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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税务检查办案经费和设备管理问题的通知
【标 签】设备管理,办案经费【颁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京地税检﹝1997﹞3号【发文日期】1997-01-02【实施时间】1997-01-0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自我市地税系统组建以来,为了进一步加强税务检查工作,强化专业稽查,市局陆续为各级税务检查、稽查机构购置了一些办公、通讯设备和专用交通工具,拨付了一定数量的办案补助经费。这些措施对于加强税务检查工作,改善地税系统整体的装备条件和手段,提高办案效率,弥补各区、县局办公经费不足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据了解,部分区、县局对于市局购置的、专门用于装备税务检查、稽查的专用设备、交通工具还未能到位,个别区、县局还有向被检查单位借调车辆以解决交通的问题;市局拨付的办案补助经费未能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这些问题如不加以解决,势必会影响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稽查机构的整体装备水平,不利于提高税务检查的办案效率,损害地税机关的执法形象,影响地税系统税务检查、稽查整体效能的发挥。根据市局今年的工作安排和税务检查工作计划,税务检查、稽查机构的装备条件、办案手段还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改善。为搞好税务检查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办案经费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市局为区、县局购置的专用稽查交通工具,要直接配置税务检查、稽查部门使用,不得挪作它用。各级稽查部门实施稽查,一律不许向被稽查单位和个人借调车辆。 二、市局为区、县局检查、稽查机构配置的传真机、寻呼机、复印机、计算机、录音机、照相机等设备,一律列入区、县局财产登记的范围,制定措施加强对这些财产的管理和维护,保证稽查办案工作的需要。
三、各区、县局对于市局拨付的举报奖励基金、办案补助经费要专户存储,保证专款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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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不准将上述资金用于对本单位的部门和个人的奖励。
四、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对办公设备、办案交通工具的到位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于今年2月底前报市局。一九九七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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