利的机关以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因而它实际上是指国家机关的组织体系,或者说是指国家机构的内部构成形式。

政体政权组织形式的抽象概括,政权组织形式则是政体的具体化;政体是宏观上的国家政权构架,政权组织形式则是宏观政权构架的微观体现。 二、

简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与特点

答:概念:人民代表大会是指拥有国家权力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特点: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以民主集中制为根本原则 2、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组织结构上采取一院制 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设有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三、为什么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的基本形式

答:1、社会主义民主就其本质来说就是人民当家作主,这种民主需要通过一定的形式才能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实现这种民主的形式。

2、在各种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中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国家机构得以建立、健全和国家政治生活得以全面开展的基础,是其他政治制度的核心而且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全貌。 四、试述选举制度的功能与重要意义 答:

五、试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1、选举的普遍性原则

2、选举的平等性原则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4、无记名投票原则 六、简述提出候选人的程序 答:

七、简述我国选举活动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答: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这一规定从物质条件上保证了每一位选民能够根据自己的意原自由投票,体现真正的民主精神。同时,为了保证选民和代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充分行使,我国选举法还专章规定了“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四章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一、简述国家结构形式的概念和种类

答:概念: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与地方之间的相互关系 种类:由于各国的具体国情不同,采用的国家结构学说也不同,主要有单一制与复合制两种类型。复合制主要有邦联制和联邦制两种形式。 二、 试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答、1、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的结合

2、核心是聚居的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

3、行使自治权的主体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4、前提是国家的统一性和的统一领导

三、简述民族自治机关自治权的内容

答: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2、拥有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利。对于那些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上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民族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

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

6、使用和发展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 四、试述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答:1、特别行政区对的直接从属性 2、具有特殊地位的地方政权

五、简述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地位与职权

答: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对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行政长官行使的职权有:1、执行《基本法》和依照《基本法》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法律。2、他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他亦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备案。3、领导特别行政区,决定和发布行政命令。4、赦免和减轻刑事犯罪的刑罚。

六、 试述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

答: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自成体系,主要有以下部分构成

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2、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3、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指定的法律 4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6、 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国际条约

七、简述我国选举活动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同第三章)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一、简述基本权利的特征

答:1、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地位

2、基本权利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

3、基本权利是稳定的权利体系

4、基本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具有不可转让性

5、基本权利具有综合性 二、公民与人民的概念有何区别

答:1、公民是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是法律概念,而人民是政治概念,是政治上标明敌我的概念;2、公民是稳定的法律概念,而人民作为政治概念,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容;3、公民是个体概念,而人民是整体概念;

三、如何正确行使规定的政治权利与自由? 答:

四、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有什么意义? 答:

五、简述人身自由的概念与基本内容

答:人身自由,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

内容: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3、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六、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哪些内容?

答:公民社会经济权利主要包括: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和物质帮助权。 七、简述遵守的意义 答:

八、简述依法纳税义务

答:纳税义务是指依法纳税人向税收部门按一定比利缴纳税款的义务。基本特征是:1、无偿性;2,固定性;3、强制性;4、平等性。纳税主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六章 国家机构

一、试述我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答:1、民主集中制原则

2、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3、责任制原则 4、精简效率原则

5、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二、简述全国和全国常委会的关系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简述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

答:我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就是上述个行政区域内的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四、如何理解国家的地位?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的国家机关,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国家是我国的国家元首,依法行使规定的国家职权。 五、简述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答:《》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可见,军事委员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军事机关;同时,的组成人员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和罢免,它又从属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六、简述的领导

答:规定“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主任负责制。 有两种会议形式:一种是全体会议,一种是的常务会议。全体会议是由全体组成人员参加,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参加。 七、 简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

答:1、教育居民遵守法律、响应的各项号召。2、协助基层政权做好本居民区的民政、卫生、计划生育、劳动就业、青少年教育工作。3、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4、办理本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共事业;管理属于本居民区的资金。5、向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并提出建议。

八、 简述人民的性质和审判原则

答:人民是我国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国家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 人民审判工作的原则和制度有:依法审判,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公开审理,被告有权获得辩护,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合议制,两审终审制,审判监督制度,回避制度。

九、 简述人民的性质和职权

答:人民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的的有机组成部分,依法行使

检察权。

人民的职权是:1、对于叛国案、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法律、法规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督、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四篇 刑法

第一章 刑法概述

一、什么是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

答: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刑法修正案、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等。

狭义刑法仅指把规定犯罪与刑法的一般原则和各种具体犯罪与刑罚的规范加以条理化和系统化的刑法典。 二、 刑法有哪些特征?

答:1、刑法在保护的利益和调整的对象上,其范围比其他法律部门广泛

2、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 3、刑法的强制力程度比较其他法律部门的强制程度严厉得多 三、刑法的解释主要有哪些种类?

答:根据解释效力不同,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按照解释的方法不同,刑法的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四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的任务?

答:(一)刑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刑罚犯罪与保护与保护人民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是密切联系的有机统一体。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卫,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

(二)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统一。刑法的保障机能,首先体现为刑法为无罪的人不受刑事法律追究提供法律保障。其次体现为保障犯罪人不受法外刑惩处。刑法的保护机能是指刑法通过制裁侵害一定社会关系的行为,而达到是社会关系不再受犯罪侵害的目的,及保护社会的作用。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都由刑法加以规定。

基本要求:1、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后果都必须做出实体性的法律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 二、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现实意义有哪些? 答:1定罪平等。2、量刑平等3、行刑平等。

三、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答: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

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来理解,立法体现: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确立刑法分则中每一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的准则;2、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是确定刑法总则中某些规范的依据;3、刑法设立的主刑附加刑结合、轻重有序、上下衔接可灵活运用的刑罚体系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奠定了基础。司法适用:1、贯彻量刑原则,解决好定罪、刑事责任与量刑的对应问题。2、解决好量刑的精确化问题。3、正确适用有关刑罚制度。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一、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对属地管辖权的规定?

答:《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的效力的基本原则。这里的“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邻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二、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对属人管辖权的规定 答:《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范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范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三、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对保护管辖权的规定 答:《刑法》第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刑罚处罚的除外。” 四、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对普通管辖权的规定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和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五、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答:1、从旧原则,即刑法对起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2、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具有溯及力。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时,依照旧法处理。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则以新法处理。

第四章 犯罪与刑事责任

一、如何理解犯罪的基本特征

答: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是一切违法行

为包括犯罪行为的共性特征。

2、 刑事违法性。犯罪是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 应受刑罚惩罚性。犯罪是应受刑罚的行为。

犯罪的以上三个基本特征紧密结合,缺一不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后两个特征的基础,缺乏此基础,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便不能存在。

二、如何理解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答: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的问题,从总体上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犯罪构成则是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其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律要件,其所要解决的是犯罪的具体标准、规格问题,是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的具体标准。

三、 如何理解犯罪构成的分类

答:1、基本犯罪构成与修正犯罪构成。以犯罪构成的形态为标准,可将犯罪构成分为基本犯罪构成与修正犯罪构成。

2、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以犯罪构成中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为标准,可将犯罪构成分为普通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

3、叙述的犯罪构成和空白的犯罪构成。以法律条文对犯罪构成要件表述的情况问标准,可将犯罪构成分为叙述的犯罪构成和空白的犯罪构成。 四、刑事责任与刑罚之间的关系如何?

答、刑事责任与刑罚的联系体现在:1、刑事责任的存在决定刑罚适用的现实可能性,没有刑事责任就没有刑罚。2、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判处刑罚轻重的标准。3、刑罚是刑事责任的主要表现形式。

刑事责任与刑罚的不同体现在:1、刑事责任的本质是刑事法律关系,刑罚则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客体。2、刑事责任是国家对犯罪人比较抽象的否定评价,刑罚则是国家对犯罪人所适用的具裁措施。3、刑事责任的后果主要是适用刑罚。 五、如何理解刑事责任的根据?

答:刑事责任的根据包括法律事实根据和哲学理论根据两方面内容。

1、 法律事实根据法。刑事责任的律事实根据,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具备刑法规定的犯罪

构成。

2、 哲学理论根据。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哲学理论根据,在于犯罪人基于自己的主观

能动性或相对自由意志实施了犯罪行为。 六、 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有哪些?

答:1、定罪判刑式;2、定罪免刑式;3、消灭处理式;4、转移处理式。

第五章 犯罪客体

一。、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客体是如何分类的?

答:我国刑法理论通常将犯罪客体分为三种:1、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2、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者某一方面。3、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在哪里?

答: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对象的性质,而犯罪对象则未必。

2、所有犯罪都由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3、犯罪对象并非在任何犯罪中都受到损害,而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而犯罪对象则不是。

5、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犯罪客体则是生命权、财产所有权、公共安全等观念上的东西,二者有具体与抽象的差别。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一、什么是刑法中危害行为?其有哪些基本表现形式? 答: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识或者意志,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首先,犯罪是人的一种危害行为。其次,从主观上看,危害行为必须是在人的意识或意志支配下的

行为

基本表现形式有两种:作为和不作为 二、不作为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答:不作为,必须以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特定义务来源一般有四个方面:1、来自法律的明文规定;2、来自职务或者业务上的要求;3、来自法律行为的义务;4、来自行为人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此外不作为构成犯罪还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而未履行;二是行为人的不作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三、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

答: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有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要件的结果,通常就是指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四、 怎样理解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答: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2、 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3、 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4、 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5、 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6、 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问题 7、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8、 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第七章 犯罪主体

一、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如何划分的

答:我国把刑事责任年龄大致划分为完全不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以及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四个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 二、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刑事责任能力

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和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有能力认识自己的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所谴责、所制裁;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能力。

三、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有哪些分类?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的意义是什么?

答:1、从形式方式上加以区分,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可分为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2、根据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对行为人刑事责任影响的性质可分为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意义:1、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2、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之一

3、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

四、怎样理解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原则

答: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处罚原则:《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

这一规定,对单位犯罪我国刑法原则上实行双罚制,即同时处罚犯罪的单位和该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一、什么是犯罪故意?犯罪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有何区别?

答: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在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2、在意识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二、什么是犯罪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何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有何区别?

答: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区别是:1、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二者虽然都意识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他们对这种可能性是否转化为现实及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是不同的。2、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然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并不反对、不排斥结果的发生,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行为人则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有相同之处,二者都表现为没有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但是前者是因为不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后者则是能够遇见,应当预见而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三、如何理解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及其刑法意义

答: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状态。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和内心起因。只有直接故意犯罪存在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则不存在。

犯罪目的的意义:1、在法律表明犯罪目的的犯罪中,特定的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2、对法律未表明犯罪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来说,犯罪目的也是其犯罪直接故意中必然存在的一个重要内容。

犯罪动机的意义:1、犯罪动机侧重影响量刑。2、犯罪动机对直接故意犯罪的定罪也有一定的意义。

四、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各有哪些表现形式?这些情形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各有何影响?

答:法律认识错误:1、假象犯罪;2、假象不犯罪;3、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的误解

事实认识错误:1、客体错误;2、对象错误;3、行为认识错误;4、因果关系错误

第九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一、怎样理解犯罪停止形态的存在范围 答:1、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

2、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停止形态

3、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停止形态

二、犯罪既遂形态有哪些类型?

答:犯罪既遂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1、结果犯。2、行为犯。3、危险犯。 三、犯罪预备形态有哪些特征?犯罪预备形态与犯意表示有何区别?

答: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为: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

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为: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

四、怎样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犯罪未遂有哪些具体分类?

答:犯罪未遂形态有三个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犯罪未遂的分类:1、以犯罪实行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2、以实行行为在客观上能否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犯罪未遂可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五、 怎样理解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犯罪中止有哪些具体分类?

答:犯罪中止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时空性;2、自动型。3、彻底性。

分类:1、根据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可将犯罪中止分为预备中止、实行未终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三类。

2、根据对中止行为不同的要求,犯罪中止可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六、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既遂形态有什么区别?

答: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统称为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既遂是指某种犯罪行为实施完毕、某种危害后果已经发生、完全符合某个罪名的犯

罪构成等(具体到每个罪名,其既遂标准是不一样的);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行为,之所以犯罪行为在这个阶段停止,是基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得犯罪过程不能继续向前发展。如果是行为人自动 放弃犯罪,那么构成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不管是在预备阶段还是在具体实施阶段,只要犯罪行为还没有达到既遂程度,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行为的,均为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在犯罪行为实施阶段,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其与犯罪预备的区别是该意志外的原因出现的时间段不同,一个是在预备阶段,一个是在具体着手实行犯罪阶段。 七、我国刑法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答: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一、 如何理解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答:(一)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二)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关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

(三)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二、 共同犯罪的形式有哪些 答:1、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3、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4、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三、怎样理解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答: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

1、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教唆犯是指归于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章 罪数形态

一、如何理解想象竞合犯的构成特征及其处断原则?

答: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2、这一行为同时触犯数罪名。

想象竞合犯虽然在形式上是数罪,但毕竟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因而实质上为一罪。我国通行的刑法理论认为,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是“从一重处断”,即按照一行为同时触犯的数罪名中较重之罪处罚。 二、如何理解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

答: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的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也即符合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基本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3、行为人对于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发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三、如何理解继续犯的构成特征?

答:(1)继续犯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

(2)继续犯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的犯罪。

(3)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 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 (4)继续犯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 四、如何理解连续犯的构成特征?

答:1、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意 2、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

3、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 4、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第十二章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一、如何理解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答: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

4、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5、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二、如何理解特别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答:特别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防卫过当的定罪;二是对防卫过当的处罚。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对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答: (一)必须有威胁合法利益的危险发生

(二)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三)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用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四)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者

(五)避险行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六)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四、怎样理解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答:两者的相同点在于:

第一,目的相同。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

第二,前提相同。两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时才能实行。

第三,责任相同。两者超过法定的限度造成相应损害后果的,均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两者的不同点在于:

第一,危害的来源不同。正当防卫的危害来源仅限于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既可以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可以是(甚至大多数情况下)是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等等。

第二,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而紧急避险则是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行为的不同。正当防卫的实行,只要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不论防卫人是否有条件采取逃跑、报警、劝阻等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不要求迫不得已;紧急避险则只能在没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险的情况下,迫不得已而实施。

第四,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只要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不过于悬殊即可,因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所造成的损害,则只能小于所避免的损害,不能等于甚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

第五,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是人民执行职务时的法定义务;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十三章 刑罚概述

一、刑罚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答:1 刑罚内容为对受刑者一定权益的和剥夺

2 刑罚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 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4 刑罚到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为刑法的名文规定依据 5 刑罚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 6 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特定的

二、刑法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1、适用对象不同 2、严厉程度不用

3、使用机关不同

4、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序不同

5、确立机关不同

三、如何理解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的刑罚观念 答:

四、如何理解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

答:所谓特殊预防,就是通过适用刑罚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主要是通过刑法的适用与执行,把绝大多数犯罪人改造成为守法公民。

所谓一般预防,就是通过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我国刑法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对任何一个犯罪人适用刑罚,都包含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

第十四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一、如何理解管制型?

答: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其一定自由,由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判处管制的罪犯仍然留在原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工作或劳动,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 二、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严格死刑适用的规定?

答:1、在死刑适用范围方面: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在死刑适用对象方面: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和年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包括审判时和羁押时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在审判时和羁押时流产的妇女。

3、在死刑适用程序方面: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

4、在死刑执行方面: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缓刑期间有犯新罪并且是故意的,由最高人民核准才能判处死刑。

三、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罚金刑适用方式的规定?罚金刑是如何执行的?

答:罚金的适用方式有四种:一是选处罚金,即将罚金规定为选择法定刑,只能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二是单处罚金,即罚金只能单独判处这种情况只适用于犯罪的单位。三是并处罚金,即罚金只能附加适用不能单独适用。四是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即罚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适用。

关于罚金刑的执行,刑法第53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

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四、如何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

答: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根据刑法第54条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五、我国刑法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有哪些?

答:1、刑事损害赔偿

2、训诫、责令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十五章 刑罚裁量

一、如何理解量刑的原则

答:我国刑法中量刑的基本原则是:

1、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犯罪事实是引起刑事责任的基础,也是进而对犯罪人裁量刑2、

法的根据。

以刑事法律为准绳。要做到量刑适当还必须以刑事法律为准绳。这是社会主义法

治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量刑情节的分类 答:1、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2、从轻情节和从重情节 3、应当情节和可以情节

4、单功情节和多功情节

三、怎样理解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则?

答:1、从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 2、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 3、免除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 四、如何理解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答:1、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2、前罪所判刑罚和后罪所判刑罚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 五、如何理解自首的成立条件? 答: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特殊自首及其成立的条件:1.主体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六、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是什么?

答:立功有一般立功与重大立功之分。

一般立功的主要形式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在押期间制止他人犯罪活动的,等等。

重大立功的主要形式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等。 七、如何理解我国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

答:1、合并原则. 根据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则,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

2、吸收原则。以重并轻,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

3、加重原则。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

4折衷原则。对数罪分别判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吸收、合并、加重等不同的处罚原则

八、如何理解“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的数罪并罚规则?

答:在计算刑期时,应当将已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执行的刑期之内。此种方法称为“先并后减”

首先从前罪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罚,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此种方法称为“先减后并” 九、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适用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法律后果:

1、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刑法规定的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缓刑期满,宣告原判刑期不再执行

2、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漏罪没有判决,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漏罪进行判决,把前后两罪的刑期总和计算,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刑罚执行期限;

3、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规或者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十、撤销缓刑的条件和法律后果是什么? 答:

第十六章 刑罚执行和刑罚消灭

一、如何理解减刑的适用条件?

答:1、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过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3、限度条件。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以后,应该实际执行最低刑罚

二、如何理解假释的适用条件和法律后果?

答:1、对象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一般罪犯。

2、行刑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

3、实质条件。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法律后果: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规以及门有关假释监督管理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依据《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4)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规或者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撤销假释,收件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三、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 答: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如果20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

请最高人民核准。

第十七章 刑法各论概述

一、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是什么?

答:1、刑法总论中有关犯罪的基本理论是从具体犯罪中抽象出来的,反映了各种具体犯罪的共性和认识犯罪的一般原则。

2、刑法总论关于刑法的基本理论对具体犯罪刑法的裁量具有指导作用 二、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分则关于犯罪分类及排列的特点?

答:1、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将犯罪分为10类,形成刑法分则的10章。

2、各类犯罪的排列顺序,大体上是按照犯罪同类客体的重要性程度,由重到轻排列形成刑法分则的体系。

3、每一类犯罪中,具体罪名的排列,原则上也是按照各罪名的社会危害性和程度以及各罪之间的关系由重到轻排列的。

三、什么事罪状?罪状有哪些种类?它与罪名是什么关系?

答: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的具体犯罪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种类: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

关系:罪名与罪状是密不可分的,罪名包含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罪状之中,是对某种犯罪的本质特征或者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四、 什么是法定刑?法定刑有哪些种类?

答:法定刑,是指具体犯罪条文所确定的适用于具体犯罪的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法定刑通常可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第十八章 危害罪

一、什么是国家罪?它有哪些特征?

答:所谓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什么是武装叛乱、罪?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区分哪些界限?

答:武装叛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行为。

1、 罪与非罪的界限

2、 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3、 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三、什么是间谍罪?认定间谍罪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认定间谍罪应注意:1、罪与非罪的界限;2、本罪与叛逃罪的区别。

第十九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放火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行为既可以表

现为积极地作为,也可以表现消极的不作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1、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2、本罪与故意损害财物罪的界限 3、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4、本罪与数罪的界限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1、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的界限

2、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3、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

三、组织领导参加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共同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 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1、本罪与一般犯罪集团的界限

2、划清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四、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与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1、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犯罪的界限 3、交通运输肇事中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五、重大事故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生产、作业的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1、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本罪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的界限

3、划清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输安全事故罪、交通肇事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校方责任事故罪的界限。

第二十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特征: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1、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本罪与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特征:1、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数额较大的关税的行为(起刑点是偷逃应缴税款5万元以上)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方面表是故意,并且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1、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本罪与走私特定物品犯罪的界限。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是故意

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1、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本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四、洗钱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故意采用各种手段使毒品犯罪、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转换为“合法财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五、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骗取数额较

大财务活动。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六、偷税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构成,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应缴税款而故意逃避纳税。

七、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而故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

认定:1、罪与非罪的界限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第二十一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一、故意杀人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题。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1、致人自杀、帮人自杀行为的定性

2、相约自杀案件的定性

二、故意伤害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利。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1、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2、本罪与其他涉及伤害犯罪的界限

三、强奸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特征:1、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者幼女的身心健康。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交或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行为必须具有违背妇女意志奸淫妇女的目的 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1、区分强奸与通奸

2、区分轮奸与聚众淫乱行为的界限

四、绑架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特征: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绑架他人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获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 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1、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五、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妇女、儿童实施拐卖、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出卖为目的。 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1、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3、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六、刑讯逼供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特征: 1、本罪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 4、本罪主观方面是 故意,目的在于逼取口供。 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七、遗弃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法律规定的扶养义务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遗弃者是负有法律上的抚养义务而且有抚养能力的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1、遗弃行为情节恶劣的构成犯罪,一般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2、遗弃婴儿或者出卖亲生子女的按照遗弃罪处理

第二十二章 侵犯财产罪

一、抢劫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主要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同时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 方法,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3、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1、 罪与非罪的界限

2、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3、 本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4、 正确的认定转化的抢劫罪 5、 犯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二、盗窃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1、 罪与非罪的界限

2、 正确处理偷拿自己家里或者近亲属的财务的案件 3、 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三、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2、本罪的客观表现为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1、 罪与非罪的界限

2、 本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四、挪用资金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使用本单位的资金。 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1、 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2、 本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五、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特征:1、本在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利。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对其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务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1、 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2、 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隧的界限。

第二十三章 妨害社会管理罪

一、妨害公务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3、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故意予以阻挠。 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1、 罪与非罪的界限

2、 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二、伪证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1、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本罪与诬告的界限

三、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 答:1、本罪的客体是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性质的组织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四、刑法是如何规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 答:《刑法》第303条第1款规定,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刑法》第303条第2款规定,犯开设赌场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医疗事故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和医疗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医务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1、 罪与非罪的界限

2、 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六、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安全管理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是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1、 罪与非罪的界限

2、 本罪与妨害传染病治理的界限

第二十四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一、危害国防利益罪在构成上有何特征?

答:1、本罪的客体是我国的国防利益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法国防管理法规,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

3、本类罪的主观方面一般出于故意,只有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建设施罪才能由过失构成。

4、本类罪中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只有个别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二、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军人和非军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1、 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 2、 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三、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在构成上有何特征?

答:1、本罪的客体是国防建设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军人、非军人、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而故意破坏 四、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构成特征是什么?认定该罪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的声誉、的正常活动以及社会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军人也有个别是军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一定是故意,而且一般具有谋取钱财、荣誉、待遇等非法利益的目的。

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1、 罪与非罪的界限

2、 本罪与招摇撞骗罪的界限 3、 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第二十五章 贪污受贿罪

一、贪污罪的特征及其认定时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答:特征:

1、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公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

所有权。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3、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法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目的 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1、 罪与非罪的界限

2、 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的界限

3、 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

二、挪用罪的特征及其与贪污罪、挪用资金罪的区别是什么? 答:特征:

1、 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的占有、使用、收

益权。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

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超过3个月不归还的行为

3、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有非法挪用归个人使用的目的

与贪污罪的区别:1、主体范围不完全相同;2、犯罪目的不同;3、客观方面表现不同;4、侵犯的客体不完全相同

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1、犯罪的主体不同;2、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 三、受贿罪的特征及其认定时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答:特征:

1、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

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4、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1、 罪与非罪的界限

2、 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3、 以索贿方式构成的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4、 本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界限 四、行贿罪在构成上有何特征?

答:1、本罪的客体是公务行为的廉洁性。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给与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目的

第二十六章 渎职罪

一、滥用职权罪的特征及其认定时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答:特征:

1、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认定应注意的问题:

1、 罪与非罪的界限

2、 将滥用职权罪与本章罪中规定的特殊的滥用职权的犯罪区分开来 二、玩忽职守罪的特征及其认定时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答:特征:

1、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玩忽职守的行为,并因玩忽职守造成公

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 本罪的主体同滥用职权罪,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 本罪的主观方面由于过失造成。 认定应注意问题: 1、罪与非罪的界限

2、被罪与其它相关犯罪的界限

三、认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时应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答:1、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对一般泄密行为,不应认为犯罪。

2.本罪与其它相关犯罪的界限。①将本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相区别。②将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相区别③将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相区别。

四、徇私枉法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伪证罪的区别是什么?

答:1、徇私枉法罪与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区别在于①本罪发生在刑事案件的追诉、审判活动中,后罪发生在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中;②情节严重是构成后罪的法定条

件,而本罪不要求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的必备内容。

2、徇私枉法罪与伪证罪的区别在于:一是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后罪的主体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二是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表现为枉法追究、枉法裁判的各种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后罪之表现为作虚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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