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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在校企合作中的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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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在校企合作中的主导作用

辛健;付强;陈茂丛

【摘 要】校企合作是高校与企业共同进行人才培养的一种模式。企业的积极参与是高职院校解决学生技能培养问题的最佳方案。本文在分析了校企合作中存在的两大主要问题的基础上,阐述了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校企合作的主导作用。%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is a kind of joint personnel training model held together by a university and some corporations. Active participation of the enterprises is the best solution to the problem of fostering students' skills in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two main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the article expounds the leading role of the government and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the university-enterprise cooperation. 【期刊名称】《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14(000)005 【总页数】3页(P55-57)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法律法规 【作 者】辛健;付强;陈茂丛

【作者单位】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辽宁 沈阳 110122;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辽宁 沈阳 110122;辽宁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辽宁 沈阳 110122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G717

“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是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方针之一。实践证明,企业的积极参与是高职院校解决学生技能培养问题的最佳方案。我国的教育决定了国家具有的决定性作用,下面我仅对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校企合作的影响等问题阐述一些我个人的观点。

中国的高职教育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的质量差是影响中国高职教育质量的核心问题之一,而造成这一结果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1.1 我国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不高

对学校来讲在企业里进行实训教学既可以保证学生所学技能的实用性和先进性,同时又可以避免先进实训设备的高投入。但因我国高职教育的历史较短,许多高职院校(特别是由中专或技校破格而来的高职学校)完全不具备与企业在技术层面进行合作的实力,所以许多企业与学校进行合作仅仅是为了学校有大量的毕业生可以补充劳动力的缺口,但值得注意的是,进行这种层次的合作,高职院校与企业的资源都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因缺乏权威部门的监督、协调以及法律法规的规范以及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缺乏主动性,学生在企业期间的实训教学质量和基本利益也都难以保证。我国目前虽然比较重视高职教育和校企合作,但是国家还没有在校企合作方面建立对企业的实质性奖励机制,而国家劳动部门只是制定了市场准入制,在现实工作中许多行业处于只有规定而无人监管的状态,这一问题的后果表面上看是对企业的利益保护不够,其实也是企业不积极性进行与高职院校的重要原因之一。 1.2 我国对校企合作教育的扶持及监督方面存在明显的不足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来完善的现代企业教育制度,以中小型企业为主我国的企业结构,决定了一般企业难以承担员工系统培训的财力和人力,而职工流动频繁,岗位忠诚度不高,导致企业为员工提供终身发展规划和职业培训的积极性不高。

与职业教育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我们国家比较突出的一个不足就是没有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用来负责规划、运行、监督和考核企业与高职院校的合作。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校企合作以及建立生产性实训基地的项目一般必须有参与协调和监督,而权威、完整的规范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也是必须的。 2.1 国际上参与校企合作的成功经验

仔细分析一下德、美、日、英、澳等发达国家高等职业教育的历史我们就会得出这样一条结论,校企合作或职业化教育必须在国家法律保障体系下开展。英国的桑德兰特技术学院在1903

首先实施了“三明治\"式校企合作教育,在后来一百多年的职业教育发展过程中,英国多次通过立法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德国是世界上关于职业教育的立法最多的国家,德国1938年出台的的《义务教育法》首先从法律上确立了“双元制”的职教形式,根据德国1969年的《职业教育法》,凡涉及整个联邦的企业职业培训的法律、条例、方针、均由联邦教科部和联邦经济部制定,而各行业职业培训的具体工作则由各地区行业协会主管。同时,德国的各相关部门、行业和地方也出台了配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例或具体实施办法,如《实训教师资格条例》、《考试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对企业、学校、学生三者的义务、责任都做作了明确规定,很好地调整了校企合作中多方的关系。另一个主导职业教育的成功例子就是日本的所谓“产学官合作”模式,在日本现已经形成以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支持成果转化的多元化创新机制,首先通过了一些规范和推动校企结合的法规,如《大学技术转让促进法》、《创造性科学技术推进制度》、《下一代产业基础技术研究开发制度》、《关于促进产学及对外研究交流有关制度运用的基本方针》、《研究交流促进法》等,这些法案一方面强化了职业院校的校办产业为学生的技能实训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另一方面也在法律层面要求日本产业界对校企结合提供了充足的物质保障。另外,美国、澳大利亚、法国、韩国和新加

坡等国也都通过立法,通过在财政或税收提供优惠等手段提高企业参与教育的积极性。

2.2 保证校企合作成功的关键之一是加强我国的导向作用

职业教育成功的关键是企业必需提高与高职院校合作的积极性,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提高了,许多细节性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现在看来若要想提高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除高职院校需加强自身的内涵建设外,加强国家的导向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关键。

(1)国家应尽快建立并完善与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体系。

将“职业教育要以市场为导向”简单理解为职业教育的市场化是一个严重的错误,职业教育教育是事业不是产业,主导产学研在国际上是一种普遍现象。因此,我国的职业教育中校企合作绝不应忽视的作用。首先,国家应完善与职业教育及校企合作相关的法律体系,规范校企合作办学的制度和章程,以法律法规的形式明确学生、企业、学校、在职业教育及校企合作技能培养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总体是以依靠廉价劳动力进行简单重复性劳动为基础的,据统计,我国自主品牌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比重约占出口贸易总额的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特征和产品的劳动附加值较低的问题使的企业对人力资源开发的内在需求不足。因此,国家应在和制度上鼓励企业形成有行业特征的企业教育制度,并将是否完成学习型企业的建设作为评价企业家和企业层次的重要标准之一。另一方面,应制订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及校企合作的实施细则,明确企业应承担的具体义务和责任,并加强的执行力,对于未能履行职业教育义务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惩罚,从法律上形成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约束力是国际上通用且有效的方法。如德国在《职业教育法》中既规定了企业有进行职业培训的责任,又规定企业接受一定数量的实习学生后,可相应地免除部分税金。

(2)应完成角色的转变。

在确立并完善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体系后,还需完成由管理者向服务型角色的过渡。职业教育和校企合作要求教育、科技和经济产业的部门必须进行横向合作,而其中起关键作用的中介角色就顺理成章的该由及各级主管部门担当,承揽各类发布会、技术招标会、人才招聘会、项目交易会、竞拍会、论坛及高峰会是的基本责任。作为服务型还应加强对校企合作的宣传,帮助高职院校与企业沟通,组织和策划有价值的重点合作项目,同时应尽可能在资金方面对校企合作的给以支持。

(3)注意对合作企业利益的保护。

在现阶段,能与高职院校进行深度合作的企业一般都是既有实力又眼光长远的,对于这些企业的利益,应该合理进行保护。高职院校与企业是完全没有相互约束力的双方,在校企合作中应担负起公证人的角色,高职院校与企业共同经营的产业一定须明确产权,并有明确的分配方案。同时,需建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利益补偿机制,在开征企业职业教育与培训税的同时,应参照国际常见的做法,对于参与校企合作

教育的企业按一定比例进行税收减免,或鼓励企业讲部分应交税收返还企业专款用于职业教育,让企业切实感到参与职业教育既是履行一种社会责任,又是从事一项对本企业经济效益有明显促进作用的事业,激发其参与职业教育的动力。

【相关文献】

[1]刘正安,郭凌华,李体仁.实施校企合作育人模式的相关问题探讨[J].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12(6):36-37.

[2]沈斐敏.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与改革实践[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3]蒋丹.论我国高校校企合作模式的创新[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4(1):7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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