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班的暂行规定
虽然公司竭尽全力遏制加班,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加班的情况仍难以完全避免。为避免员工利益受到损失,有关加班相关的各项规定,公司正在讨论。作为暂时的对应措施,特作暂行规定如下。
1. 加班的申请
1.1 加班需事前向所在项目PM或部门的业务主管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后方可加班。
1.2 项目PM或部门的业务主管,也可根据项目或工作需要,要求员工加班。
1.3 未经准许的加班,人力资源部一概不予承认。
2. 加班时间的计算
2.1 晚间的加班时间从18:30分开始计算。加班时间以30分钟为计算单位。21:00分至21:30分为工间休息时间,不计入加班时间。原则上,加班时间不能超过夜间24:00。因特殊需要,超过24:00(次日0:00)的加班必须经过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2.2 假日加班的出勤时间,以半日为最低计算单位。即,上午9:00至12:00,下午为13:00至18:00。即上午上班时间应不小于3小时或下午上班时间应不小于5小时。晚间的加班时间与平日同样计算。
2.3 法定节日原则上不允许加班。因特殊情况需要加班的,必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节日加班时间的计算参照2.2的规定执行。
3. 加班的换休与补偿
3.1 加班时间可以为调整为休息时间。调休时间的计算,原则上以半天为单位,即上午的调休为3小时,下午的调休为5小时。
3.2 调休需事前申请并经过批准。需要调休的,须首先向所属的项目经理或业务部门主管提出申请。该项目经理或业务部门主管审核同意后,由人力资源部根据该员工的加班时间最终批准。未经审核同意以及批准的调休,人力资源部一概不予承认。
3.3 调休为员工加班时间的补偿,经过批准的调休,不扣工资。3.4 年内的加班时间不得在下年度调休。年内未调休的加班时间,给予适当补偿。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以上内容作为暂行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自公布2013
年7月1日起实行。
人力资源部 2013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