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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关于2004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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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关于2004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根据《哈尔滨市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为切实做好2004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在燃放区域内自2004年1月14日(农历腊月二十三)零时起至2004年2月5日农历正月十五)二十四时止。

二、禁止燃放的部位

1.道里区大街(友谊路街口至经纬街街口);

2.南岗区果戈里大街(花园街街口至邮政街街口)、东大直街(阿什河街街口至红博广场入口);

3.各类零售或批发集贸市场内;

4.易燃易爆的仓储、生产单位周围300米以内;

5.居民区的房顶、阳台、楼梯、走廊等极易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部位;

6.其它机关明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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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烟花爆竹的销售

我市烟花爆竹由市日杂总公司统一负责采购、运输、储存和批发,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上述经营活动;各零售网点凭各分局审批手续,到市日杂总公司统一购货,严禁从其它任何渠道进货。

四、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品种

摔炮、拉炮、砸炮、擦炮、纸手榴弹、超标准双响、礼花弹及检测不合格没有防伪安全标识的劣质产品。

五、违反规定的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除没收烟花爆竹外,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处罚。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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